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2018婚姻法新規:戀愛期間的借款,結婚離婚後仍需償還

2018婚姻法新規:戀愛期間的借款,結婚離婚後仍需償還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男子陳某和女子林某談起了戀愛迅速成為了男女朋友,熱戀期間,女方向男方陸續借款10萬元,並且兩人寫下了欠條。隨後,在2017年6月,兩人到民政局登記結婚,正式成為了夫妻。已經結婚,這戀愛期間借款的事情自然兩人也就不提了。然而,到了2018年1月初,兩人聲稱感情破裂,協商後,一起到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兩人都同意的,所以很快民政局就辦理了。但是此時,男方陳某要求女方歸還其在戀愛期間向他借的10萬元,女方以兩人已經結婚並且離婚為理由拒絕歸還。陳某一怒之下,將林某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出示了當初的欠條,法院最後判決林某必須歸還陳某的10萬元欠款。

法院解釋:

根據最新的婚姻法規,林某向陳某借的10萬塊錢是發生在兩人戀愛期間,這些錢明明白白是屬於陳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可以因為兩人結婚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且陳某擁有的證據確鑿,有欠條也得到了林某的承認。所以,陳某要求林某歸還,林某就是必須歸還的。借款欠條明確體現了兩人的債權和債務關係,且林某當時借的錢完全是用於個人的生活開支。所以,該情況適用於《合同法》,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林某應當償還陳某的全部借款。

雖然案件從感情的角度看有些令人不適,但是法院的判決是合法合規的。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小姐姐懂你 的精彩文章:

這幫人離婚了,還不知道自己是怎麼離婚的
2018婚姻法新規:夫妻離婚時,贈與子女的房產不再允許要回

TAG:小姐姐懂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