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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交所將接受「同股不同權」雙層股權架構公司於港上市

香港在丟失阿里巴巴大單後,關於修改《上市規則》,允許同股不同權架構公司在港上市終於有了大動作。就香港聯交所公布的消息來看,該等規則有望於2018年4月底5月初正式施行。

鑒於聯交所文件中文譯本一向晦澀難懂(感覺自己讀了民國半文言),本文對關鍵事項進行了整理及解讀,希望大家能夠更清晰地明確到底什麼樣的公司符合設置不同投票權架構要求,以及不同投票權本身有哪些限制。

依照香港聯交所現行《上市規則》,一家公司的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利需與其股本權益一致,否則該公司不能獲准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即不允許同股不同權情形。《上市規則》第8.11條中雖規定了「例外情況」,但至今尚未有公司成功按照此類例外情況上市。

香港聯交所於2018年2月23日刊發諮詢文件(以下簡稱「諮詢文件」),就拓寬現行上市渠道、便利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展開諮詢,徵詢公眾意見。諮詢文件包括了草擬的《上市規則》修訂,該等修訂正式施行後,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將可獲准於香港上市。

I.上市資格

諮詢文件中對不同投票架構的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的資格及條件進行了特殊規定。

公司性質:創新產業公司

聯交所建議,發行人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而對《上市規則》而言的創新產業公司應具備一項以上的下述特點: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1)新科技;(2)創新理念;及╱或(3)新業務模式,亦以此令該公司有別於現有行業競爭者;

·研發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是公司的主要活動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獨有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及╱或

·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極高。

對於「創新產業」的定義,聯交所認為,「創新產業」的定義視乎申請人營運所屬行業及市場的狀況而定,且隨著科技、市場及行業不斷發展而改變。對於「創新產業公司」的認定,聯交所將考察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對於開發了運用現有技術的「創新產業」方法的公司,可以被認定為合資格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而表面上在傳統業務上應用新科技(如網路銷售平台經營零售業務)不足以證明其為合格的「創新產業公司」。

公司業績

發行人必須通過業務活動、用戶、客戶、單位銷售、收益、盈利及╱或市場價值(如適用)等營運數據客觀計量,證明其高增長業務記錄,並且需證明高增長軌跡預期可持續。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要求

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以下簡稱「受益人」)必須為個人,受益人需積极參与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業務持續增長作出重大貢獻。另外,受益人必須為發行人上市時的董事會成員,上市後不再任董事的,不同投票權將永久失效。

受益人可以選擇通過有限責任合夥、信託、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例如出於遺產及/或稅務規劃目的)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並可於上市後修訂上述持股安排。

第三方投資要求

發行人必須已獲得至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不只是象徵式投資),且至進行首次公開招股時仍未撤回投資。而投資者於上市時的總投資額至少有50%要保留至首次公開招股後滿六個月。

預期市值

除符合《上市規則》第8.05條所規定的一般市值或收益測試要求外,發行人需滿足(1)上市時市值至少為400 億港元;或(2)上市時市值至少為 100 億港元及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至少為 10億港元。

II.不同投票權的設置

對於不同投票權的比例,諮詢文件中也給予了如下具體規定。

不同投票權上限

每股上限為10倍投票權:從每一不同投票權股份的角度來看,上市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股份類別賦予受益人的投票權,不得超過發行人股東大會上普通股可就任何議案表決的投票權力的10倍。即每一不同投票權股份的投票權,不得超過其他每一普通股投票權的10倍。

總投票權上限為90%:從全部投票權的總數來看,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持有上市發行人股東大會議案不少於10%的合資格投票權,即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所佔投票權總數不得高於總投票權的90%。

受益人所持經濟利益比例上下限

於上市時,受益人實益擁有其已發行股本相關經濟利益的佔比,合計必須不少於 10%及不多於50%。對於該等比例,《上市規則》修訂草擬本規定了除外情況,即不足10%但金額較大(例如申請人於首次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 800 億港元),聯交所將綜合其他因素考慮酌情接受。

鑒於除外情況的考察標準較不明確,因此於上市前,受益人的所持經濟利益比例應盡量調整為10%至50%之間(包含10%)。

III.不同投票權的限制

不同投票權股份的轉讓及變動均受到限制。

不同投票權許可權範圍

不同投票權僅限於就股東大會議案上的投票權。不同投票權股份只能就發行人股東大會上的議案賦予受益人更大的投票權。在所有其他方面,具有不同投票權的股本證券類別所附帶的權利必須與發行人上市普通股所附帶的權利相同。

對於下列事項,必須按照「一股一票」表決,不得行使不同投票權:

(1) 上市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的變動(不論以何種形式);

(2) 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

(3) 委任或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

(4) 委聘或辭退核數師;及

(5) 上市發行人自願清盤。

此外,按照一股一票基準計算,持有不少於10%投票權的同股同權股東有權召開股東大會或提交議案。

轉讓限制:不同投票權於轉讓時終止

受益人所持的不同投票權股份,在股份的實益擁有權或經濟利益轉讓予另一人,或股份所附投票權的管控(透過代表或其他方法)轉讓予另一人後,該等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即必須終止,

即不同投票權不隨股份轉讓而轉讓。另外,對於通過間接形式讓與投票權的,也將被視為投票權應終止的情形。

上市後不同投票權股份比例不可變動

《上市規則》修訂草擬本8A.15 規定,上市發行人不得將不同投票權股份比例增至超過上市時該等股份所佔比例。即於上市後,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重,亦不得增發不同投票權股份。

對於按比例向全體股東發售股份或通過以股代息、股份分拆的方式按比例發行,經聯交所批准,受益人可按比例認購不同投票權股份以維持投票權。如出現上市發行人通過回購等方式減少已發行股份,導致不同投票權股份比例上升的情形,也應通過轉換為普通股等方式,相應減少受益人的不同投票權。不同投票權股份轉換為普通股,必須按一換一比率進行。

IV.其他特殊規定

受益人一律視為關聯人士及核心關聯人士

受益人及其代持工具將一律被視為關聯人。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及其藉以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工具即使本來並不符合《上市規則》第 14A.07條「關連人士」的定義, 仍會被聯交所視為與上市發行人有關連的人士。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及其藉以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工具即使本來並不符合《上市規則》第 1.01 條「核心關連人士」的定義,仍會被視為核心關聯人士。

需設立企業管治委員會

發行人必須設立企業管治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範圍須至少包括《上市規則》附錄十四守則條文 D.3.1 所載以及下列附加條文所載的職權:

(1) 檢視及監察上市發行人是否為全體股東利益而營運及管理;

(2) 每年一次確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全年均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成員;

(3) 每年一次確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全年都一直遵守《上市規則》第8A.13、8A.17、8A.20 及 8A.25 條;

(4) 審查及監控利益衝突的管理;

(5) 審查及監控與發行人不同投票權架構有關的所有風險,包括發行人是否遵守關連交易規定(《上市規則》第十四 A 章);

(6) 力求確保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溝通有效及持續進行,尤其當涉及《上市規則》第8A.36 條的規定時;及

(7) 至少每半年度及每年度彙報企業管治委員會的工作,內容須涵蓋該委員會職

權範圍所有方面。

諮詢文件徵詢回復截至日期為2018年3月23日。香港聯交所最早將於4月底或5月初宣布諮詢結果,並開始施行新規,接受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於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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