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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知識產權保護重在解決「雙低」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知識產權保護是激勵創新的基本手段,是創新原動力的基本保障,是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這是第一個專門面向知識產權審判的里程碑式的綱領性文件,將知識產權保護提升到新高度。

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與我國當前所處的發展階段密切相關。中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要實現高質量發展,創新是重要方面。而要塑造創新的良好激勵環境,一個核心因素就是知識產權的保護。

事實上,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已經邁出了重要步伐,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且日益獲得國內和國際社會的認同。立法方面,目前在知識產權領域已經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和制度;審判體系建設方面已建立北京、上海、廣州3家知識產權法院,並日漸成為當事人信賴的國際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優選地」。數據顯示,近幾年全國知識產權案件受理量保持20%以上的增長,而再審率和改判發回重審率則雙雙下降。

當然,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有不短的路要走,此番中辦、國辦聯合下發文件,其意即在於此。總體上看,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和系統化,以及「雙低」(侵權成本低、被侵權人獲得補償低)等問題。

從立法角度而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要有一部專門的法律體系,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架構,但這些法規還散落在諸多「部門法」中,比如專利法、不正當競爭法等。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出台一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典十分必要。

國家層面上正在就這個方面進行推進。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已經成立了關於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課題組,並已經公布了「民法典知識產權編專家建議稿」。希望未來知識產權能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從而為推進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系統性的法治保障。

更為重要的是,要解決知識產權被侵權方獲得補償低、侵權方違法成本低的「雙低」問題。

目前知識產權案件的侵權賠償標準有三種:一是實際損失標準,即侵權人按照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二是違法所得標準,即在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三是法定賠償標準,即在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都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進行酌定。

但是司法實踐中,由於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都較難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絕大部分侵權案件最終採用了法定賠償標準確定侵權賠償數額,這就造成了前述「雙低」的問題。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號文」提出,要以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這是一個積極信號,希望能夠儘快看到相關判例並指導其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審判。

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生產力,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既是我國當前發展階段做出的必要舉措,也是建設創新型國家對於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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