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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級退役士兵安置新政頒布,今天正式實施!

原標題:又一省級退役士兵安置新政頒布,今天正式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辦法》已經2017年12月6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堅持城鄉一體、多元安置、體現優待、統籌兼顧的原則,並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國防和軍隊建設相銜接。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為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營造良好環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列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要點,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和完善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繼續完成學業、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建立完善國防動員、爭創雙擁模範城(縣)的考評指標體系。


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第六條 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民政、機構編製、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條 退役士兵應當樹立正確的就業擇業觀念,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第二章 接收與移交

第八條 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計劃,做好接收退役士兵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退役士兵,選擇入學或者復學的,其安置地為批准入伍地;選擇不入學或者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退役士兵,申請跨設區的市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縣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後辦理相關手續;在設區的市內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縣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上報設區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自主就業、繼續完成學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日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確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突發重大疾病、發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退役士兵應當在有能力時及時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得聯繫並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報到。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檔案由所在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個人攜帶移交的檔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拒絕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退役士兵檔案進行審核、辦理接收手續,建立退役士兵基礎信息資料庫,並及時將退役士兵檔案移送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管理。


第三章 安 置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養法定條件;


(二)符合安排工作法定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或者退役後放棄安排工作。


第十五條 選擇自主就業或者繼續完成學業的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或者批准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一次性經濟補助所需資金由縣級以上財政共同分擔。


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補助標準以及財政分擔比例等情況,將一次性經濟補助所需資金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選擇自主就業或者繼續完成學業的,其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部隊一次性退役金標準計發。


對在規定的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退役士兵,適當提高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具體標準由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退役士兵領取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個人自願、自選專業、免費參加的原則,統一組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採取政府直接組織、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實施。


第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由縣級以上財政共同負擔,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用於教育培訓所需教材費、實驗實習原材料費、人身意外傷害附加醫療保險費、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鑒定費、生活補助費等方面。


企業對其接收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進行培訓並經驗收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培訓費用補貼。享受費用補貼標準由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以在退役1年內免費參加不少於3個月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內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培訓的,經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第二年參加一次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託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鼓勵退役士兵參加創業培訓。

創業培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提高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創業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採取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等方式,搭建信息網路和服務平台,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政策諮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教育等部門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財政、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應當落實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財政貼息、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


第二十三條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經濟資助、調整專業、免修相關課程以及升學、就業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區),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構編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參與擬訂安置計劃,落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崗位。


中央駐桂單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由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商中央駐桂單位擬定下達。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每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本系統新招用職工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擇優招用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企業出現經營困難等特殊情況的,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適當降低接收比例。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優先利用空編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職業技能等級、獎懲情況、殘疾等級、艱苦地區服役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結果作為安排工作的參考依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全區考試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專職人武幹部中,應當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用於定向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


第二十九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不得以勞務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用人單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對軍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直接簽訂wu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所在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再按照退役士兵身份再次安排工作。


接收安置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拒不服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排工作;


(二)自收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安排工作通知後,未按規定辦理安排工作手續;

(三)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後,未按照規定時間到接收安置單位報到。


第三十一條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按規定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後,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與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人員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核准,可以集中供養:


(一)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進行醫療處置;


(二)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於分散供養;


(三)獨身一人不便於分散安置。


集中供養的退役士兵,在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供養機構休養、康復和醫療。


具備集中供養條件但本人自願回家休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報供養機構駐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實行在家休養、康復和醫療。


第三十三條 退休的退役士官、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保險關係的接續

第三十四條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符合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視同工齡,並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五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等待安排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的,其超出的時間視同待安排工作時間。


第三十六條 因傷病殘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視同自治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年限,未達到安置地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其參保繳費不足部分應當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補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定批准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二)在批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


(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職責或者未落實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

(四)截留、挪用、侵佔退役士兵安置經費;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六)其他違反退役士兵安置規定,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對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處以罰款,並對該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三)以勞務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在部隊服役期間被部隊除名或者開除軍籍的士兵不屬於本辦法安置範圍。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政府令第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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