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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體現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中共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日前公布,建議在將要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憲法修正案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

專家認為,此舉是對中國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係的重大調整,是對國家監督制度的重大頂層設計,體現了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

「憲法是對國家權力運行體制機制等重要問題的原則性、綱領性規定。」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楊小軍向中新社記者說,設立監察委員會是對國家政權體系的一個大的改變和增加,在過去「一府兩院」的基礎上現在增加「一委」,這是屬於憲法層面的重大機構改革,必須在憲法中有所體現。

對此,中國官媒評論表示,從宏觀上說,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順應了把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的要求,反映了中共十八大以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貫徹了中共十九大關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部署。

從具體層面看,《建議》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專門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等作出了規定。

專家認為,這為監察委員會建立組織體系、履行職能職責、運用相關許可權、構建配合制約機制、強化自我監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據。

尤其是結合將要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監察法草案看,楊小軍說,這給監察法的立法提供了一個根本的遵循。

「憲法與監察法是母法和子法的關係,憲法中關於監察委員會的表述,應該成為總章程,而監察法是一個細化的子章程。」楊小軍強調,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也理順了法律間的邏輯關係。

同時,專家亦指出,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做到了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

2016年11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大幕拉開,以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為首批試點,為全國其他地區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去年10月底,在總結三地改革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全國各地推開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目前,中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面完成了改革試點任務,建立起完整的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

評論稱,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製之舉。中共中央從全面從嚴治黨出發,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積極推進改革及試點工作並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在此基礎上使改革實踐成果成為憲法規定,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和充分的法理支撐。」

楊小軍亦認為,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於憲有據、監察法於憲有源,「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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