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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男子KTV內與人口角 拿刀捅人

一男子在KTV內與他人發生口角糾紛,竟用刀將被害人捅成重傷。近日,江西省宜春市樟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10個月。

2016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孫某在樟樹市某KTV唱歌后下樓離開時,發現身上的錢不見了,他懷疑是包廂內陪唱的小姐撿到了,遂返回KTV尋找。在KTV555包廂內,孫某發現該陪唱小姐後,與在包廂內唱歌的被害人李某等人發生爭執,在此過程中,孫某用一把水果刀將李某捅傷後逃跑。2016年10月17日,孫某主動到樟樹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江西民康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孫某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案發時,正處於發病期,對本次作案,被告人孫某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案發後,被告人孫某的家屬與被害人李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共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2萬元(已經支付1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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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案發時,被告人孫某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減輕處罰,故對其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孫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法院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相符,予以採納;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孫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法院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相符,予以採納。綜上,結合被告人孫某犯罪的事實、情節以及悔罪表現,依照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圖文 / 鍾誠 文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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