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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國元勛蔡鍔傳奇之四十五:恢復共和(二)

原標題:護國元勛蔡鍔傳奇之四十五:恢復共和(二)



護國第一軍總司令蔡鍔

二、堅決要求恢復約法與國會。6 月6日袁世凱死去,6月7日黎元洪繼任大總統。川南前線的蔡鍔聞訊倍感高興:「福音傳來,三軍雀躍,萬眾歡騰。此公一死,何啻救生靈百萬!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其信然矣。」並致電黎元洪表示祝賀。


但國務卿段祺瑞卻在袁死當天下午以國務院名義將袁世凱所謂「依約法(即《中華民國約法》,1914年5月由袁世凱公布)第二十九條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副總統代行其職權,本大總統遵照約法宣告,以副總統黎元洪代行中華民國大總統職權」的遺言通電全國,並於次日按袁世凱的遺言將黎元洪推上代總統的職位。段祺瑞此舉的意圖是,根據袁世凱公布的《修正大總統選舉法》第十一條規定,副總統代任總統後,要在3日內召開大總統臨時選舉會進行選舉,這樣,黎元洪只是過渡而不能久任,而段祺瑞則可趁機利用手中權力當選為大總統。所以,段祺瑞堅持肯定《中華民國約法》的根本目的,一則是使自己當選為大總統有法律上的依據;二是《中華民國約法》所肯定的總統制又能為自己實行集權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實際上是想「合法」地繼承袁世凱的衣缽。這就與護國軍依據《臨時約法》第三條「大總統任期六年」和第五條「在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任大總統期滿之日止」規定,由黎元洪繼任總統的主張相矛盾。表面上看,「代任」與「繼任」僅一字差,似乎差別不大,但實際上卻關係到袁世凱倒台之後哪部約法具有憲法上之效力的重大問題。這樣就引發了1914年袁世凱「私造」的《中華民國約法》(即所謂新約法)和孫中山1912年頒布的《臨時約法》(即所謂舊約法)之爭。



時任國務總理的段祺瑞

段祺瑞堅持「新約法」的行徑,立即遭到了全國的激烈反對。6月9日,孫中山發表《規復約法宣言》指出:「袁氏凡百罪孽,皆由其以天下為私之一念而來。殘暴專制,既無不為,而又以金錢詐術濟之,以至於敗。今求治無他,一言蔽之曰:反其道而已。庶事改良,或難驟舉,至於規復約法,尊重民意機關,則惟一無二之方,無所用其躊躇者。於此時期,而猶有怙私懷偽不顧大局之流,則國人疾之,亦將如疾袁氏。」黃興也通電指出:「不聲明恢復元年約法,及遵照二年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由副總統繼任,而矇混提出袁氏預備稱帝時偽造之約法二十九條,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是仍以偽法亂國法。」南方軍務院也通電要求恢復《臨時約法》,召開國會,組織內閣。岑春煊、陸榮廷等人致電黎元洪,要求明令宣布四事:1、我大總統及時承位,乃繼任,非代行職政。2、南軍政府迭宣言擁護約法,乃指民國元年之民定約法,非民國三年項城改定之約法。3、國會為民國根本法所由產生,項城以非法解散,今應恢復國會。4、依據約法,指定總理,組織新內閣,交出國會同意。由於全國人民的一致反對,段祺瑞被迫表示同意「約法復舊」,但又在恢復手續上大做文章,主張由各省推任本省舊國會議員3人,剋期到京會議。這又表明,他的同意完全是假的,因為當時獨立省份只有5個(陝、川、粵在袁死後即宣布取消獨立),這樣的會議絕不會作出「約法復舊」的決議的。


孫中山主持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及據此召集的第一屆國會(俗稱舊國會),一向被公認為資產階級共和國的象徵。在這場新舊約法之爭中,蔡鍔堅決主張恢復「舊約法」,恢復國會。如前所述,早在天津密會上確定反袁方略時,為了發動社會各界參與護國倒袁鬥爭,蔡鍔就與梁啟超等人提出了倒袁後擁護黎元洪繼任總統的主張,這就意味著必須恢復被袁世凱廢除的《臨時約法》和被袁世凱強行解散的國會。在迫袁退位期間,蔡鍔又與唐繼堯等人宣布:「前大總統袁世凱,因犯背叛大罪,所有大總統資格當然消滅,經本軍政府根據約法宣言在案。查民國二年九月國會參眾兩院議決公布之《大總統選舉法》第三條云:大總統任期六年。第五條云:在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任大總統期滿之日止等語。今大總統既以犯罪缺位,所遺未滿之任期當然由副總統繼任。本軍政府謹依法宣言:恭承現任副總統黎公元洪為中華民國大總統,領海陸軍大元帥。」黎元洪就任大總統後,蔡鍔於6月9日通電北京各部院及各省,指出:「項城出缺,黃陂繼任,輿情拱服,中外翕然,元首得人,曷勝抃頌」,明確表示擁護黎元洪繼任大總統。



孫中山主持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與陳宧等人和談期間,在總統繼任問題上,蔡鍔曾向陳宧表示:袁世凱退位後,「繼位問題不當以武力解決,應以法律解決之。約法不雲耶?若遇總統退位,則其責任職權當以副總統繼續肩任」。「同時應按約法召集國會,另行選舉正式總統」,至於正式選舉後,「無論為黎、為段、為馮、為徐,均無不可」。甚至於當陳宧、張敬堯明確要求以段祺瑞繼任總統為談判條件時,蔡鍔也曾表示:「至於繼任之人,以段芝老之資望、勛業、道德、經驗,人無間言,惟移花接木,苦無善法而已。鍔有二議:(甲)暫以黃陂繼任,隨即召集民國二年參、眾兩院議員,選舉正式總統,並一面沒法務使芝老當選。以大勢度之,似有八成把握,蓋兩院議員於芝老多抱善感,甚推重其為人。屆時鍔當與滇、黔、桂、粵諸當道力為斡旋,當無不諧。(乙)由各省互派代表三人,改定約法,並議定國會組織及選舉法,重新選舉議員,組織國會,以選舉總統。乙法手續繁重,非半年以上不為功。甲法雖不無小疵,而施行簡捷,容易收勸。總之,甲、乙兩法,非至選舉總統之期而施行選舉,自非另以特別條件定之不可,似宜於南北議和條件中規定及之。」並與之達成過「承認袁世凱退位後,由段芝泉攝行大總統職務,但須依據法律辦理」的「協議」。這自然引起護國軍內外的責言和誤會。譚人鳳聞訊後曾致函蔡鍔,提出嚴厲批評:「麾下三楚豪傑,吾黨英才,中外所欽,萬民所懷,比聞有推薦徐、段、馮繼任總統之事,嗟乎?麾下胡為孱弱自薄如此?夫總統之膺任也,豈若銓選之憑藉門地哉?豈若公侯卿相之汲引封予哉?惟有實力保民與國者為之耳。黎氏者,乘風雲以博倖位,而肇禍共和者也。徐氏者,亡國之大夫也。段與馮者,袁氏之爪牙也,以寵祿生心者也。麾下薦而重之,扌為謙之德,誠足多矣。仆竊為麾下恥之。」對此,蔡鍔曾作如下解釋:「此間與陳二庵磋議一切,不過交換意見,藉以為探刺各方面情形及運動聯絡之地。若雲正式提出條件,似尚過早,且條件應用何種形式,經何種手續提出,尚須豫為之研究耳。否則,貿然提出,毫無著落,究屬非宜。若為延長停戰計,盡有他法可設,不必待條件之提出與否也。」黎元洪就任大總統的次日,即6月9日,張敬堯在包括蔡鍔、羅佩金在內的三十一人致電國務院及各省的「聯名」電中說,「當今之世,具有總統資格、道德、經驗,足以威服天下,為全國所愛戴者,除在京巨公段芝老外,別無其人。蔡松坡、陳二庵將軍兩君承認為臨時總統,並擔任雲、貴、川、陝、兩粵一律同意,可見公道自在人間,而芝老威德實愜人意也」,要求公推段祺瑞為總統。蔡鍔知悉後即於10日發電聲明,「瀘州六月九號所發華密庚電,內署賤名,實未預聞其事,應不負責。」羅佩金也發出通電予以否認。因恐瀘、渝電阻,蔡鍔又電請唐繼堯分用海線、湖州兩線將蔡鍔和羅佩金的聲明發向全國,「用免遲滯,藉資更正」。同時,蔡鍔致電張敬堯,嚴正指出:「現黃陂繼任,既合法律,又順輿情,似不宜另倡異議,致滋紛擾。」這些充分說明,蔡鍔與陳宧和談時所形成的意見,不過是虛與委蛇,藉以了解對方的意圖,為的是促使陳宧早日宣布獨立,其主張黎元洪繼任大總統的初衷並未改變。


中華民國第一任副總統、第二任大總統黎元洪


6月22日,蔡鍔致電黎元洪就國家的大政方針提出六點建議:「(一)民國三年改訂約法,揆諸現勢,於總統繼承問題已多窒礙。此外,國中人士尚多所疵議,似宜及時規定仍暫遵用元年約法,以定民志而資遵守。(二)改設責任內閣,應照法律程序從新組織。時事多艱,非芝老莫勝此任。擬請明令任命改組,待國會成立,交付追認。(三)百政待決於國會,亟宜剋期召集。但依法定程序,從事選舉,則手續繁重,緩不濟急。若召集舊國會,則議員資格變更,人事遷移,既難審查甄別,復恐不足法定人數。為變通計,擬請援照元年參議院之例,每省由舊議員中推舉五人以上十人以下,齊集開會,代行國會職權。所有審議約法、承認內閣、解釋約法現勢之衝突、籌定產生憲法之機關、決定召集國會期限,及一院兩院制等事,均由其議決。如此則事省勢便,又有前例可援,且於法律事實兩無妨礙。(四)軍民合分治,本圖治之正軌,但必待治平之後始有分職程功之可言。現百政雜沓,軍民區域又無分別,多設機關,無裨治理,徒增駢枝牽制之病。擬請廢去將軍、巡按之制,省設省長一人,是即仍各都督統治軍民,使政事漸舉,再議劃分。(五)軍興以來,京外軍隊驟增,既虞不戢自焚,又恐耗費無藉,稍一遲延,將至不可收拾。擬請徵集各省意見,速開軍事善後會議,開誠布公,共謀收束安插之方。(六)懲辦帝制禍首,以紓公憤,而儆將來。」


6月25日,駐滬海軍司令李鼎新、第一艦隊司令林葆懌等聯合發表宣言,宣布加入護國軍,要求恢復舊約法、召開國會。在各方面壓力之下,段祺瑞被迫屈服。6月29日,北京政府以大總統名義發表申令:「憲法未定以前,仍遵行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臨時約法》,至憲法成立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大總統選舉法》,系憲法之一部,應仍有效」,並同時宣布定於本年8月1日續行召開國會。至此,歷時近一月的新舊約法之爭,最終以《臨時約法》和國會的恢復而結束。

(摘自鄧江祁著《護國元勛蔡鍔傳》之第九章「再造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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