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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真」而不是「真理」

本文作者王路教授

摘要

西方哲學中的truth乃是一個重要概念,有關它的探討常常與being相關。該詞的中譯文很多,最常見的是「真理」和「真理性」,即使在同一上下文中,同一譯者對同一個truth也會採用這兩種不同譯法。這無疑是有問題的。應該認識到,truth乃是true的名詞形式,它的本意來自it is true(是真的)。因此應該將它譯為「真」,而不是譯為「真理」,並且應該在西方哲學研究中將這樣的理解和翻譯貫徹始終。應該看到,這不是簡單的翻譯問題,而是如何理解西方哲學的問題。

關鍵詞

真;真理;真理性;真的東西

在傳統哲學中,being和truth乃是兩個至關重要的概念。我原來以為,對於理解西方哲學來說,說明關於truth的問題相對容易一些,而說明關於being的問題較難。二十年前,我先寫了一篇關於truth的文章並指出,應該將它譯為「真」,而不是譯為「真理」,應該在「是真的」意義上理解它,並且應該與關於是(being)的討論聯繫起來考慮。之後我就轉入關於being的討論,雖然在討論中有時也會涉及truth的問題,但是重點還是在being及其相關問題上。在討論中我發現,從理解西方哲學出發,關於being的討論較之關於truth的討論其實更容易一些。being這個詞可以是一個句法概念,關於它,哲學家們有許多句法方面的考慮,比如,關於系詞或系詞用法、謂述用法、不完整用法、完整用法等說明,這樣就從句法方面為我們理解它提供了幫助。與此相關,比如有關於語言的分析,關於邏輯的考慮,關於舉例的說明等等。而truth是一個語義概念,而且是一個常識性的自明的概念,所以,關於它的討論通常沒有句法方面的支持。在這種情況下,說明應該把being譯為「是」而不是譯為「存在」,其實更容易一些,因為可以從與句法相關的考慮獲得關於它的理解,而說明應該將truth譯為「真」而不是譯為「真理」,反而不是那樣容易,因為缺乏明確的句法層面考慮的支持。但是,關於truth的問題其實與關於being的問題是同樣重要的。可以發現,正像亞里士多德一方面說有一門科學研究being本身,另一方面又說將哲學稱為關於truth的知識是恰當的一樣,哲學史主線上的哲學家們不僅有關於being的討論,而且有關於truth的討論,而且兩者的討論往往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所以,正像應該將being譯為「是」一樣,應該將truth譯為「真」,並且應該認識到,這不是單純的翻譯問題,而是如何理解西方哲學的問題。

本文將結合黑格爾《精神現象學》的一段中譯文來探討這個問題。

黑格爾像

一、舊譯本的問題

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有兩個中譯本。第一個是賀麟和王玖興提供的。該譯本第4章題為「意識自身確定性的真理性」,可見這一章是關於真理性的專門論述。開始部分譯文如下:

【賀王譯文】(1)確定性前此的各個方式對意識說來其真理都是意識自身以外的某種東西。但這個真理的概念在我們經驗到、認識到它的過程中便消失了。(2)就對象是直接地自在而言——不論這對象是感性確定性的存在知覺的具體事物、或知性的力——它毋寧被表明為真正地並不存在,而這種自在反而證明它自身僅僅是為他物而存在的一個方式;(3)這種抽象的自在的對象的概念揚棄其自身於現實的對象中,或者說,那最初的直接的觀念揚棄其自身於經驗到、認識到它的過程中;而這種確定性消失其自身於真理性中。(4)但是在此前各個階段所沒有的情況,現在卻發生了,即現在我們達到了一種確定性,這種確定性與它的真理性是等同的;因為確定性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對象,而意識本身就是真理。(5)無疑地這裡面也還是有一個他物;因為意識區別出這樣一種東西,這東西對於它同時又是沒有差別的。如果我們稱知識的運動為概念,而稱那作為靜止的統一或自我的知識為對象,那麼我們就會看見,不僅就我們說來,而且就知識本身說來,對象都是符合於概念的。或者用另一個方式說,如果我們稱自在的對象為概念,而稱那與主體相對立或者為一個對方而存在的東西為對象,那麼很明顯,那自在的存在和為他物而存在乃是同一的;因為那自在的就是意識;而意識同樣又是這樣的東西,對於它一個他物(即自在的東西)存在著;並且只是對於意識說來,對象的自在和對象為他物而存在才是同一的;自我是這種關係的內容並且是這種關聯活動本身;自我是自我本身與一個對方相對立,並且統攝這對方,這對方在自我看來同樣只是它自身。

到了自我意識於是我們現在就進入真理自家的王國了。

賀麟

這段譯文有兩小段。第二小段只引了一句,它表明,以後將進入真理王國的討論,可見第一小段是為通向真理王國的準備工作,非常重要。字面上可以看出,以與真理是否相關劃分,這一小段分為兩部分,(1)至(4)與真理相關,(5)以後與真理不相關。因此,我們重點討論前一部分。

(1)有兩句話。第一句說意識與真理不同,第二句說真理的概念消失在有關真理的經驗和認識過程中。無論我們是不是明白這裡所說的東西,區別出兩部分東西這一點還是清楚的。(2)的意思有些複雜,簡化一下,它主要說明:對象不存在,但是,對象是為他物而存在的一種方式。這裡有兩點不容易理解。其一:對象明明被說成是「自在」的,怎麼隨後又被說成是「真正地並不存在」呢?這似乎是說,自在並不意味著存在。那麼這是什麼意思呢?其二,自在是為他物存在的方式又是什麼意思呢?此外,即使沒有這兩個問題,我們也會覺得(2)字面上與(1)似乎沒有什麼關係,因為(1)說的是意識、真理、經驗和認識,而(2)說的是對象、自在、存在和存在方式,它們似乎沒有共同之處,我們實在是看不出(2)和(1)說的這些東西有些什麼聯繫。(3)說明對象的概念揚棄在對象之中。即使不理解這裡所說的揚棄,區別對象的概念與對象本身總還是可以理解的。而按照此後的說明,這裡的意思是說,直接的觀念在其被經驗和認識到的過程中被揚棄。分號後面還有一個說明:確定性消失在真理性中。這樣,(3)不僅談到了(1)中所說的確定性和經驗,而且談到(2)中所說的對象,還談到與(1)所說的真理相關的東西。現在可以看出,即使(2)與(1)缺乏聯繫,它們所涉及的一些東西在(3)這裡終究相互聯繫起來。或者說,由於有了(3)的說明,(2)與(1)的論述相互之間也就有聯繫。但是應該看到,這裡最後出現的是「真理性」一詞,它與(1)中出現的「真理」一詞相關,但是不同,因此也就出現了相關的理解問題。最簡單的問題是,為什麼說確定性消失在真理性中?此話為什麼可以作為此前那些關於對象、觀念、經驗、認識等等論述的解釋?換一句更直接的話說,此前只是關於真理的論述,這裡則直接論及真理性,那麼真理與真理性究竟是什麼關係?

王玖興

在我看來,在賀王譯文中,應該認識並強調真理與真理性的區別。儘管這是譯文,但是,我們卻會把它們當做黑格爾本人的用語,因而會認為它們的不同有可能僅僅是修辭,也有可能是為了區別。如果是後者,我們就一定要清楚黑格爾的本意。從(1)可以看出,黑格爾是從確定性開始談的,而且這是前幾章談論過的東西,這裡不過是由此出發談到意識與真理。如果這是對此前所談的東西的總結,則可以看出,這些都是談過的內容。經過(1)和(2)的論述,(3)又談到確定性,並使它與真理性聯繫起來。這就表明,(1)和(2)的內容會與真理相關,因而會導致這種聯繫。這還表明,真理性與真理的區別是重要的,絕不是修辭。這一點從(4)可以看得更加清楚。它主要是關於確定性的說明,即與真理性相一致。對它的一些說明似乎也可以理解,比如過去沒有確定性,現在產生了;比如確定性成為對象,意識知道自己是真理等等。由此我們似乎也可以理解此前(3)的說明:確定性消失在真理性之中。這大概是因為確定性與真理性相一致。但是,真理與真理性究竟有些什麼區別?為什麼可以用真理性來說明真理呢?(1)和(2)談的東西,無論是不是相關,不管是不是與確定性相關,不就是真理嗎?從它們怎麼就過渡到(3)的真理性了呢?

認識到以上問題,我們立即會認識到另一個問題。從題目看,這一章是關於真理性的,因此要談論真理性乃是自然的,所以,在談論中從真理過渡到真理性似乎也是自然的。按照常理,既然已經談到真理性,無論從什麼過渡來的,比如,從(1)所說的真理,以後總要接著談論真理性才是。但是為什麼不這樣做,卻說是進入了真理王國呢?這樣的論述方式,既不自然,也不好理解。因此可以認為,這裡肯定是有問題的。

賀麟、王玖興譯《精神現象學》

二、新譯本的問題

2013年出版了一個新的《精神現象學》中譯本。它的相關用語發生變化,第4章標題譯為「自身確定性的真理」,該章開始部分如下:

【先譯文】(1)在迄今的各種形態下的確定性里,意識都以為真相是某種不同於它的東西。但是在關於真相的經驗中,這個真相的概念消失了。(2)在過去那些直接具體地自在存在著的對象,比如感性確定性所認識的存在者、知覺所認識的具體物、知性所認識的力,都表明自己真正說來並未存在著,反倒是真相這個自在體將上述對象規定為一種為他存在。(3)真相的概念在一個現實的對象那裡揚棄了自身,換言之,最初的直接表象已經消失在經驗里,確定性已經消失在真理中。(4)但從現在起,那在過去的關係里未曾出現的某種東西,亦即一種與自己的真理相一致的確定性,產生出來了。確切地說,確定性如今把它自己當作一個對象,而意識也知道自己就是真相……

現在,我們和自我意識一起進入了真理的自家王國。

很明顯,賀王譯文中的「真理」和「真理性」在先譯文中相應改為「真相」和「真理」。翻譯不同,理解就會不同,出現的問題也不同。字面上可以看出,先譯文似乎解決了上一節最後提到的賀王譯文中的問題。這裡似乎是從真相出發過渡到真理,因而在第二小段說進入了真理的王國似乎是非常自然的。而這一章的題目是關於真理的,因而既然進入了真理王國,那麼以後展開或圍繞關於真理的討論也就是自然的。但是,這個問題解決了,並不意味著沒有其他問題。

先剛

在我看來,除了關於真相和真理的理解和區別外(這個問題我們後面專門論述),先譯文也有令人難以理解的問題。我們看(2)。它的意思有些複雜,簡化一下,它主要說明:對象不存在,但真相將對象規定為一種存在。即便這個主要意思是明白的,也有兩點不容易理解。其一,對象明明被說成是「自為存在」的,怎麼隨後又被說成是「真正說來並未存在著」呢?自為存在難道不是存在嗎?這裡難以理解的程度無疑超出賀王譯文。其二,即使明白(2)意思,也會覺得字面上它與(1)似乎沒有什麼關係,因為(1)說的是意識、真相和經驗,而(2)說的是對象、真相和存在,除了都談到真相外,看不出其他這些東西有什麼聯繫。在這一點上,先譯文與賀王譯文的問題是相似的。(3)說明,真相的概念在對象那裡被揚棄,它還從兩個方面提供解釋,一是表象消失在經驗中,二是確定性消失在真理中。引人注意的是這裡出現的「真理」一詞,該詞在(1)和(2)中沒有出現,因此,也就出現了相關的理解問題。最簡單的問題是,為什麼說確定性消失在真理中?真理能夠沒有確定性嗎?沒有確定性還能稱之為真理嗎?這裡也許會涉及真理與真相的關係:此前都是關於真相的論述,這裡則直接論及真理。此前論及真相的時候曾談及確定性[(1)],由於真相與真理相關,因而這裡談及真理的時候談及確定性。但是它們的相關能夠解釋我們的問題嗎?失去了確定性的真理還會是真理嗎?

在我看來,在先譯本中,我們應該認識並強調真相與真理的區別,一如在賀王譯本中我們應該認識並強調真理與真理性的區別。原因相似,不必重複。為了更好地說明以上兩個譯文中的問題,讓我們看一下另一個版本的譯文:

【鄧譯文】(1)在確定性前此的各種方式中,對意識來說真實的東西都是某種不同於它自身的東西。但這個真實東西的概念在我們經驗到它時便消失了;(2)當對象是直接地自在存在時,它曾是感性確定性的存在者、是知覺的具體事物、是知性的力,那麼它毋寧表明了自己並不存在於真理之中,相反,這種自在體現為一種僅僅為他者而存在的方式;(3)有關它的概念借現實對象而揚棄了自身,或者說那最初的直接的表象在經驗中揚棄了自身,而確定性便消失在真理性中了。(4)但從此在前面這些關係中所沒有實現出來的事,現在卻發生了,即從中產生出了一種與自己的真理性相同的確定性,因為這確定性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對象,而這意識本身就是真實的東西……

所以,伴隨著自我意識我們現在就跨進真理的自家王國了。

鄧曉芒

該書採取分段分句講解的方式,並不是直接提供譯本。為了討論方便,這裡將其分散的引文集結為與前面引文相同的方式,序號、刪節號、分段同前。可以看出,鄧譯文採用了「真實的東西」「真理」和「真理性」這三個譯名,因而與前面的譯文既有相同,又有區別。鄧譯文與其他兩個譯文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沒有後者(2)中的問題。它在(2)中一方面說對象自在存在,另一方面說它不存在於真理之中。這無疑是不矛盾的。當然由此也可以看出鄧譯文與其他兩個譯文在這句話的翻譯上有重大差異。但是,由於採用相似的譯名,因而也會產生相似的問題。別的不說,至少我們可以明顯看出鄧譯文與賀王譯文有一個共同的問題:它從關於真實的東西出發過渡到真理性,隨之不是進入真理性的王國,而是進入真理的王國,這似乎是不自然的。此外,由於它在第4章的題目中採用了「真理性」這一譯語,因而使人覺得,這一章是談論真理性的,但是卻進入了真理的王國,並要由此展開討論,這似乎同樣是不自然的,即這樣的討論至少與該章的題目是不一致的。

此外,我還想說,在鄧譯文中,我們應該認識並強調真實的東西、真理和真理性的區別。我們應該認為,這是黑格爾的區別,因而自有區別的道理。正因為如此,與它們相關的問題就值得我們深入認識和特別重視。

鄧曉芒譯《精神現象學》

三、如何理解Wahrheit

對照德文可以發現,第4章的標題中和第二小段中的用詞是Wahrheit。而在第一小段中,(1)中是Wahre,(2)中是Wahrheit,(3)和(4)中既有Wahre,又有Wahrheit。由此可見,該章要討論的是Wahrheit,討論過程是從Wahre出發並談及Wahrheit,然後進入關於Wahrheit的討論。所以該章討論的主要內容和該章的題目是一致的。由此看來,似乎先譯文與德文是一致的:題目中是「真理」,文中從「真相」出發,最終進入關於「真理」的討論。而其他兩個譯文似乎與德文不一致:題目中是「真理性」,文中從則「真理」或「真實的東西」出發,談及「真理性」,最終進入關於「真理」的討論。這些不同的譯文令人費解:Wahrheit乃是一個平常詞,「真理」也是幾個譯文中的共同用語,但是為什麼在幾個譯文中會出現這樣十分明顯與原文整體不一致的翻譯呢?這一定涉及對Wahrheit的理解。

從字面上看,三個譯文在「進入真理王國」處的翻譯是一致的,這說明它們都認為黑格爾所討論的主要是真理。區別僅僅在於,有的認為第4章的標題中所談也是真理,因而標題與內容一致,有的認為第4章標題所談不是真理,而是真理性,而兩者有所區別,所以要顯示這種區別。這無疑表明,真理與真理性乃是有根本區別的。

顧名思義,「理」指道理(或理論、思想)。「性」指性質。所以,真理指正確的道理,真理性指的是與真理相一致或相似的性質,或者具有正確的道理的性質。所謂進入真理王國,指的是進入正確的理論的王國,而不是進入一種與真理相一致或相似的性質的王國或具有這樣的道理的性質的王國。三個譯本在這一點上是統一的,這說明它們的認識是一致的。對標題的不同理解,充其量只是局部分歧。當然,即使認為標題強調的是相關性質,也不妨礙認為進入的還得是真理王國。只是這樣一來,差異就實實在在地產生了。

從字面上看,似乎先譯文是對的,因為它將Wahrheit統一譯為「真理」,而另外兩個譯文是有問題的,因為它們將Wahrheit分別譯為「真理」和「真理性」,沒有保持一致性。因此,我們要問:既然認為要進入真理王國,為什麼不統一譯為「真理」,而一定要做出區別,一定要另外譯出一個「真理性」呢?這就說明,有的譯者對Wahrheit一詞確實有不同於真理的理解,而且認為這種不同的理解乃是重要的,必須呈現出來。我認為,關於這一點,大概可以藉助(3)來說明。前面說過,先譯文(3)說的「確定性消失在真理中」乃是不容易理解的,是有問題的,這是因為,真理一定是確定的,一旦失去確定性,則很難再稱為真理;而賀王、鄧譯文(3)中的「確定性消失在真理性中」則不會有這樣的問題,這是因為一種性質消失在另一種性質中,或者藉助後一種性質來說明前一種性質,乃是自然的,因而不會產生無法理解的問題。由此可見,將Wahrheit譯為「真理」乃是會有問題的,而將它譯為「真理性」也確實是有道理的。

對照德文還可以看出,黑格爾從關於Wahre的討論出發,最後達到Wahrheit,從而進入Wahrheit的王國。這一過程無論是不是有道理,乃是清楚的,不會產生理解的問題。由於Wahre一詞被譯為「真理」「真相」「真實的東西」,因而字面上黑格爾的論述被表達為:從關於真理的討論出發,達到真理性,最終進入真理王國,或者從真相出發,達到真理,從而進入真理王國,或者從真實的東西出發,達到真理性,從而進入真理王國。字面上可以看出,整體上只有先譯文顯示出與德文一致的過程,而其他兩個譯文與德文顯示的過程不同。這就表明,其他兩個譯文是有問題的。而前面說過,先譯文的(2)和(3)都是有理解問題的,因此它所顯示的這種過程一致也僅僅是字面上的,並不能說它就沒有問題。

先剛譯《精神現象學》

再看Wahre,這是形容詞wahr的名詞形式,表示可以用wahr說明的東西,因此它的意思來自wahr並與它相關。在我看來,「真實的東西」比「真相」和「真理」更貼近Wahre的意思,因為「東西」是泛指,顯然比「相」[表示情況(或面貌、現象)等]和「理」[表示道理(理論、思想、認識等等)]寬泛得多。但是應該思考,「真實的」與「真的」有沒有區別?或者,wahr一詞最主要的意思是「真的」還是「真實的」?這裡我不想討論它們的區別,只想指出,如果「真實的」與「真的」的意思是等價的,「真實的東西」就是恰當的翻譯,否則就依然是有問題的。

我認為,對照德文,思考德文和中譯文的含義,可以更清楚地看出這裡的問題所在。在德文方面,Wahre與Wahrheit無疑是有區別的。那麼,兩者的區別究竟是什麼?從前者出發所區別並達到的後者究竟是什麼?為什麼從前者出發能夠達到後者?或者,討論後者為什麼要或可以從前者出發?而在譯文方面,前面那些問題姑且不論,我們仍然不得不問:真相與真理究竟有什麼區別?為什麼從前者可以達到後者,或者達到後者為什麼要或者可以從前者出發?真實的東西與真理及真理性的區別究竟是什麼?真理與真理性的區別又是什麼?為什麼從真實的東西出發而達到真理的過程中一定要區別出真理性?或者更簡單些,從真理到真理的過程為什麼一定要區別出真理性?如果將所有譯文看作一個整體,我們還可以更進一步問:在同一個詞上為什麼會有不同的理解?比如,為什麼會將Wahrheit有時候理解為真理,有時候理解為真理性?這種理解的差異究竟是修辭方面的還是實質性的?這兩種理解哪一種是正確的?或者,是否兩者都是有道理的?

德文版《精神現象學》

四、真與真的東西

在我看來,以上問題都是譯文中的,而不是原文中的,因而是翻譯中的問題。造成這些問題的最主要原因就在於將Wahrheit譯為「真理」。如果將Wahrheit譯為「真」,則會消除這些問題。比如,將該章題目修正為「自身確定性的真」,將上述譯文修正如下:

【修正譯文】(1)在迄今的各種形態下的確定性里,對意識而言,真的東西乃是某種不同於它本身的東西。但是在關於真的東西的經驗中,這個真的東西的概念消失了。(2)如同對象過去是直接自在的(依自身的),比如具有感性確定性的是者、知覺的具體物、知性的力,因而對象表明自己不是在真之中,反倒是這個自在性作為一種方式產生出來,一如對象乃是對他者(其他東西)而言的;(3)這個真的東西的概念(現在)在一個現實的對象那裡揚棄了自身,或者最初的直接表象已經消失在經驗里,而確定性已經消失在真之中。(4)但從現在起,產生出來了這種在過去的關係里未曾出現的東西,亦即一種確定性,它與自己的真乃是一致的;因為這種確定性本身乃是它的對象,而意識本身乃是那真的東西。(5)誠然,在這個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個是他者的情況;也就是說,意識區分出一個東西,同時這個東西對意識而言又是無差別的。如果我們把知識的運動稱作概念,把作為靜態的統一體或自我的知識稱作對象,那麼就會發現,不管是對我們還是對知識自身而言,對象都與概念契合。——或者換一個說法,如果我們把這裡所說的東西,即對象自在地所是的東西稱作概念,把對象作為對象或對於他者所是的東西稱作對象,那麼很明顯,自在之是與對他者而是就是相同的;因為這個自在乃是意識;但它同時也是這樣的東西:一個他者(那個自在)乃是對它而言的;而且它對於它來說,對象的自在和是對於一個他者而言乃是相同的;我是這種關聯的內容,是關聯活動本身;自在乃是與一個他者相對立的自在本身,同時又統攝著他者,因為他者對自在而言同樣不過是自在本身。

所以,伴隨著自我意識我們現在就跨進了正宗的真之王國。

字面上可以看出,前面出現的幾個明顯的問題在這裡消失了。首先,從真的東西過渡到真,從而進入真之王國,這個過程是自然的,與該章題目也是一致的。其次,從真的東西過渡到真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真的」「是真的」乃是自然的表述,而將它們對象化,即要談論它們的時候,則要採用名詞形式:「真」乃是它們的名詞形式。第三,確定性消失在真之中,這也是容易理解的,因為如同可以說是真的,人們也可以說是確定的。所以,確定性與真具有相似的性質。

王路著《「是」與「真」——形而上學的基石》

前面說過,(2)比較複雜,問題也比較多。讓我們結合它來深入考慮相關問題。(2)的幾種譯文分別如下:

【賀王譯文】(對象)表明為真正地並不存在。

【先譯文】(對象)表明自己真正說來並未存在著。

【鄧譯文】(對象)表明了自己並不存在於真理之中。

【修正譯文】對象表明自己不是在真之中。

前面說過,與前一句相結合,賀王譯文是不容易理解的,因為不明白為什麼一事物是自在的,而會不存在;先譯文是不容易理解的,因為不明白為什麼會有如此矛盾的論述:對象存在,又不存在。鄧譯文沒有這樣的矛盾,也沒有這樣的不容易理解之處。原因在於,此前一句說的是對象存在,而這一句說的不是對象不存在,而是對象不存在於真理之中。由此可見,鄧譯文與其他譯文產生重大差異。

對照德文「…nicht in Wahrheit zu sein」可以看出,它們的區別在於對其中in Wahrheit的理解是不同的。賀王譯文將它理解為一個介詞短語,起副詞作用,修飾sein,表示程度。先譯文隨賀王譯文,所以兩者只有修辭的差異,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鄧譯文將它理解為介詞短語,起補語作用,修飾sein,表示位置。也就是說,在鄧譯文中,「在真理中」與「存在」乃是不能分開的,而在賀王譯文中,「真正的」與「存在」是可以分開的。所以,前者的對象性的意義或被談論的意義非常明顯,而後者沒有這樣的意思,因此這兩種譯文是不同的。

1807年(初版)《精神現象學》德文版封面

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會有如此不同的理解?「…nicht in Wahrheit zu sein」實在是一個自明的表述,應該沒有任何理解的問題。但就是這樣一個普通的表達,為什麼會出現如此不同的理解和翻譯呢?在我看來,主要問題大概在於譯者認為這裡的Wahrheit不能譯為「真理」。可以看到,賀王譯文中有「真理」和「真理性」這兩個詞,這說明它對Wahrheit一詞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將它譯為「真理」或「真理性」都是正常的。但現有譯文不是這樣。這就說明了幾種可能性。其一,它認為這裡的Wahrheit不能譯為「真理性」或「真理」。其二,它無法把握這裡的Wahrheit的意思究竟是真理還是真理性。其三,它認為這裡的in Wahrheit只是一個表示程度的副詞短語,與黑格爾所討論的Wahrheit無關。否則,我們無法理解它為什麼會這樣翻譯。當然,這裡還有一種可能性:賀王譯文的理解是正確的,即這就是黑格爾的本意。但這樣一來,似乎黑格爾的論述就是有問題的,至少是有歧義的,因為在明確討論Wahrheit的上下文中卻用這個詞表示了不相干的意思,即表示了不是談論對象意義上的東西。

鄧譯文的翻譯不同,明顯表現出理解的不同:這裡討論的Wahrheit無疑是上下文所論述的東西。所以,如果鄧譯文的理解是正確的,其他兩個譯文的理解就是錯誤的。儘管鄧譯文也有自身的問題,比如(2)中的「對象……並不存在於真理之中」與(3)中的「確定性消失在真理性中」似乎還表現出一種區別,前者說的是對象,後者說的是確定性,因而前者與真理相關,後者與真理性相關。這種區別是不是有道理姑且不論,同樣一個in Wahrheit,在(2)中就是「真理」,在(3)中就是「真理性」,這顯然是一個問題。這至少表明,在鄧譯文看來,真理與真理性不是等價的;這兩處的Wahrheit是有不同含義的。

黑格爾墓(德國柏林中央區)

修正譯文與鄧譯文的理解在一點上是一致的,將這裡所說的Wahrheit看作被討論的東西,而不是屬於副詞表達式,但是在另一點上是不一致的,即不是將Wahrheit理解為真理性,而是理解為真。這樣,鄧譯文在(2)和(3)中由於採用不同譯法而產生的問題也消除了:很明顯,對象與真乃是不同範圍或層次的東西,因而對象是不在真之中的,相反,確定性與真有相似之處,因而在真之中確定性可以消失,所以這兩種說法都是可以理解的。

對照修正譯文與現有譯文可以發現,它們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對Wahrheit的理解:現有譯文將它主要理解為真理,隨之而來也就有了上述問題,包括將它理解為真理性、副詞意義上的東西等等。「真理性」一詞顯然來自「真理」,不過是在後者加上「性」。相應的,現有譯文將Wahre理解為真理、真相、真實的東西。這樣的理解,除了字面上與真理相同外,其他理解或多或少大概都與真理相關。真相強調的是相,與真理強調的理相似,「真實」強調的是「實」,後者會與理相關,或與相似於理的東西相關,或者簡單地說,「實」可能會與「真」相關,但是一定有超出真的含義。若是將Wahrheit理解為真,則沒有這些問題。字面上看,「真」乃是「真的」這一形容詞的名詞形式。它的主要意思來自「是真的」這一最簡單和常識性的用法和含義。換句話說,它的意思不是來自於理,但可以與理相關。同樣,它的意思不是來自於實,但可以與實相關,它的意思不是來自於東西,但可以與東西相關。這樣也就可以看出,黑格爾從真的東西出發而談及真,並由此進入真之王國,乃是一個自然的過程,至少直觀上是一個可以理解的過程。

王路著《走進分析哲學》

五、為什麼是「真」而不是「真理」

今天,人們大概不會反對將Wahrheit譯為「真」,即人們贊同認為前者有是真的這種意思。人們反對的是認為不能將它譯為「真理」,一如人們認為being有系詞含義,因而不反對將它譯為「是」,但反對一「是」到底。所以需要討論的是,Wahrheit有沒有真理的意思,能不能將它譯為「真理」。上述引文恰好將它既譯為「真理」,也譯為「真理性」,清晰地顯示出兩種不同的理解,這樣我們就可以以它為文本來進行分析。我曾說過,20世紀分析哲學告訴我們應該區別語言與語言所表達的東西,為了明確這一認識和更好地認識這一區別,我還構造出一種句子圖式作為輔助工具。以一個最簡單的句子圖式為例:

(語言)句子:謂詞 / 專名

(涵義)思想:思想的一部分 / 思想的一部分

(意謂)真值:概念 / 對象

很清楚,它表達一類最簡單的句子,比如「黑格爾是哲學家」。其核心部分是「真值」,即真和假,所以也可以說,其核心部分是「真」。討論傳統哲學,只看第一欄即可。非常清楚,真與句子(語言)和思想(語言所表達的東西)乃是不同的,因為層次不同。黑格爾的討論恰恰表明,他藉助關於真的理解和認識來談論關於認識的認識,所以他會有討論中的那些區別,他的討論會涉及與那些區別相關的東西。這裡我想藉助句子圖式對真理與真理性的區別做出分析,從而對黑格爾的相關論述做出說明。

從句子圖式看,真理性顯然應該在第三行。因為它不是語言層面的東西,所以不會在第一行,它也不是語言所表達的東西,因而不會在第二行。這一點從與它相關的確定性也可以看出來,後者也只能是在第三行。所以,我認為鄧譯文關於真理性的理解是有道理的。問題在於,真理應該在第幾行?它顯然不是語言層面的東西,因而不會在第一行。現在可以看出,它與真理性不同,因而不能在第三行。那麼它只能在第二行。這一點應該不會有理解的問題,因為理是有內容的,因而可以是語言所表達的東西。在這一點上,它與思想相似,與此相似也許還有命題之類的東西。這樣,藉助句子圖式可以看出,真理與真理性無疑是不同的。由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各種譯文的區別:中譯文中要麼只有關於真理的論述,即第二行的論述,要麼既有關於真理的論述,又有關於真理性的論述,即既有第二行的論述也有第三行的論述,而修正譯文中只有關於真的論述,即只有關於第三行的論述。那麼,黑格爾本人的論述究竟是什麼樣子的?就是說,他的論述所考慮的只是第三行,還是既有第三行,也有第二行?

王路著《語言與世界》

(1)談到五個東西:確定性、意識、真的東西、經驗、概念。非常明顯,它們都不是語言層面的東西,因而似乎很難藉助句子圖式來分析。但是,假如認識到一切認識都是要通過語言來表達的,我們就可以發現,其中一些東西是可以和語言聯繫起來的,比如意識和概念。因為意識屬於認識,概念是對事物認識的稱謂。認識到這一點就可以看出,意識和概念屬於第二行,即是語言所表達的東西,或者說,它們可以是語言所表達的東西。而真東西和經驗在句子圖式之外。所以(1)說,真東西與意識不同。這當然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真東西是外界的(在句子圖式之外),意識是關於它們的,是與它們不同的(在或可以在句子圖式之中);所以(1)說,經驗中沒有真東西的概念。這當然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經驗是與事物直接相關的感知活動,經驗到的只是外界事物(在句子圖式之外),而概念是對這樣的事物的認識和表達(在句子圖式之中)。相比之下,確定性是單獨一類,既不是外界中的,也不是認識中的,但是與認識相關的。藉助句子圖式考慮,它只能屬於或相應於第三行,當然,它不是真,與真不同。但是,它肯定不是第二行的。現在可以看出,無論認為黑格爾的論述是不是清楚,藉助句子圖式至少可以看出,他還是努力做出這樣一些區別的。不僅如此,我們還可以看出,他的這些區別是不是說清楚了,哪些地方沒有說清楚,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他為什麼沒有說清楚,我們是不是可以幫助他說清楚。

在說明了上述區別之後,(2)引入了真這一概念。可以看出,後者只能在第三行,因為它不是語言層面的,也不是思想層面的。(2)旨在說明,對象與真不同,因為對象不在真之中。這裡關於對象有三個說明。可以看出,有些說明無疑不是第三行的,比如具有感覺確定性的東西(是者),知覺的具體事物,它們顯然是句子圖式之外的東西,至於知性的力,無論這一對象說明是不是清楚,它肯定不會在第三行。(3)接下來說明,真東西的概念與對象不同,這無異於說明,對象的概念與對象不同,因而這一區別是清楚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它又說,確定性消失在真之中,這就表明,確定性與真相關,因而可以通過真來說明確定性。可以看出,真屬於第三行,確定性與它相關,也應屬於這一行,而這一點也是可以理解的,不會有什麼問題。(4)是關於確定性的進一步說明,其中明確說到確定性與真一致,因而可以藉助真來探討確定性。實際上,這裡關於確定性的說明就是藉助了真這一概念。(4)的最後一句是基於此前關於真與確定性的說明所做的關於確定性和意識的說明。這句話不太清楚,它似乎是說,確定性是意識的對象,意識本身是真東西,因而兩者是一致的。

它似乎又是說,意識的對象具有確定性,而意識本身與真相關,因而兩者是一致的。仔細閱讀修正譯文可以發現,真這個概念實際上是自明的,它主要是黑格爾進行討論所借用的概念。(1)中提出的五個要素中並沒有真,它只是在「真東西」這一要素中隱含著出現了,就是說,這個要素字面上有「真」,然而說的卻不是真,而是東西,類似於對象,只不過將它可看作或可稱為真的東西。黑格爾的表達方式說明,他尚未有明確的真值概念。他使用真這一概念完全是常識性的,即藉助它日常的自明的含義來說明問題。在引文中則是要說明確定性,並藉助真的自明性來說明確定性及其相關要素之間的區別。關於這一點,結合譯文中(5)以後的論述可以看得比較清楚。

現代數理邏輯的奠基者弗雷格

如前所述,(5)之後,真這一概念消失了。但是它所討論的依然是產生確定性的過程,因而與意識、認識、認識對象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相關。在這一討論中,意識是一個重要概念。從引文可以理解,它在(1)中被引入,在(1)至(4)中得到說明,因而可以在(5)中得以展開。特別是,前一個說明過程藉助了真這一概念,因而在得到區別和明確之後,在展開說明的過程中可以略去關於真的考慮。我們看到,由於在說明過程中引入了「是直接自在的」(unmittelbar an sich war)和「是為(或對)他者的」(für ein Anderes ist)的情況,因而在展開說明的過程中明確區別出「自在之是」(Ansichsein)和「對他者而是」(Für-ein-Anderes-sein)的情況。這樣就為下面的討論奠定了基礎。也正因為如此,第二小段才能自然地說,隨著意識進入了真之王國。也就是說,基於(1)至(4)的區別,隨後要討論是自在的和是為他者的以及自在之是和為他者而是的情況,而這一討論依然與意識相關,依然離不開真。

一定有人會說,僅依這一段來理解黑格爾的思想乃是不夠的,應該聯繫他在其他地方關於意識、認識、對象的論述來理解,這樣就不能排除他所說的Wahrheit具有真理的含義,因而不能剝奪西方語言中Wahrheit一詞有真理的含義。我認為,即便這種說法有道理,也不能說明引文中所說的Wahrheit乃是「真理」。也就是說,我們至少應該看到,上述譯文是有問題的,而主要問題就在於將Wahrheit譯為「真理」。這樣的結果是,即使從一些相關論述可以認識到它不意味著(真)理,而意味著與(真)理不同的東西,因而將它譯為「(真理)性」,仍然無法消除譯文的問題,這是因為理解的出發點出了問題,因為錯誤地將真理當作理解Wahrheit的初始和首要概念。明確了這一點,我還要說明,這樣的理解在現有中譯文中是普遍存在的。本文只分析了《精神現象學》第4章第一段,但是這絕不意味著本文指出的問題和錯誤只限於這一段。此外,本文確實只針對一段譯文明確指出,應該將其中的Wahrheit譯為「真」,並在真的意義上理解它,但是這一認識絕不僅限於這一段。重要的是要認識到,應該把這樣的認識和理解貫徹始終。限於篇幅,我們可以結合黑格爾下面一段話來說明這一觀點:

【修正譯文】事實上,這種確定性暴露出自己是一種最抽象、最貧乏的。對於它所知道的東西,它所說出的僅僅是:「它是」。它的真僅僅包含著事物的

這是第1章的一段話,該章談論感覺確定性。引文所說的確定性指的是感覺的確定性。黑格爾談論精神現象,所以,他談論意識,進而談論感覺、知覺、知覺能力,這種談論方式乃是可以理解的。字面上可以看出,它一開始就談到確定性,這就說明,第4章所談確定性乃是一種延續的談論。同樣可以看出,它一開始就談到真,這就說明,第4章所談論的真也是一種延續的談論。不僅如此,我們還可以看出,這段話雖然簡單,但是確定性與真的聯繫乃是顯然的,而這一點與(3)恰恰一致。更進一步分析還可以看出,這裡與真對應還談到「它是」。後者恰恰與(5)相應。區別僅僅在於,這裡僅僅說出它是,尚未說出(5)中所說的它是自在(依自身)的,它是對他者的。所以,後者是隨討論對前者的不斷深入的說明,乃是可以理解的。藉助句子圖式可以看出,真乃是第三行的東西,而「它是」顯然不在第三行。假如將它看作與語言相關,它就屬於第一行,假如將它看作與語言所表達的東西相關,它就屬於第二行。假如認為黑格爾說的不是很清楚,則可以將它看作前兩行的合併,但是從他的論述可以看出,「它是」與「真」顯然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因而屬於不同層面。而現有譯文出現了「真理」和「真理性」這樣不同的翻譯,同樣顯示出對Wahrheit的不同理解,因而帶來前面所指出的那些問題。由此可見,本文前面指出的問題其實是始終存在的。

六、真之實質

在關於being討論中有人認為,即使找出1 000段文本說明being的系詞含義,也不能證明應該一「是」到底,因為這是歸納,不具有必然性。同樣,對truth大概也會有人這樣說。本文不討論與being相關的問題,但我認為,關於truth其實根本用不著這樣說。與being不同,truth這個詞本身常常出現在日常表達中。母親對孩子說You must tell the truth,美國總統特朗普說People must know the truth。這話譯為「你必須說真話」「人民必須知道真相」,當然是恰當的,而譯為「你必須說真」「人民必須知道真」,反而不像話。這似乎說明,truth這個詞在日常表達中會有不同含義,因此,只將它譯為「真」乃是不行的。

特朗普

這裡的區別在於,日常交際和哲學討論中人們用truth所表達的是什麼?應該看到,truth的本意乃是it is true,因而是與句子所表達的東西相關的。無論是真話還是真相,其實都與是怎麼一回事相關的,或與通常所說的事實相關。所以,日常表達中truth似乎是一個省略的表達,省略掉的乃是眾多與是真的相關的成分,因而可以表達為與語言(真話)、情況(真相)、思想或主義(真理)相關,因而它的翻譯似乎可以靈活掌握。但是,在哲學討論中,truth主要是在是真的這種意義上考慮的。哲學家們想藉助它來探討認識和與認識相關的東西,比如感覺、意識、理解等。縱觀哲學史,傳統哲學家,比如,黑格爾藉助它來討論認識,這是因為人們的認識乃是通過語言表達的,而語言表達的基本單位是句子,是有真假的。所以,真與認識相關,與認識表達的東西相關,與認識的表達相關,而人們關於真又有常識性的甚至似乎是自明的認識,所以,可以藉助它來探討認識。所以黑格爾才會將人們的感覺認識歸結為「它是」,並將它與「真」聯繫起來,從而在討論中藉助真來討論認識。現代哲學家,比如,分析哲學家藉助真來討論認識,除了因為與傳統哲學家有相同的認識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他們有一個成熟的語義理論可以應用,這即是從弗雷格到塔爾斯基直至今天現代邏輯所提供的理論。該理論不僅提供了關於句法的認識,而且提供了關於語義的認識,即以真為核心的邏輯語義學。所以,現代哲學家關於認識的探討與真相關,不僅如此,他們對真與意義的聯繫有更加明確的認識,他們關於真的探討並通過真而關於意義的探討,不再是常識性的,而是基於科學的理論。

傳統哲學家們沒有現代邏輯的認識,但是依然有傳統邏輯的認識,因而他們不僅有句法認識,即基於基本句式「S是P」而建立起來命題形式,也有相應的語義認識,即這些不同形式命題之間的真假關係。只不過他們關於句法的認識是理論化的,而關於真假的認識通常還是以直觀方式表達的。正因為如此,在與認識相關的討論中,有關句法方面或藉助句法方面的考慮會更多一些,比如「它是」,「是依自身的」,「是為它者的」,包括直接談論「是」等等。這大概是因為,傳統哲學家不太區別句子和句子所表達的東西。在他們眼中,句法方面的討論即是句子所表達的東西的抽象,因而可以體現句子所表達的東西。但是,他們並不是沒有關於真的討論,只不過相對少得多。這大概是因為,他們主要討論的是句子所表達的東西,而真並不是句子所表達的東西,只是與它相關的東西。所以,他們有時候也會談及真,特別是藉助真來區別和說明認識,即區別和說明句子所表達的東西。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兩個現象,其一,有關真的討論常常與有關是的討論非常明顯地緊密結合在一起,其二,在有關是的討論中,有關真的討論會時隱時現。而且這樣的現象在不同哲學家那裡也是不同的,在一般哲學家的一般性討論中會少些,而在明確談論形而上學,特別是談論邏輯和考慮邏輯問題的哲學家那裡就多些,比如黑格爾。

王路著《一「是」到底論》

句子圖式是在現代邏輯理論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的。它只是一個工具性的東西,但是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與真相關的問題。藉助它可以看出,現代哲學家非常明確地將真與意義結合起來,並通過真來討論意義;傳統哲學家不是這樣,他們似乎沒有這樣的認識,但是,他們在有關認識的討論中也有關於真的考慮,也會藉助真來區別句子所表達的東西,從而對認識做出說明,一如前面引文。認識到這一點也就可以看出,在這樣的討論中,他們所談論的truth(Wahrheit)並不是「真理」或「真相」,而是「真」。對於這一點,我國學者其實也是有認識的,比如認為他們所談的不是「真理」,而是「真理性」。但是,這樣的認識還不夠,因為這是基於將truth理解為「真理」並基於這一理解的認識,而不是將truth理解為is true的名詞形式,因而不是基於is ture的認識。在我看來,關於is true的認識乃是理解truth的基礎。在這種意義上,應該將它理解為真,或者至少應該將它主要理解為真。這樣,我們對西方哲學中相關討論的理解和認識才會更加深入,更加到位,從而真正獲得準確而有益的認識。

[原文載於《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1期,作者:王路,清華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

編輯: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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