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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200萬元逾期不還 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

中國綿陽新聞網訊 綿陽某公司因生產流動資金緊缺,向綿陽一家銀行申請貸款200萬元,由3名擔保人擔保,並約定1年後還款。貸款到期後,銀行多次催收仍未歸還。近日,遊仙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金融借款糾紛案,判該公司還200萬元本金和利息,3名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典型案例公司貸200萬元逾期不還

2016年10月,綿陽某公司因生產流動資金緊缺,向綿陽一家銀行申請貸款200萬元。同時該公司與銀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貸款期限1年,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0日,還約定了貸款金額、期限、利息、違約責任等。該合同由銀行加蓋公章確認,並由公司法人陳某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確認。

同日,該銀行又與擔保人羅某、張某、李某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約定羅某、張某、李某為借款合同自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時間為借款期屆滿起1年,保證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等。該合同由銀行加蓋公章確認,並由羅某、張某、李某簽字確認。

貸款到期後,銀行多次催收仍未歸還。為此,銀行將該公司、上述3名擔保人推上被告席,要求該公司歸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3名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判決三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近日,遊仙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金融借款糾紛案。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與3名擔保人簽訂的保證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力並履行相應義務。

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已經向被告履行了發放借款的義務,被告在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內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顯屬違約。對原告請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遊仙區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有擔保就會有風險

「有擔保就會有風險,不要隨意為他人擔保,作為擔保人簽字就意味著在借款人不能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時承擔償還責任。」遊仙區人民法院法官胡桃表示,在日常實例中,不少擔保人在提供擔保時,並不清楚法律規定,也沒有審查協議約定的內容,更不清楚自己將要承擔的責任。普通群眾在擔保前要確定被擔保人確實有能力進行償還,切不可因為關係情誼而損失自己的利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葉佩林 張倏越 綿陽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蘇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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