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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債權人對已生效裁判文書中未主張的債權另案起訴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裁判要旨

案涉18700萬元貸款所產生的利息債權,陝縣農行採取了按照時間段對訴訟標的進行分割並分別主張的權利行使方式,先後形成了2010年訴訟以及本案訴訟。兩個案件的訴訟請求雖同屬於18700萬元借款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債權,但訴訟標的數額不同,產生的時間段不同,因此兩個案件審理的並非"一事"。陝縣農行提起本案訴訟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無不當。

案件索引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陝縣支行、三門峽惠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4)民二終字第147號】

案情介紹

2004年8月27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陝縣支行(以下簡稱陝縣農行)與三門峽惠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惠能熱電公司)簽訂了08001號借款合同,約定了貸款金額、借款種類、期限、付息方式、還款期限、違約責任、擔保方式、罰息等內容。同日,蘭州海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龍科技公司)與陝縣農行簽訂了08001號保證合同,主要內容為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工業長期貸款人民幣1億元整(長期基本建設項目貸款)等。2004年8月27日,陝縣農行依約分8筆向惠能熱電公司發放借款1億元整。

2004年12月10日,惠能熱電公司與陝縣農行又簽訂了12002號借款合同,約定了貸款金額、借款種類、期限、付息方式、還款期限、違約責任、擔保方式、罰息等內容。同日,海龍科技公司與陝縣農行簽訂編號為12001號保證合同,約定海龍科技公司為惠能熱電公司依據12002號借款合同與陝縣農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2004年12月10日,陝縣農行依約分七次向惠能熱電公司發放借款1億元整。2006年,海龍科技公司更名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4日,陝縣農行與惠能熱電公司、方大炭素公司簽訂補充合同,將08001號借款合同第八條修改為:利率調整以壹個月為一個周期;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自基準利率調整的下一周期首月的借款對應日起,貸款人(陝縣農行)按調整後相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上浮10%,確定新的借款執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惠能熱電公司);基準利率調整日與借款發放日或該周期首月的借款對應日為同一日的,自基準利率調整日起確定新的借款執行利率;無借款對應日的,該月最後一日視為借款對應日。原合同其他條款不變。

2010年3月10日,陝縣農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方大炭素公司償還惠能熱電公司借款本金18 700萬元,利息10 008 244.49元(利息計算至2008年10月20日),並承擔案件全部訴訟費用。201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2012)民二終字第35號民事判決,判令惠能熱電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陝縣農行借款本金18 700萬元、利息10 008 244.49元(計算至2008年10月20日)。

2013年3月28日,陝縣農行向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惠能熱電公司償還18 700萬元借款於2008年10月21日至2012年11月15日產生的利息共計81 573 427.83元,方大碳素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方大碳素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三民四初字第5-2號民事裁定,駁回方大碳素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方大碳素公司對該裁定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於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豫法民管字第077號民事裁定,撤銷上述一審裁定,本案移送該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陝縣農行提起本案訴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陝縣農行作為債權人,對自己合法享有的利息債權按照時間段進行分割,並據此設定訴訟標的,雖然客觀上會導致法院審理的不經濟,但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且陝縣農行在2010年3月10日提起的訴訟中除了請求判令償還借款本金18700萬元外,對於利息部分明確請求償還10008244.49元(利息計算至2008年10月20日),而在本案中,陝縣農行的訴訟請求則是償還18700萬元借款本金在2008年10月21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期間的應付利息,兩次起訴的訴訟請求在時間段、數額上並不相同。陝縣農行將上述合同項下的利息按不同時間段分別起訴,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

方大炭素公司認為陝縣農行提起本案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三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陝縣農行提起本案訴訟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裁判意見

最高院觀點:關於陝縣農行提起本案訴訟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對於案涉18700萬元貸款所產生的利息債權,陝縣農行採取了按照時間段對訴訟標的進行分割並分別主張的權利行使方式,先後形成了2010年訴訟以及本案訴訟。2010年訴訟中,陝縣農行除主張借款本金18700萬元外,還明確主張計算至2008年10月20日的借款利息;而在本案中,陝縣農行則主張上述借款在2008年10月21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期間產生的利息。兩個案件的訴訟請求雖同屬於18700萬元借款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債權,但訴訟標的數額不同,產生的時間段不同,因此兩個案件審理的並非"一事"。陝縣農行提起本案訴訟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無不當。

曾留洋是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訴訟仲裁部實習律師,擅長金融借款合同以及民間借貸合同等民商事法律事務。

曾留洋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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