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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問題再起風波!這次飛人喬丹贏了!

Jordan Brand 標誌性的「Jumpman」Logo,可謂運動史上最成功的一個 Logo 設計案例,該創意源於 Nike 為 Michael Jordan 拍攝的一張宣傳廣告,廣告中 MJ 在芝加哥的黃昏中「展翅飛翔」,不僅展示了自己驚人的彈跳力,也為第一款簽名球鞋 Air Jordan 1 開啟了一段輝煌的歷史。

而在 2015 年的時候, 一位名叫雅克布斯-倫特米斯特 卻將 Nike 告上法庭,聲稱「Jumpman」Logo 的創意源於自己的攝影作品,時間來到1984年的夏天,他為喬丹拍攝了一張空中躍起分腿扣籃的照片,在拍攝照片時,倫特梅斯特和喬丹花了很多時間商量照片的拍攝方式,最終受到芭蕾舞的姿態啟發,拍攝了這張空中雙腿分開的誇張照片。

當時這張照片發表在了《生活》雜誌的夏季奧林匹克專欄。作為一名自由職業者,倫特米斯特保留了這張照片的版權。在此之後,耐克公司曾兩次使用了這張照片,並給予了倫特米斯特一共150美元。

1987年,NIKE對這張照片做了新的拍攝(原版照片中喬丹穿的並不是該公司的球鞋), 倫特梅斯特很快發現了這個問題,於是該公司又支付給倫特梅斯特2年1.5萬美元的費用,但並沒有買斷版權。

起初他以為 Nike 只會將照片用於球鞋的鞋宣傳廣告,不料 Nike 卻將它轉變為 Logo 並沿用至今,於是將 Nike 告上法庭。不過令人感到疑惑的是,攝影師直到 2014 年 12 月才在 U.S. Copyright Office 註冊了這張照片的所有權。

在經過 2 年多的案件審理之後,如今 Nike 終於贏下這場版權官司。根據版權法,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 2-1 決定中裁定 Jacobus 的照片與「Jumpman」Logo 並不相似,更確切地說,兩者具有不同的背景、光照等視覺屬性。

而 Nike 方面則對法院的裁決感到欣慰,並表示未來 Jumpman 將持續激勵更多年輕運動員,向更偉大的運動成就發起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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