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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綜藝節目中明星肖像權和著作權的區別及歸屬

最近一段時間,拜師學藝類的綜藝節目比較火爆,其內容主要表現某個明星向手工業的技藝高超的師傅拜師學藝,製作或掌握某一門技藝的過程。節目製作完成後,其中關於明星形像部分的節目肖像權和著作權是屬於明星還是節目製作方?

首先,明星本人具有肖像權,肖像權作為人身權,無法轉讓。明星對其表演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同時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屬性,表現為許可他人錄音,錄像,直播並公開傳送,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取得報酬的權利。通常情況下,明星或其經紀人和綜藝節目的製作方會簽訂《演藝合同》,約定節目製作方可以使用藝人的肖像權,對藝人的表演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等,將乙方藝人參加演出環節的拍攝畫面、素材、音視頻、照片等用於節目的製作、播出和宣傳活動中,取得電視直播或錄播乙方藝人的工作及表演,複製、發行含有乙方藝人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通過電子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乙方藝人表演的錄音錄像,對乙方藝人表演的其他使用及許可使用的權利。

其次,綜藝節目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該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製片者或委託人。因為該綜藝節目通常都會有劇本,明星按照劇本進行表演,導演拍攝明星的表演,最終製片者將拍攝取得的素材進行剪輯,最終形成作品。如果藝人參與到節目策劃,劇本修改,並不能使藝人取得對節目整體的著作權,但對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作者可以享有並行使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如果該作品屬於受委託製作的,再沒有約定的請款下,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因此,關於明星影像部分的節目,涉及到明星肖像權的,在《演藝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或者合理使用的範圍內,製片者可以使用。除此以外,未經過明星同意,不得用於盈利目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著作權的歸屬,關鍵在於其是否單獨構成作品。如果可以單獨構成作品,單獨使用,則該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如果過不能單獨構成作品,不能單獨使用,則節目作為一個整體,著作權由製片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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