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為何淪為持槍社會?因為警察明說:沒有保護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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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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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4日,美國佛羅里達州一中學爆發槍擊案,17人死亡。
據悉,當時在學校中有一名校警,但是他並沒有能夠阻止悲劇發生。保安事後說道:他在室外找到掩體,並開始呼叫警隊。
雖然人們抨擊他是懦夫,但事實上皮特森所做不過是美國警察的常規操作。
(皮特森)
美國建國之父們在設計這個國家時考慮到了三權分立,聯邦制,保護各州利益,選舉規則,甚至考慮到了一旦政府成為「暴君」,民眾有持槍權推翻政府。
但是唯獨沒有考慮——「服務人民,保護人民」。
很多人會說,在YouTube上看到過很多好警察的故事啊,他們笑容燦爛,幫助小朋友,救助小貓小狗……怎麼能說警察不服務人民保護人民呢?
事實上,美國警察在美國社會基層有巨大權力,而且美國法律也為這個巨大權力保駕護航。
沃倫和塔利婭費羅相信了911的保證,所以下樓幫助道格拉斯女士。結果她們倆也被匪徒發現,關進公寓。在接下來的14個小時內,除了警察沒有來,該來的都來了。三名女性被輪姦、搶劫和毆打。
好在人質僥倖逃脫,沃倫決定起訴警察!
但是法庭宣布不受理此案,理由是:警方的責任是保護廣義社會,而不是保護某一個具體的公民。所以在此案中,警察沒有法律義務保護他們三人。
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位受害者不服,繼續上訴。1981年,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以4:3的票數維持原判。同年,最高法院宣布不受理此案上訴。
舉國嘩然!
這讓很多人心裡涼了一大截,不過最高法院不受理就代表還有希望。因為最高法院如果哪天良心發現,還可以用新的判決來推翻此前的判決。
事後,傑西卡起訴了城堡石警隊。理由是她已經申請人身保護令,所以有權要求警方在保護令範圍內逮捕西蒙。而警方沒有執行保護任務。
案子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
2005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警察沒有憲法義務保護公民免受傷害,哪怕是已經獲得法院頒發保護令的婦女,警方也沒有義務去保護她。
(岡薩雷斯)
最高法院明確表示:
警察的任務是將社會作為一個整體進行保護,而沒有法律義務去保護任何具體的公民。所以,你,且只有你,有義務保護你的安全,你家人的安全和你愛的人的安全。
那麼警察不保護你,你能不能選擇不和警察合作呢?
不行,否則進監獄。
以佛羅里達州為例,《佛羅里達法典》843章4條規定,拒絕協助警察逮捕逃跑的罪犯,將被判1級輕罪,處1年以下監禁。
《佛羅里達法典》843章6條規定,拒絕在執法人員執法時提供幫助者將被判2級輕罪,處60日以下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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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就會造就惡之花盛開的土地。
每當美國爆發槍擊案,人們的矛頭就會指向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認為是他們利用錢和選票控制了國會。
但是這種邏輯的幼稚性不亞於在一部文藝片裡面找反派。
可以說,「警察無義務保護具體公民」的判例間接促成美國成為了一個槍支社會。
其實,早期美國禁槍是非常順利的。在1933年取消禁酒令之後,美國政府開始逐步打擊在禁酒時期形成的黑幫,並且禁掉了黑幫喜歡使用的「芝加哥打字機」還有霰彈槍。
下圖是美國各州持槍權的立場:
紅色:完全不允許公民室外持槍
黃色:由政府選批公民室外持槍
藍色:通過考試就可以室外持槍
綠色:完全不限制公民室外持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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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控槍情況,1986-2017)
作為一個有責任心的家長,當你看到政府軟弱無能,而這種事情又屢禁不止的時候,你會選擇什麼?
當然是持槍自衛!
巧了,這也是NRA的宣傳手段。NRA大量廣告都是在告訴人們,警察靠不住,自己靠自己。
(NRA廣告)
是的,為什麼美國控槍難。有的人說是NRA作祟,有的人說軍火商的蛋糕不能碰,但是歷史告訴我們,美國曾經在控槍的路上走得十分順利。
但是當政府、法院雙雙宣布不保護老百姓的時候,我想多數人都會覺得有一把槍才是最安全的選擇。
然而可怕的是,每個人擁槍之後才發現,有槍其實並不能很好的保護自己,因為一個人不可能去哪兒都帶著槍,也正因為槍支泛濫,所以時不時就會出現震驚世界的槍擊案件。。。這是個惡性循環,而且是死循環!
大家都在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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