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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補償決定就拆房?強拆主體推定讓違法強拆跑不了

導讀:強拆主體推定為對徵收範圍內徵收工作負責的區、縣人民政府,這一舉證責任「倒置」的新判法值得廣大被徵收人關注,也為政府的嚴格依法行政再次敲響了警鐘……

基本案情:未決定就拆房

委託人蘇先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區某村擁有一套住房。2003年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向蘇先生頒發了房產所有權證,對蘇先生所有房屋予以確認。台江區人民政府因閩江北岸中央商務區文化設施、市民廣場及地鐵2號線規劃道路等項目建設需要,於2016年6月24日作出了台政征〔2016〕3號《福州市台江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書》,蘇先生所有房屋被列入上述徵收範圍內。但是,蘇先生與區政府並未就房屋徵收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區政府也沒有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2016年9月21日,蘇先生的房屋就這樣被強制拆除。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藉助網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

辦案經過:邏輯清晰,各個擊破

接受委託後,聶榮律師與委託人就具體案情進行了溝通。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聶榮律師依據法律規定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第27條則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第28條進一步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區政府在未與被徵收人達成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理應依照上述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擬徵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並責令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搬遷。在被拆遷人未搬遷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區政府違反法定程序將委託人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顯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故區政府強制拆除委託人房屋的行為,程序違法。經過聶榮律師的指導後,委託人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審法院的審理後,判決確認被告區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但是,區政府表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程序。區政府在上訴中指稱:上訴人並沒有對被上訴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也沒有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強拆。本案無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強制拆除了被上訴人房屋,不能因強拆事實發生在台江區範圍內,就推定是上訴人所為。上訴人不可能對沒有實施的行為進行合法性舉證。上訴人也已經舉證證明徵收行為是合法的,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聶榮律師對此針鋒相對的作出代理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目前的證據(現場照片、錄音、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徵收公告及2017年台江區工作報告及有關新聞媒體的報道內容)可以確認上訴人區政府對案涉房屋已作出征收公告、案涉房屋位於徵收公告所確定的徵收範圍內以及案涉房屋已經被強制拆除等事實。而強制拆除房屋的事實也契合了區政府涉案項目的徵收意圖。同時,上訴人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強制拆除行為確屬其他部門或個人所為,故一審法院推定上訴人組織實施了被訴強制拆除行為,認定其是本案適格被告,並無不當。

最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聶榮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推定強拆主體已成普遍判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但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作為原告的被徵收人也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原告已經就強拆實施主體盡到初步的舉證義務時,如被告不能證明強拆行為的實施者另有其人,則法院會依據《條例》的規定推定是被告實施了強拆行為。這一「推定」強拆主體的審判方式已為多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確立,無疑是廣大被徵收人依法維權的福音。(郭洪燕/文)

辦案律師簡介

聶榮律師,199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參加法院工作11年,取得審判員、國家法官資格,任職人民法庭庭長;2007年轉職為執業律師,開始專職辦理征地拆遷案件,2012年與楊在明律師共同組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任高級合伙人。

多年的法學專業學習及個人長期的實踐研判奠定了聶榮律師紮實的法律理論功底;十餘年的法官職業生涯使其嫻熟掌握國家司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案件的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更有利於在「律政博弈」過程中真正實現委託人利益的最大化;自創建在明律師事務所以來,聶榮律師帶領的專業團隊以精湛的專業技能、精彩的庭審訴辯技巧和機敏睿智的談判能力為被拆遷人提供了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委託人挽回經濟損失數億元,其服務範圍已經覆蓋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直轄市、內蒙、新疆、廣西、寧夏等自治區及東北、西北、華北、華東、華南、東南、西南等23個省級行政區,代理的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案件類型包括住宅拆遷、商鋪拆遷、企業拆遷、營業用房拆遷、違建拆除、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集體維權大型訴訟及土地徵收、拆遷行為引發的刑事案件辯護等。

轉發有禮

2018年1月10日至3月10日期間,在微信朋友圈內轉發本公眾號活動期限內任意不重複推文,可獲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送出的禮品:

禮品1:累計轉發7天並截圖,可獲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2018年枱曆一本;

禮品2:累計轉發15天並截圖,可在獲得枱曆的同時獲得有楊在明律師簽名的專著《我是這樣代理拆遷案的——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一本;

禮品3:累計轉發30天並截圖,可在獲得前述兩項禮品的同時獲得楊在明主任在所一對一免費面詢1小時,僅限2個名額,先到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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