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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坪鎮兩男子因房子地界處堆石頭問題發生廝打,導致一人鼻樑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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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坪派出所行政拘留一人

2017年12月24日18時59分,文縣梨坪鎮任家坪村民李某慶電話報警稱:「文縣梨坪鎮任家坪村民任某祥打傷了我」,請求出警。接警後,我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經查:文縣梨坪鎮任家坪村村民任某祥與李某慶因房子地界處堆石頭問題一直有矛盾,雙方在村裡兩次相遇都發生了摩擦,2017年12月24日18時許,任某祥與李某慶在李某奇家大門口相遇,二話沒說就打起來了。在廝打的過程中導致李某慶鼻樑骨折,任某祥額頭擦傷。我所民警安排受傷人員去醫院檢查治療,李某慶前往武都住院治療,而任某祥沒有去醫院檢查治療。後經文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慶的傷情屬於輕微傷,任某祥額頭的擦傷因未住院檢查無法鑒定。辦案民警鑒於當時人雙方為鄰里關係,建議雙方調解,但雙方均不願意調解。後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任某祥進行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對李某慶進行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

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公安機關將持續開展「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遵紀守法,在日常生活中要學法、懂法,依法辦事,不要以身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第十七條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來源:梨坪派出所、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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