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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70萬又全部送回,還多加了兩千元——這個小偷還構成犯罪嗎?

基本案情是這樣的:今年1月18日那天晚上,一個小偷潛入了山東菏澤鄄城縣古泉街道王莊村村民老王的家。在老王家小偷發現了一個保險柜,由於是第一次做這種事情,所以也沒打開看,事實上也不擁有這種技術,直接抱著保險箱就出門了。

走出門以後發現老王家院子里還放了一輛電瓶車,居然連鑰匙都沒有拔下來,正好保險柜挺沉的,索性直接放在電瓶車上拖走吧。

不多久做完生意的老王就大搖大擺的回家了,回家之後頓時傻眼了,這個老王是個做屠宰生意的人,每天都要販賣大量的豬肉,因此家裡的保險柜里存放有7萬元現金。除此之外還有70多萬的保險存單,2套紀念幣,1輛電瓶車。於是乎,趕緊就報了警,警察開始著手調查。

但幾天後的1月23日,離奇的事情發生了——小偷又把偷竊的保險柜送回來了,保險柜中的財物分文未取,而且還多送了兩千塊錢。另外這個小偷還給老王寫了一張紙條——多送兩千塊錢,用於購買保險柜和電車,切記撤案。

然並卵,已經展開調查的警方豈能因此罷手,不久以後就把這個小偷一舉擒獲。到案後的小偷也挺爽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原來他酷愛賭博,欠下了十幾萬元的債務,無法償還於是一念之差決定鋌而走險。但是黨他把保險柜拖走,撬開以後一看好傢夥這麼多現金,直接把他給嚇著了,私心想著不知不覺的送回去,息事寧人吧。為此,還多出了兩千塊的「封口費」。

目前,這個小偷已經被鄄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那麼問題來了,這個小偷構成犯罪嗎?

答案是肯定的,構成盜竊罪,而且屬於犯罪既遂。很多人不解,他不是把錢都送回來了嗎,怎麼還構成犯罪呢?簡單說,犯罪的過程是不可逆的,只要構成了犯罪,是不可能回到無罪的狀態的。舉個簡單的例子,你為泄私憤故意把人打成重傷,這就構成故意傷害罪了。然後即使你妙手回春,把這個被你打成重傷的人恢復的完好無損,依然不能逆轉你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

在本案中這個小偷本著盜竊的故意,偷偷潛入老王家房間的那一刻就已經構成盜竊罪(既遂),因為我國刑法規定,採用入室這種方式盜竊的,不需要金額的限制,只要發生了這種行為即盜竊罪既遂。而且這個小偷已經把保險柜拖回家了,完全取得了對所盜竊財物的佔有和控制,單從這一點上看同樣成立盜竊既遂。

因此本案中小偷雖然老老實實的歸還了財物,甚至還多還了一筆錢,但依然不能改變已經構成犯罪及既遂的事實。只不過擁有這樣止損的行為和誠心悔過的態度,應該可以爭取到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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