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15塊都不給我?夫妻倆不盡贍養義務雙雙被拘
春節是闔家團圓的日子
但今年春節,有一個家庭卻要用凄涼來形容
兩口子紛紛蹲在拘留所裡面壁思過
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今年元旦節剛過,一位白髮蒼蒼、走路蹣跚的老人走進當地法院執行庭,要求申請執行生效法律判決。「法官啊!你們要幫我,我娃兒他不養我,不給我糧食,也不給我生活費。」
經過工作人員了解,這位老人姓劉,十幾年前就把他的大兒子小劉告上過法院,原因是——不贍養老人。法院當時就判處,小劉應承擔每年給劉大爺300斤黃谷和每月15元生活費的贍養義務。然而,多年來,小劉對法院的生效判決絲毫不理,依舊我行我素,不贍養劉大爺。
過去,劉大爺還能自己幹活做飯,就沒有管兒子要。然而隨著年歲漸大,自己的勞動能力逐漸下降,吃飯生存成了問題,只好再次找到法院幫忙。
執行庭法官一聽這個事,二話不說,馬上進行了調查。這一查,才發現,小劉的小日子其實過得舒坦的很!不僅修了新房子,還整了十多個蔬菜大棚,經濟能力絕對沒問題。
但當法官給他做思想工作、讓他履行供養義務的時候,他卻開始哭窮,找各種理由推脫。最後,小劉表示,劉大爺如果要吃飯可以隨時到家裡來吃,但是想要每個月給15塊的生活費,那就門都沒得。
正當法官還想再進一步做工作時,小劉居然先不耐煩起來,變得油鹽不進,態度強硬,還對法官說「我的家事,關你們屁事」,小劉的老婆也跟著發起飆來,大罵法官,還躺在地上耍賴,甚至跑到法院門口鳴鑼喊冤,嚴重干擾了法院的正常工作開展。
經過多次溝通無果後,法院終於亮劍了,把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小劉和妨礙執行的兒媳婦王某司法拘留15天。
有人會以為,「常回家看看」僅僅是一件家事
但《998法治大講堂》今天要告訴大家的是
贍養老人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指成年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是指成年子女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對父母的關心、幫助和照顧。贍養扶助的義務主體,一般是成年子女。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子女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每一個成年人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而對於不贍養老人的
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對於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指年滿60周歲的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發生糾紛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如子女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查明情況後,要強制子女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根據當地的生活標準,判決子女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也可以根據老年人追索贍養費的申請,在判決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以解決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俗話說:「百善孝為先」。子女贍養老人,不但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時刻不忘父母恩,才算頂天立地一個人,這些年,社會上有些年青人是生活好,卻把父母忘了。把常回家看看當歌兒唱了。養父母,孝敬老人,是咱們國家文化的重要組成,大家一定要以這對夫妻的行為為戒,記著孝順年邁的父母,常回家看看。
【圖片來自網路】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主編:張婭
責任編輯:譚浩 編輯:顏剛、孫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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