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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讓休年假,員工寧願丟工作也要申請仲裁

小S下定決心準備申請仲裁了,哪怕就是工作沒了,也要把這口氣出了,不是因為工資,也不是因為領導,就是沖著公司制度的不合理。

先是年終獎問題。公司規定「每季度遲到6次(含6次)以上,不參與季度獎金髮放,全年遲到20次(含20次)的不參加年終獎發放」。對於這個規定,小S是可以理解的,上班總是遲到肯定不行;但是對於這條「員工全年事假或病假累計超過5天(含5天)以上,不參加公司年終獎發放範圍」小S怎麼都理解不了,誰一年還不能有點事兒或生個病啊,難道全年的努力工作就因為請個事假病假就給全盤否定了嗎?

然後是年休假問題。對於年終獎小S氣歸氣,但也沒辦法,畢竟關於年終獎的相關條款並未落實到勞動合同上,所以只能認了。但公司對員工休年休假的規定上也是一樣強硬霸道不合法。公司規定,「員工在公司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2年(含2年)以上,每增加1年,年假多增加1天」。

小S在加入這家公司之前有累計5年的工齡, 2016年5月20日加入公司到現在,近2年的工作時間,公司只批給小S了5天年休假,HR給出的理由為:在本公司工作未滿1年,並告知小S,勞動法關於年休假的規定,針對民營企業,除了天數之外沒有其他的強制限制,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規定來操作。

小S都聽懵了,難道我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勞動合同法》、人社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國務院令第514號文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都專門給民營企業開了後門嗎?小S不服氣,跟HR據理力爭,HR說,想休可以啊,要到2018年5月20日以後才行。但小S堅持要把之前未休的年假休了,不批就離職去仲裁。結果HR直接甩鍋給部門總監,讓小S自己去溝通,最後還說,我們都是按照制度來的,就算你離職,也只能在離職前把年假休掉,而且這種情況下離職,公司是不會給你補償的。

不否認,很多公司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的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和第四條「累計工作時間」在年休假適用時就混同了,導致在制定和執行年休假制度時出現問題。依據人社部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就「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和「累計工作時間」進行了明確說明。

所以,假設勞動者在此前的公司工作了5年,現在到了一家新公司,第一年裡就有5天的法定年休假,不需要等到在新公司工作滿一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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