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千萬別踩這四大雷區,不然一個人都招不到!
離職大軍來襲,企業是時候
在年後入一波新人了
雖然人多,但是「形象」不好的公司
招不到人還是招不到人
那什麼樣的公司會受到優秀人才的青睞呢?
"emmm,當然是福利好的、
錢多活少、發展空間好的企業啦"
但不是每家公司都能為員工提供這麼好的條件吶
不過只要下面這些「雷區」不要亂踩
雪花般的簡歷照樣朝你飛哦~
一號雷區
== 沒完沒了的試用期 ==
必須再強調一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約定了三個月,三個月滿了以後想延長試用期的,不行!
試用期滿了以後公司內部轉崗,還想重新試用期的,不行!
員工離職後再重新入職原單位,是否要再約定試用期呢?不用!
試用期就跟試婚似的,是雙向檢驗的過程,好就好了,不好就散了,沒有試了再試的道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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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號雷區
勞動合同上說好了15號發工資的,每次都拖到20號
這樣不好,《勞動法》不同意: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那麼,企業只要不拖延,想幾號發就幾號發了嗎?也不一定哦:
比如深圳,就有規定: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後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當然,有困難的企業,《勞動法》也是會保護的:《工資支付規定》補充規定第4項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三號雷區
== 社保公積金不交的 ==
這樣的公司!危險!
如果面試的公司跟你說,我們公司沒有五險一金,那就別去了。
如果面試的公司跟你說,我們雖然不交五險一金,但是有月補,其實您佔便宜,每月不僅不扣錢,反而比別人多拿錢。聽到這話你趕緊走,能忽悠的公司都不是什麼好公司!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說,不管是企業不想交,還是員工主動提出不交,都是不行的嗷。
四號雷區
== 九九六還沒有加班工資的 ==
emmm,雖然看上去是互聯網公司常態,但確實已違背《勞動法》!
朝九晚九,一周六天,沒有加班費,能招的到員工嘛…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標準工時制是: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
不過在前天的「柚問」欄目里我們也提到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以上雷區,希望企業都能避開,這樣就不愁沒有優質簡歷挑選咯~
今日互動:
小雷區其實還有不少,歡迎有經驗的HR來補充!


※未來,機器人將取代8億個崗位!但也有很多「奇怪」的工作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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