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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50萬妻子不知曉 丈夫去世債主要她還錢

丈夫借50萬元,妻子卻不知曉,直到收債人狀告夫妻倆還錢才得知被負債。官司還在打,丈夫去世,這筆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丈夫生前個人借款?日前,長壽區法院一審判決,妻子只在丈夫遺產範圍內償債。

據了解,這是今年1月「夫妻共同債務」最新司法解釋出台施行後,重慶首例夫妻一方不再被負債的案例。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實習生 陳彥羽

要點:不知情也沒用於生活

這樁案子的原告葉某,和黃某本來是朋友。去年2月,葉某向長壽區法院遞交訴狀訴稱,2010年,他和黃某合夥做生意,向黃某打了款,後來生意沒做成,黃某向他出具了兩張借條,合計金額50萬元。黃先生陸續還了一些,還差48.6萬元。

葉某稱,當初是黃某因生意周轉借的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欠款。所以,這些借款應由黃某和妻子符女士一起償還。

符女士代理律師、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徐興權律師認為,從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黃某的借款屬個人行為,符女士並不知情,不是夫妻合意,也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符女士是一名高中教師,有固定收入,有生活來源。

判決:繼承範圍內清償責任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此,徐興權律師表示,葉某訴稱這筆借款是黃某和符女士夫妻的共同債務,還得舉證證明。

上月6日,法院審理認為,葉某借給黃某的50萬元最初系合夥投資的投資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葉某沒有證據證明黃某借款用於和符女士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對於葉某請求符女士作為黃某配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不予支持,但符女士作為黃某繼承人,理應在其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近日,長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符女士及黃某父母、黃某兒子在繼承黃某遺產範圍內償還48.6萬元借款及利息。

符女士繼承遺產後應該承擔多大責任?徐興權律師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如果黃某留有房產、存款、工資等財產且符女士、黃某父母及黃某兒子都想繼承,則要用遺產還債。如果放棄繼承,則黃某名下財產作為執行標的用於還債。

區分: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

徐興權律師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將雙方合意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條件之一。根據這一規定,夫妻雙方基於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基於共同意思表示,是指夫妻雙方對共同舉債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雙方均同意借債,形成雙方合意。雙方對共同舉債的合意,可以是在合同上共同簽字,也可以是在一方簽訂合同後另一方通過書面或口頭追認的方式表示,也可以是雙方均認可的其他方式表示。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轉載自: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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