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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藥品仿製葯支付標準出台 患者用藥有了更多選擇機會

來源:江蘇省醫療保險研究會公眾號

著作權歸原作者所有

近日,人社部發布發布《關於談判藥品仿製葯支付問題的通知》,明確談判藥品仿製葯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範圍,各地經辦機構應根據藥品上市情況,及時調整信息系統,確保費用支付。

談判藥品仿製葯支付標準暫按仿製葯實際市場銷售價格執行,但不得超過54號文件中相應談判藥品的支付標準。如仿製葯規格與談判藥品不一致的,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價格【2452】號)文件相關規定計算。

《通知》要求談判藥品仿製葯上市後,各地要做好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購銷相關藥品的價格、數量等信息的採集工作。

目前,全國共有31個省市自治區發文將36種談判品種納入醫保乙類管理,其中江蘇、廣東、吉林等10個省區已實行直接掛網採購,將國家公布的醫保支付標準作為採購價,陝西、新疆實行限價掛網採購(是否要二次議價?)

報銷比例上,各地都有所不同,青海實施動態調整,天津實行按藥品價格調整增付比例,甘肅、江蘇、河北、內蒙等省區由各地統籌確定醫保支付標準,河南、海南確定全省個人支付比例為20%。

具體情況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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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國家談判藥品大多屬於高價葯,在醫院葯佔比考核及醫保控費壓力下,一些醫院採取不採購、不處方談判品種的方式。

不過,也有一些地區對談判藥品網開一面,不納入葯佔比考核,如重慶、安徽、廣東、浙江。

此次明確談判品種的仿製葯支付方式,有利於原研與仿製葯之間的公平競爭,對於醫院、患者用藥也有了更多的選擇機會。

圖文由天津醫保綜合整理髮布

責編|劉俊 劉宇君 熙明高雪

美編|楊瑄劉宇君 熙明 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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