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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車庫漏水、大堂開裂…這個開發商要躲多久

2017年10月31日,本該是才子嘉都三期19號棟交付的日子,可業主們不僅沒有如期拿到新房鑰匙,開發商對於延期交房也並未作出解釋。轉眼時間過去三個多月,2月7日開發商電話通知業主收房,業主以地下車庫大面積漏水、入戶大堂牆體開裂、19棟架空層被物業佔用為由拒絕收房。如今才子嘉都19號棟還未正式交付,開發商對於延期交房問題避而不談,這讓不少業主表示無法接受。

此外,才子嘉都22棟、23棟也分別延期交房3個月和2個月,共涉及業主400餘戶。

業主:開發商建築工程不過關延期交房應賠償

「本以為可以如期住進新房,可在10月31日交房前開發商一直沒有下發書面交房通知。今年2月7日,置業顧問卻突然電話通知我們收房,既沒有《住宅質量保證書》,建築工程審批備案也沒有通過,這樣的房子我們業主如何安心收房。」19棟業主龔女士說。

龔女士懷疑,開發商之所以沒有出具相關的交房文件,不能按時交房,主要原因在於項目的工程質量不過關。

「去年我們去小區實地驗房時,發現地下車庫滲水嚴重,22棟入戶大堂有狹長裂縫,這樣的工程質量肯定不過關。雖然後來開發商有所整改,但車庫下雨天依然漏水嚴重,我們完全有理由拒絕收房。」龔女士既氣憤又無奈地說道。

更讓不少業主感到氣憤的是,開發商對於違約金問題避而不談。「我們去售樓中心找開發商理論,可開發商一直沒有正面回應,相應的負責人遲遲沒有出面協商,蔑視業主合法權益。」才子嘉都22號棟業主劉先生說。

3月3日,30餘名業主再次前往才子嘉都售樓中心找開發商協商賠償事宜,可項目負責人依舊沒有露面。對於開發商置之不理的態度,不少業主聲稱,將採用法律武器,維權到底。

開發商:部分問題已整改 將賠償業主相關物業費

對於業主反映的地下車庫大面積漏水、入戶大堂牆體開裂、延期交房問題,早在2018年1月8日,開發商曾下發一份並未加蓋公章的《通知書》。

該《通知書》表示,才子嘉都19、22、23號棟延期交房是由規劃驗收、房產實測報告延期驗收所致,但對於延期交房具體賠償事宜未做過多闡述;對於入戶大堂牆體開裂,開發商表示是由熱脹冷縮導致,將儘快整改到位;而對於車庫大面積漏水問題,該《通知書》並未提及。

不過,事件有了最新進展。3月3日,在才子嘉都營銷中心協商現場,一名置業顧問聲稱,開發商目前已經給出了解決方案:「剛剛領導給到的答覆是:19號棟的業主將賠償三年的物業費、22號棟賠償兩年物業費、23號棟賠償半年物業費,對於車庫漏水、牆體開裂等問題,我們目前已經整改到位。」

面對開發商這樣的答覆,廣大業主卻並不買賬,隨即有業主算了筆賬:「按照合同約定,延期交房超過90天後,開發商賠償的違約金為總房款的萬分之二,應該賠償我14440元,但三年物業費才六七千塊錢,這樣的賠償方案顯然不合理。」

此外,業主對於開發商的整改措施也並不滿意:「22號棟入戶大堂的巨大裂縫,開發商只是用不鏽鋼材料進行了遮擋,修補多次後裂縫依然存在;地下車庫大面積漏水,開發商注漿忽悠業主,等到下次下雨時車庫依然會漏水,讓我們業主情何以堪。」

律師: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業主可申請賠償

對於才子嘉都延期交房問題,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的樊紅普律師表示,購房者可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來行使權利。「除發生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之外,若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內,未按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交給購房者,即構成違約,購房者可以按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樊紅普說。

另據《最高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房屋存在主體結構質量,或者影響居住的其他重大質量問題,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需提前催告。

「在此,我提醒廣大購房者,如過遇到開發商逾期交房,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但需注意訴訟時效及保留相關證據材料。證據主要是開發商逾期交房和逾期交房對業主造成的損失。」樊紅普建議。(文/聶書鵬 來源:騰訊房產·長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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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騰訊房產·長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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