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個人所得稅
近期召開的兩會,很多委員提案涉及了個人所得稅。如致公黨中央建議以家庭為單位計征所得稅;格力董明珠建議個稅起征點調整至一萬;全國工商聯建議:國稅地稅合併,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等等。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徵稅內容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3、財產轉讓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徵稅。
另外還有如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等等收入均要交稅。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徵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徵稅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了個稅法修正案,將個稅免徵額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當前個人所得數徵收中的弊端:
一是納稅人偷稅、漏稅現象嚴重。現在有一個奇怪的現象:越是每個月拿固定工資的工薪階層越是按時交稅,越是有錢的富人越是想盡辦法偷稅、漏稅。老實人吃虧啊。
二是個人所得稅起不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近幾年我國工薪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國家個人所得稅總數中佔比超過50%,而本應佔據多數的高收入人群卻實際僅占很小的一部分。
三是現行的稅制模式存在缺陷。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分類稅制,是指將個人收入按納稅項目分類,然後分項進行繳納稅款。這種稅制模式導致高收入者繳納的稅款可能還不如低收入者只有一項需繳稅但稅率高的情況繳納的多。
建議:應儘快建立以家庭為單位、按年計征的現代綜合所得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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