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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女領導男子獲刑5年半

男子裴某請託北京市大興區民防局原局長聶艷榮及原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設處處長韋紅,利用職務便利向企業打招呼,幫助其承攬工程。為此,他分別向二人行賄共計230萬元,其中一筆58萬元的行賄款發生在聶艷榮退休之後。因行賄罪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兩項罪名,裴某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判決後,裴某提出了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行賄女領導

45歲的裴某大學文化,個體。一審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間,裴某請託北京市大興區民防局原局長聶艷榮(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打招呼,幫助裴某承攬工程,共給予聶艷榮97萬元。2011年底,裴某通過聶艷榮結識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設處處長韋紅(已判刑),利用韋紅的職務便利,通過向北京首都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首開同信分公司等企業打招呼,幫助裴某承攬工程,共給予韋紅75萬元。

此外,裴某在聶艷榮於2011年11月退休後,繼續利用聶艷榮曾擔任北京市大興區民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聶艷榮向北京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打招呼,向北京市民防局韋紅請託,利用韋紅的職務便利,幫助裴某承攬工程,2015年12月至2016年期間,共給予聶艷榮58萬元。2016年9月20日,裴某被傳喚到案。

一審法院認為,裴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裴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已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裴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鑒於裴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向韋紅行賄及給予聶艷榮賄賂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一審以行賄罪判處裴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三十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後,裴某提出上訴,認為一審認定其行賄及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的數額偏高,其主動交代對聶艷榮行賄,應認定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一審量刑過重;韋紅、聶艷榮對其有索賄行為,希望二審法院再予從輕處罰。裴某的辯護人建議二審法院對裴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二中院認為,在案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銀行賬戶明細等能夠相互印證裴某行賄及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的數額,一審關於數額的認定並無錯誤。裴某因司法機關已掌握其向韋紅行賄的事實被查獲後,雖能如實供述向聶艷榮行賄及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的主要事實,該事實與向韋紅行賄在法律、事實上有密切關聯,屬其應當如實供述的內容,不符合自首和立功的認定條件。

一審法院已充分考慮其所具有的相關情節,在法定刑幅度內作出刑罰,量刑並無不當,故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據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女處長受賄獲刑

據悉,2017年7月,原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設處處長韋紅因受賄231萬餘元,被東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判決書認定,2003年至2016年間,韋紅在擔任北京市人防辦地下空間開發管理處副處長、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設處處長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裴某等四人給予的財物共計231萬餘元。

2016年3月3日,韋紅因未如實申報個人財產在被北京市紀委帶走接受調查後,主動向辦案機關供述了接受苗某、史某、裴某、薛某賄賂的犯罪事實。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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