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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後是如何計算經濟賠償的?這些流氓條款還不是列強說了算

原標題:戰爭後是如何計算經濟賠償的?這些流氓條款還不是列強說了算


以第一次世界大戰為例:


巴黎和會


對於損害賠償的各種項目在 《凡爾賽和約》第八部第一篇的附件中被詳細地羅列出來, 這其中既包括了對一般性的違反戰爭法規行為的賠償 ,也有一些新的內容, 主要表現為以下十個方面:


1)由於陸上、海上 、空中的攻擊和軍事行動等戰爭行為 ,致使平民及其負責瞻養者的傷害和死亡所受之損害 ;


2)由於殘暴 、侵害或虐待行為,而使所有被害之平民及其負責贍養者所受之損害;

3)對於衛生上或對於榮譽上所有被害之平民及其負責贍養者所受之損害;


4)戰俘因被虐待所受之損害;


5)由於戰爭被害 ,不論殘廢 、受傷 、患病或殘廢之軍人及其負責贍養者的撫恤金;


6)協約國政府對戰俘及其家屬或被撫養之救助費用


7)協約國政府對被動員或隨軍服務者家屬及其撫養者的供給金;

8)被強迫勞動而無公正報酬而使平民所受之損害,以及作為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直接結果而遭受的損害;


9)對平民徵收與罰款或其他類似之勒索形式所受之損害


近代意義上戰爭賠償的法源主要是國際習慣和國際條約。


從 18世紀以來 , 民族國家間的戰爭頻繁,戰爭賠償問題成為當時國際法所要解決的重要議題之一 ,差不多在所有結束戰爭的和平條約中,幾乎都會有關於賠償的條款,並有了一個約定俗成的規則 :只要是戰敗國就應該向戰勝國交付一筆戰爭賠款 。


在當時的條件下, 戰爭賠款本身不存在對戰爭的正義性和非正義性的界定,完全成為勝利方對失敗方的一種罰金, 而且這種罰金數量的多少也是沒有參照的 ,完全憑勝利方的主觀意志加以決定。

到了 19世紀 , 上述情形並沒有得到多少改變,最早發展起來的資本主義國家和後起的資本主義國家在世界各地爭奪殖民地的戰爭以及這些國家同被壓迫民族之間戰爭不斷加劇, 戰爭結束後的賠償條款差不多都有變成任意性的趨勢, 僅僅由戰勝國的自由決定的願望限定賠款數額。


1871年《法蘭克福條約》中,法國對德國的戰爭賠款被確定為 50億金法郎, 此外法國還得承擔德國佔領軍的一切費用 (根據條約規定, 後者留駐法國的領土上,直到賠款支付完畢為止)。



法蘭克福條約1871

法德間關於戰爭賠償問題的規定在當時頗具有典型性 :


第一 ,賠款數量的確定本身具有很大的隨意性;


第二, 勝利一方為了保證拿到戰敗方的賠款,以駐軍作為壓力 , 而且要對方承擔駐軍費 (在後來的中日甲午戰爭結束後 , 日本效法了這一作法);


第三 ,戰爭賠償對失敗方導致了兩個重要的影響 :一方面是巨額賠款使國內經濟力量嚴重受損,另一方面是兩個民族間的仇視心理增加 ,形成了長期的民族隔閡 。



因此 ,正是由於普法戰爭中所表現的對於戰爭賠償的過分要求 ,國際法學界在學理上開始了新的反思, 戰爭賠償逐步考慮到了如下一些原則 :如把賠款限定在戰爭費用總額之內 ;考慮戰敗國的實際支付能力等等。但這也僅僅是在法理上的認識而已 , 在實踐中卻很難得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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