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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寡婦再嫁之後,她將遭受哪些歧視?

禮教對女性的鉗制之嚴苛,在清朝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其重要表現之一就是大張旗鼓地鼓勵守節。

帝制時代的禮教要求婦女「從一而終」,丈夫去世後也必須守住夫妻名分,不得改嫁,正所謂「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如果婦女40歲以上守寡已達15年,地方官就可以向朝廷申請旌表,建立牌坊,光耀門楣、享譽鄉里。

事實上,寡婦的生活極為清苦,她既要贍養老人,又要撫育子女,而她本人很難從事農業生產或到社會上謀生。

晚清女性。

如果在經濟上處於上層,失去丈夫的家庭還好說,生活可勉力維持;如果處於中下層,寡婦將很難支持日常開銷,為了生存,她不得不選擇改嫁。

揆諸清朝的現實,寡婦再嫁的現象具有普遍性。在上海,「閭閻刺草之家,因窮餓改節者十之八九」;湖南《兩湘續修陳氏族譜》共記錄了41名再醮婦女,其中30歲以前寡婦再嫁率佔到全部的66.6%。

無論《大清律例》還是清朝的社會習俗,雖然沒有禁絕寡婦再嫁,但其取向明顯是要求寡婦守節、鄙視再嫁。

晚清上海女子。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規定:「其夫喪,服滿,妻妾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俱不坐。」

強迫自願守節婦女改嫁,清律對於相關親屬的懲處是非常嚴厲的。若因強迫改嫁而引發財產糾紛甚至導致守節寡婦自殺,那處置就更加嚴厲。

清律制定了嚴格的條文保障寡婦守節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賦予寡婦再嫁的自由。然而,《大清律例》對寡婦的再嫁自由卻沒有給以有力的保障,反而剝奪了再嫁寡婦的一些權利。

晚清女子合影。

《大清律例·戶律·戶役》規定:「婦人夫亡……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這就相當於剝奪了再嫁者的財產權。而對於守節的寡婦,清律則「聽其賣產自贍」,其擁有對夫家財產的處置權。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還規定:「再嫁之婦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婦再受封,義當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

這樣的條文,無疑是說再嫁之婦低人一等,不能享受朝廷的恩典。

晚清年輕女子合影。

在社會上,寡婦再嫁也會被認為玷辱門風,是很可恥的事。同治年間《祁門縣誌》記載:

「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從正門,輿必勿令近宅,至家牆乞路,跣足蒙頭,群兒且鼓掌擲瓦而隨之。」

由此可見,再嫁者遭遇來自道德層面的歧視和敵視。

寡婦承受了喪夫之痛,肩起了生活重擔,無奈之下再嫁之後,又要承受種種冷眼,那個社會對她們真是殘酷之至!可以想像,她們心底一定是血淚交加。

參考資料: 《大清律例·戶律》,馮爾康《生活在清朝的人們》,朱曉靜《試論清代喪偶婦女的再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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