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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事實婚姻」,就為了分手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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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配圖選自吳君如一家、蘇菲瑪索等圖片)

吳君如和陳可辛,是公眾人物中,一起生活多年,生兒育女,但就是不領結婚證的代表人物。

其實像他們一樣特立獨行的人,國內國外都不在少數,為什麼對他們來說,合法的婚姻形式如此不具備吸引力?

晚婚主義,感覺時機沒到

吳君如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25歲就結婚,太早了。

從她的言語中,我們知道她並非不婚,只是堅持晚婚,因為怕年輕的時候選擇不慎。即使陳可辛後來向她求婚,她也覺得以兩人目前的狀況,婚姻已經沒有必要了。

只要幸福,不要婚姻

女神蘇菲瑪索,是典型的不婚主義者。她先後有過數段與戀人同居的經歷,其中兩段有了愛情結晶。

她有一句名言:「女人最可悲的不是年華老去,而是在婚姻和平淡生活中的自我迷失。」

多年前她曾出版一部自傳體小說《說謊的女人》,坦誠地表達了她對婚姻的看法。至今,她仍然對自己的戀人說:「我或者還不需要婚姻,我只要幸福。」

為了防止以婚姻之名覬覦財產

同事的遠房親戚,早年開辦礦山企業發家致富,他告訴自己的女兒,喜歡誰的話,可以在一起,生孩子也無所謂,但是不能領結婚證,將來分手方便。

後來女兒與當地的一個小夥子情投意合,住到了一起,生了兩個孩子,但至今,仍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

如果說吳君如和蘇菲,都是為了自己內心的情愫而選擇不婚,遠房親戚教自家女兒不領結婚證,卻是因為家產豐厚,不想讓獨生女兒成為別人斂財的工具。

所謂的分手方便,也就是因為沒有法律的束縛,能夠相對自由。

確實,當我們在婚姻的圍城外徘徊,有多少成分,是懼怕離婚較之分手帶來的麻煩

事實婚姻VS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曾經是一種歷史現象。建國初期,很多生活在農村的人們,對結婚需要去民政部門「領證」的意識並不強。因為我國歷史上的合法婚姻,只需儀式,不需登記。

事實婚姻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任何一方均沒有配偶,且雙方都具備結婚條件,隨時可以領取結婚證,成為合法夫妻的同居形式。

但從1994年開始,事實婚姻已經不被我國法律所承認,也就是從那時起,事實婚姻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在法律上究竟有何差異?

權利保護力度差

事實婚姻因為不構成合法的夫妻關係,雙方的許多權利將無法享有,比如:

a.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相互之間無權繼承對方的財產;

b. 在同居關係解除時,財產分割按照按份共有進行,即我掙的歸我,你掙的歸你。而合法夫妻間的共同共有財產,能夠在理論上平均分割。

c. 解除同居關係,只能通過雙方協商進行,法院不受理此類訴訟,涉及財產糾紛的除外。

分手程序更便捷

解除「事實婚姻」的同居關係,手續上比離婚要方便得多。

a. 因為缺乏共有基礎,一方名下房產,即使有同居期間的還房貸事實,對方也不會因此而佔有份額。

b. 其他財產的分割,按照誰獲得誰帶走的原則,無需證明獲得的時間和財產的種類。

所生子女權利與婚生子女一致

a. 同居期間所生子女,雙方均有扶養的義務,一方必須向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b. 該子女與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權利。比如,與婚生子女一樣有法定繼承權,有權利向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提起訴訟等等。

無論出於什麼目的,選擇了事實婚姻,儘管分手更加方便,也需要了解即將面對的風險---缺乏法律的保障。

似乎選擇事實婚姻的雙方,尤其是女方,已然有了保障自己的充足經濟準備。如果沒有,選擇更需慎重,切忌跟隨所謂的潮流,將自己置於失去法律保護的境地。

作者簡介

成蹊,法學博士,副教授,律師

從事嚴謹職業的女文青

懷有浪漫夢想的小學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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