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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前忘了申報會出事,再回加恐遭稅局追海外收入!

陸續有移民二次迴流加拿大,這類移民當初離開加國時,未向稅局申報,又或有意、無意將自己當作加國稅務居民,但當他們再次回歸加國生活後,可能會被聯邦稅局追究他們在國外時期的稅款,移民便要向稅局矯正。

此外,亦有人不符合加國非稅務居民的資格,卻以此方式報稅,只上報加國收入,而略去海外收入。他們面對稅局追稅的風險最大。但他們可透過稅局的自願披露計劃,向稅局「坦白從寬」,只要獲得接納,他們補交欠稅及相關利息,通常都可免付罰款及刑責。

特許會計師梁萬邦列舉出四種情況。其中一種是二次迴流(即移民回原居地後重返加國)在離開加國時,雖合符非稅務居民身分,但離境時未向稅局交代。當他們報稅時,卻仍以稅務居民的報表報稅。

他們即使報了加國收入,如本地物業的租金收入等,但由於稅局處理稅務與非稅務居民的方法有別,故在這情況下,這類移民回歸加國後,仍可能被指意圖欺暪稅局。

在這情況下,他們返回加國後,須向稅局糾正,取消離加期間的報稅表,改交以非稅務居民的報表,然後補交所欠的稅款及遲報的利息,便沒有問題。

另一種情況是移民離開加國期間是合乎非稅務居民身分,但過去從未報過稅,而他們離境時又無向稅局交代。他們返加後,亦須向稅局釐清。

如一些已移民的學生,他們讀書時沒有報稅,到了大學畢業後便馬上迴流,到原居地(或國外其他地方)打拚,正因他們過去從未報稅,離加時,稅局亦未有察覺。

數年後,當他們決定迴流返加時,便應向稅局報告,交代他們當年離加的日期。由於他們離境期間是合符非稅務居民的條件,故他們在海外時期的收入毋須付稅。

有移民不符合非稅務居民資格,偏偏以此身分報稅,只向稅局申報加國收入,卻忽略海外收入。這類人面對的風險最大,因稅局或會懷疑,當事人刻意隱暪海外收入。

梁萬邦建議這類移民「應預早透過自願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的方式,主動向稅局交代(有關資產的)事實的全部」,而且「愈快愈好」,因這較易獲稅局接納。通常稅局都會「坦白從寬」。當事人只要補上所欠的稅款及遲交的利息,通常不會被額外罰款或負上刑責。

根據稅局的自願披露計劃(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稅局可豁免當事人最長10年(由新近一年倒數)漏報的收入或海外資產。

梁指出,當移民將大筆款項(超過1萬元銀行便向政府申報)從海外調動至加拿大,而當事人過去從未申報過這些資產,除非當事人能解釋及證明款項的來源,如屬於遺產、禮物、與配偶分產等;否則,稅局便會追查,當事人如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稅局便會將之視為加拿大收入徵稅。

第四種情況是,有些移民喜歡加國與原居地兩邊走,如冬天返回原居地居住,夏天則留在加拿大。這類情況是否符合非稅務居民的條件則很難一概而論,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故他們報稅時,應先諮詢稅局或專業人士。

梁萬邦表示,未察覺稅局加強監察二次迴流人士的報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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