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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產教融合呼喚理念與制度創新

2017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對深化產教融合提出了框架性原則。要推動產教融合真正落地生根,亟須對《意見》如何實施進行系統設計,創新理念與制度。

深化產教融合應「以人為本」

《意見》的出發點是服務於經濟發展,滿足企業對新型人才的需要,這在經濟發展新常態背景下十分必要。然而,如果片面、過分地強調為企業供給人力資源,而完全忽視職業教育的「教育」屬性,則會扭曲產教融合的合理目的,導致跛腿失衡,損害其長遠根基。

職業教育與其他類型的教育一樣,其基本使命仍然是培養人。產教融合是職業教育的重要主題,但非職業教育的全部內涵。忽略職業教育培養人的根本宗旨與價值,會導致職業教育喪失「教育」的基底。

實際上,這樣的「人才」並不切合企業的需要。大量調研表明,企業並不要求職業院校承擔培養特定工作崗位的具體工作能力的責任,事實上職業院校也很難完成這項任務,特定工作能力的養成應由企業內訓來承擔。企業更重視職業院校學生的忠誠、勤勉、負責、進取、合作、刻苦等方面的品質以及持續學習的能力。

應對變幻不定的環境,特定的工作技能極易過時,而最有價值的是基本文化素養、通用能力和持續學習的能力,信息素養、批判性思維、學會學習與終身學習、自我認識與自我調控、創造性與問題解決、溝通與合作、公民責任與社會參與等21世紀公民應具備的通用素養。基於此,深化產教融合應與時俱進,賦予以人為本的新理念,平衡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學生自身成長的訴求,以科學的目標引導產教融合走向深入。

深化產教融合需要法律創新

當前我國職業教育的辦學主體基本是職業院校。由於教育系統與行業、企業的疏離,校企合作出現了梗阻。為了解決人才培養供給側與產業需求側「兩張皮」的問題,《意見》指出要強化企業重要主體作用。

然而,贏利是行業、企業舉辦職業院校或參與職業院校辦學的重要訴求。但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職業教育法規定了行業企業在職業教育中的責任,但對於行業企業舉辦或參與職業教育的收益隻字未提;只有新修改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為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取得回報保留了一條通道。

現有的一些法律規定已滯後於形勢發展的需要,成為行業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的障礙。一方面導致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或個人參與職業教育時心有顧慮;另一方面,事實上企業或個人在參與職業教育中大多獲得了經濟利益的回報。但回報是否合理適度,由此形成的職業教育市場是否健康、可持續,無人能給出一幅清晰的圖景。

《意見》的出台凸顯了法律規定的滯後,倒逼有關部門加快相關法律條文的修訂,打破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瓶頸,既促進職業教育市場的有序發展,又保障受教育者的權益。

深化產教融合需要組織創新

《意見》提出「鼓勵區域、行業骨幹企業聯合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共同組建產教融合集團(聯盟),帶動中小企業參與,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繼續辦好做強職業教育」。學校、企業的文化與辦學理念存在差異,舉辦職業教育各有優勢,也各有不足。如果行業企業能夠切實獲得職業教育的重要主體地位,勢必引起我國職業教育組織形態和組織機制的根本性變革。

理論上,把行業企業與職業院校整合在一起的職教集團或職教聯盟是較為理想的辦學者,優勢在於多元性、跨界性、靈活性,但也存在著規範性、嚴密性、強制力、約束力、執行力可能不足的劣勢。職教集團或聯盟的樣式與機制不能、也不應該高度同質,但對合作中必定會遭遇的重大問題則亟須試驗、探索、研究,以便以具有實效的理論、成功的經驗引領或規範其深入、持續發展。否則,作為職業教育全新的組織形式,職教集團或聯盟很可能曇花一現。

展望未來,行業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如能得到切實落實,在多元化辦學格局中職業院校、行業企業、職教集團或聯盟等無疑會異彩紛呈,但不論是哪種辦學主體,均需努力嘗試和踐行組織創新,否則就難以發揮優勢,也無法適應新形勢下融合教育鏈與產業鏈的需要。

深化產教融合需要重視教育型企業

教育型企業是近些年來應市場需求而湧現出來的一種新型企業。教育型企業或者開展職業培訓,或者從事教育諮詢,或者生產銷售教學儀器設備,或者直接舉辦職業院校。這類企業通常緊跟高新技術發展的潮流,密切關注流行的教育教學理念和模式。從來源上看,一部分教育型企業原本就是生產教學儀器設備的公司,或是獨立的公司或是校辦企業;也有一些是在互聯網、計算機等高新技術應用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還有一些是大型企業在與職業院校合作的過程中衍生出來的子公司。

教育型企業的身份是企業,對市場的需求反應更積極靈敏,同時又是教育系統的「內部人」,對教育教學活動較為熟悉。教育型企業在教育系統與行業系統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樑,是職業教育有益的補充、拓展與延伸,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如職業技能培訓——扮演著重要角色。可以說,在產教融合的框架中教育型企業擁有獨特的優勢。

當然,教育型企業也面臨著一些特有的問題與矛盾,其發展可能出現波折。因此,在深化產教融合的新形勢下,對教育型企業應給予更多的關注和重視,努力為其營造健康、寬鬆的發展環境,引導其正確的發展方向。可以預見,如果教育型企業能夠得到長足的成長、發展,對優化產教融合的系統結構、提高產教融合的質量將能夠發揮愈來愈積極、愈來愈有價值的作用。

(作者系蘇州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

《中國教育報》2018年03月06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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