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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券可以借新還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6〕154號)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一般債券償還到期一般債務本金計劃,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本級和各市縣實際需求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後按規定組織實施。

《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6〕155號)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專項債券償還到期專項債務本金計劃,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本級和各市縣實際需求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後按規定組織實施。

《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17〕62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因儲備土地未能按計划出讓、土地出讓收入暫時難以實現,不能償還到期債券本金時,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後予以歸還。

《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規定,因項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暫時難以實現,不能償還到期債券本金時,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相關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後予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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