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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多名「非訪」人員被依法拘留!這種事兒千萬別再做

近日,莒南縣公安局依法打擊處理多名「非訪」人員,將因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楊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因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史某及擾亂信訪秩序的鞏某分別被依法行政拘留。

楊某,女,41歲,莒南縣板泉鎮人。因反映村幹部違法違紀問題,楊某等於2017年到北京上訪,並對相關部門作出的調查反饋情況不滿意,甚至對上級部門如何處理村幹部提出了具體要求,否則就以繼續上訪相要挾,妄圖向黨委政府施加壓力以達到個人目的。2018年1月10日,楊某唆使本村村民徐某及其他9人進京上訪;1月11日,徐某因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莒南縣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他9名村民則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莒南縣公安局治安拘留;3月4日,楊某被莒南縣公安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史某,男,48歲,莒南縣洙邊鎮某村人。近年來,史某為達到個人目的以村書記涉嫌貪污腐敗為名,多次赴省、進京上訪、纏訪,企圖製造影響向當地黨委政府施加壓力。3月2日下午,其酒後謾罵毆打鎮政府工作人員,並持石塊追逐工作人員乘坐的車輛。當日,因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被莒南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鞏某,女,69歲,莒南縣轄區內某居委居民。因宅基地問題在信訪事項已經終結的情況下,其仍就同一信訪事項多次到北京相關部門惡意上訪、纏訪,2018年3月2日,因擾亂信訪秩序被查獲;3月4日,鞏某被莒南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薛某,女,53歲;王某,女,46歲,二人皆為莒南縣板泉鎮某村人。二人認為朱某等人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被處理是冤枉的,於2018年3月2日,薛某、王某乘車到北京進行非訪活動。3月3日,上述二人被警方查獲。3月4日,薛某及王某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分別被莒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非法信訪的主要表現形式:

1

越級訪

一人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多個信訪接待場所走訪,不按《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不聽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對此,公安機關將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擾亂單位秩序或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的,將被行政拘留,嚴重者將被刑事拘留。

2

重複訪

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的。對此,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結嚴重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處罰。

3

滋事訪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公安機關將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並以擾亂單位秩序處罰。

4

纏鬧訪

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者。對此,公安機關將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處罰。

5

煽動訪

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對幕後操縱都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處罰。

6

危害公共安全訪

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泄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的,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7

妨礙交通秩序訪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予以治安處罰。

8

非法攜帶危險品訪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將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9

自殘訪

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將以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0

傷害他人訪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11

陷害他人訪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輕者拘留幾日,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12

敲詐勒索訪

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觸犯《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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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訪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輕者行政拘留,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宣洩訪

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輕者治安拘留,重者觸犯刑律,追究刑事責任。

15

在國家重點地區丟醜訪

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重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16

製造惡劣影響訪

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重者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17

阻礙執行公務訪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將從重處罰。

18

發布不實信息訪

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輕者追究行政責任,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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