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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核心要點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能夠體現我們黨的執政理念,最能夠體現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最能夠實現國家治理的高效率。

-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關鍵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三者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憲法、立法法、選舉法、代表法、地方組織法等法律,構成了人民當家作主法律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這些法律制度的發展完善也成為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

習近平總書記所作的黨的十九大報告對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力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作出了重大戰略部署,規划了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宏偉藍圖。在這個凝聚著全黨全國人民偉大夢想的宏偉藍圖中,「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居於重要地位,具有重大意義。我們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領會、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的新要求,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日始,就把為人民謀解放、謀幸福作為自己的歷史使命。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打敗了日本侵略者,推翻了國民黨反動統治,完成了新民主主義革命,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現了中國從幾千年封建專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偉大飛躍。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黨為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不斷探索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安排

近代以來,在中國建立什麼樣的政治制度,中國人民為此進行了艱辛探索。辛亥革命之前,太平天國運動、洋務運動、戊戌變法、義和團運動、清末新政,屢試屢敗。辛亥革命之後,君主立憲制、帝制復辟、議會制、多黨制、總統制輪番登場,終以失敗告終。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取得革命勝利後,國家政權應該怎樣組織,人民主權應該如何體現,這是關係國家前途和人民命運的根本性問題。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1954年憲法開宗明義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造,是深刻總結近代以後中國社會政治生活慘痛教訓得出的基本結論,是中國社會100多年激越變革、激蕩發展的歷史結果,是中國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運的必然選擇。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得到鞏固和發展,日益展示出生機與活力。實踐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實踐、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保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好制度,是把國家和民族前途命運掌握在人民手中,齊心協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能夠體現我們黨的執政理念。堅持黨的領導,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征程上,我們還要爬坡過坎、經歷風雨、克服艱難險阻。要戰勝前進道路上的風險和挑戰,必須堅定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能夠體現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體。他們通過法定程序選舉產生,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履職盡責,發揮作用。我國現有五級人大代表267萬多名,其中全國人大代表近3000名,省級人大代表2萬多名,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11萬多名,縣鄉人大代表254萬多名。這些人民代表來自各地、各民族、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間,他們通過各種制度化的渠道反映人民群眾的訴求,接地氣,懂民情,是「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的重要途徑。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層面把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統一起來,以國家制度的力量實現黨的執政目標和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能夠實現國家治理的高效率。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人口多、底子薄,要實現發展目標,不僅要有經濟上的高效率,也要有政治上的高效率。從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建設方針,到2011年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用幾十年時間完成了許多國家幾百年完成的任務,為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領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民主和效率高度統一,國家機關各部門高效協調運行。

二、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關鍵是堅持「三個有機統一」

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關鍵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三者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在實現黨的十九大規劃的新的宏偉藍圖過程中,我們要有效應對重大挑戰、抵禦重大風險、克服重大阻力、解決重大矛盾,必須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提高黨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徵。我們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的要求,不斷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保證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鞏固和發展生動活潑、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要通過法律制度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依靠法治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確保我國在社會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保證國家政治生活既充滿活力又安定有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最顯著的優勢。

三、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要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這個成就是歷史性的,也是繼續前進的新起點。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深入,法律體系必須隨著時代和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到目前為止,我國現行有效法律263部,行政法規755部,地方性法規超過12000部。從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實踐看,法律立、改、廢、釋的任務越來越繁重,立法工作呈現數量多,分量重,節奏快的特點。截至2017年12月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經制定法律25部,修改法律27件次。通過有關法律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決定44件,作出法律解釋9件。有的立法填補了相關法律制度空白。例如在國家安全領域立法中,先後制定了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網路安全法、核安全法等法律,為新的歷史條件下維護國家安全與核心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有的立法推動了相關法律領域的法典化進程。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民法總則,為民法典的編撰開篇布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立法法修改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後,地方立法主體擴大到354個,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要不斷加強人大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

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權威。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是指憲法的內容是「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解決的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帶有戰略性、全局性、長遠性的問題。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權威,是指憲法的效力高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立法法對憲法實施監督的制度、程序等都作了規定,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公布後30日之內要報備案審查,審查認為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發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須在兩個月內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審查認為確有問題,制定機關不修改或者廢止,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撤銷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立法法還規定,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對審查情況要反饋,並且可以向社會公開。自2004年以來,通過備案審查修改或者廢止的法規有近200件。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也是重要的監督方式,到目前為止,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對26部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15次,聽取、審議「一府兩院」相關工作報告81個,對黨中央關切、人民群眾關心、經濟社會發展中問題突出的問題進行監督,促進了法律的有效實施。

五、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要不斷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自身建設

憲法、立法法、選舉法、代表法、地方組織法等法律,構成了人民當家作主法律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這些法律制度的發展完善也成為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他們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轉發了《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充分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和人大代表作用,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任務。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地方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作了修改,對縣鄉人大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選舉、代表工作等進行了充實完善,推進了代表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幾年來,縣鄉人大依法履行職責,積極做好選舉、監督、決定、任免、代表等工作,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繫,為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作出了積極貢獻。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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