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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女真婚姻禮俗探源


金代女真婚姻禮俗探源

王姝

[內容提要]金朝婚姻習俗特徵體現在同姓不婚,禁止繼父、繼母子女間通婚,一夫一妻制與一夫多妻制並行,允許民族間通婚,允許良賤為婚等方面。金政權通過施行各種婚制政策,抑制婚喪過度消費的社會現象,促進了各民族間融合,鞏固了統治政權。金朝在婚姻締結的程序和禮儀等方面具有女真族獨有特色,並隨著各民族間交往不斷融合發展。

[關 鍵 詞]金代 女真 婚姻禮俗

中國古代婚姻禮儀記載最早見於《禮記》,其《樂記》與《經解》篇目曰:「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夫禮,禁亂之所由生,猶坊止水之所自來也。故以舊坊為無所用而壞之者,必有水敗。以舊禮為無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亂患。故昏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金朝作為北方少數民族女真族建立的政權,在入主中原前後,婚姻禮儀與習俗有諸多的民族特色及一定程度的發展變遷。目前學界對金代婚俗的研究主要集中於對「天子娶後」與「公主下嫁」的世婚制度、收繼婚制度及婚姻中婦女貞節觀問題的考察。本文主要研究金代女真婚姻禮俗中的婚俗特徵、婚聘禮制、婚姻締結的程序和禮儀等問題。

一、婚俗特徵

(一)同姓不婚

在長時間的社會生活與實踐中,女真人認識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道理,因此早期氏族部落時期,女真實行氏族外婚制,即禁止同一氏族內部成員許為婚姻。又因同一部落中眾多氏族成員生活在一個共同的區域內,氏族外婚制與部落內婚制相結合,又成為了這一時期的主要婚娶模式。女真族在逐漸的遷徙過程中,加速了同一部落不同氏族組織的分化。同時,居住在相鄰地區的不同部落成員之間亦逐漸接觸進而通婚。大約在獻祖綏可時期,女真人的婚制也由部落內婚制逐漸轉變為部落外婚制。女真族由氏族外婚制到部落外婚制的發展,一方面擴大了禁婚的範圍、減小了有血緣關係婚姻的可能;另一方面則加強了部落與部落之間的聯繫,加速了女真族逐漸從血緣組織向地緣組織的轉化。金建國後因「祖宗遷易,年代寖遠,流源析本,罕能推詳」,太祖天輔元年(1117)五月丁巳,詔「同姓為婚者,杖而離之」。太宗天會五年(1127)四月己丑,詔「合蘇館諸部與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後同姓為婚者,離之」。兩則詔令充分表明了女真人意在禁止部落內婚舊俗,同時更體現了隨著社會的發展,女真人在婚姻與遺傳方面認知的進步。

(二)禁止繼父、繼母子女間通婚

女真族建國前及建國初期,有血緣關係的不同輩分間婚姻及同輩分兄弟姐妹間婚姻關係已遭到禁止。太宗朝天會八年(1130)五月癸卯,金政府再下禁令,「禁私度僧尼及繼父繼母之男女無相嫁娶」。該詔令進一步根除了原始群婚制的殘餘,同時更是社會的進步。從遺傳學角度來講,繼父繼母之子女間並無血緣關係,但這一禁令實際上是婚姻關係中女真人思想觀念的進步及倫理觀念的進一步加強。

(三)一夫一妻制與一夫多妻制並行

女真社會從始祖函普時期到金立國前,已經脫離了群婚、對偶婚的婚姻形式,實行一夫一妻制與一夫多妻制並行的制度。根據《三朝北盟會編》記載,金朝初年仍有原始婚制殘存,即「無論貴賤,人有數妻」。至太宗至熙宗年間,金朝社會時風較為開放,《松漠紀聞》記載,「契丹、女真諸國皆有小倡,而良人皆有小婦、侍婢」。此時,小倡、小婦、侍婢等伴侶盛行。至海陵朝年間,天德二年(1150)十一月己丑,「命庶官許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許置妾」。這是官方以詔令的形式,正式許可品官及百姓的多妻行為。至世宗年間,金朝社會多妻現象較為普遍,范成大《攬轡錄》中記載,金人「臣下亦娶數妻,多少視官品,以先後聘為序,民為一妻」。此時,品官的妻室已由之前所限定的許求「次室二人」,發展為「數妻」,至於具體人數並未詳載,但與官品相關聯。至於普通百姓,則僅允許「一妻」。由上述女真婚制記載可知,金朝社會施行一夫一妻與一夫多妻並行制度。處於社會上中層的貴族階層,國家政策允許一夫多妻,而處於社會底層的普通百姓則更多為一夫一妻。這種婚娶狀況,與社會地位、經濟地位緊密相關。

(四)允許民族間通婚

隨著金朝疆域的擴大,域內民族成分構成日益複雜、民族矛盾日益突出。金朝政府為緩解民族矛盾,對不同民族間男女通婚持允許甚至鼓勵的態度。《金史·兵志》記載:女真,及其得志中國,自顧其宗族國人尚少,割土地、崇位號以假漢人,使為之效力而守之。「猛安謀克雜廁漢地,聽與契丹、漢人昏因以相固結。」為了防備耶律大石在夏國西北成為邊界隱患,世宗於大定十七年(1177),遣同簽樞密院事紇石烈奧也、吏部郎中裴滿餘慶、翰林修撰移剌傑,徙西北路契丹人嘗預窩斡亂者上京、濟、利等路安置,「遣使徙之,俾與女直人雜居,男婚女聘,漸化成俗,長久之策也」。大定二十一年(1181)三月,詔遣大興尹完顏迪古速遷河北東路兩猛安,世宗曰:「朕始令移此,欲令與女直戶相錯,安置久則自相姻親,不生異意,此長久之利也。」又曰:「今者移馬河猛安相錯以居,甚符朕意,而遙落河猛安不如此,可再遣兵部尚書張那也按視其地以雜居之。」世宗允許民族間通婚的目的十分明確,即相互混血不分彼此,不生異心。章宗朝明昌二年(1191)四月戊寅朔,尚書省言:「齊民與屯田戶往往不睦。若令遞相婚姻,實國家長久安寧之計。」從之。泰和六年(1206)十一月,乙酉,詔「屯田軍戶與所居民為婚姻者聽」。宋人蔡戡在《論和戰》中針對女真人與漢人通婚的情況曾論道:「後來生於中原者,父雖虜種,母實華人……非復昔日女真人。」由此可見,中原之內民族間通婚成為較為普遍的現象。

女真滅亡遼、北宋後,將大批漢人擄掠至金,又將大批女真人遷徙至中原和華北各地,這就客觀上形成了女真人與其他民族共同交錯雜居的局面,實際上擴大了通婚的範圍。金政府允許民族間通婚,一方面,意在緩和多民族共存的民族矛盾,進而穩定民心;另一方面,隨著多民族雜居甚久,金朝不僅普通百姓通婚現象普遍,貴族甚至是皇族也大量與外族通婚,政府允許民族間通婚也是順應當時各民族雜居男女通婚的趨勢與潮流。通過各民族間相互通婚,使金朝境內女真族以外的其他各民族民眾對於金朝政權更具歸屬感,進而力圖達到國家長治久安、和諧共處的繁榮局面。這種允許民族間通婚的政策在客觀上促進了各民族間融合,加速了女真族的漢化進程。

(五)允許良賤為婚

對於良人與奴隸或者宮籍監戶許為婚姻,金朝政府採取不過多干涉的政策。天會十年(1132)四月丁卯,詔「諸良人知情嫁奴者,聽如故為妻;其不知而嫁者,去往悉從所欲」。只要是建立在知情的前提下,對良人嫁奴為妻的,婚姻合法有效;即便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已經結婚,對於良人是否解除婚姻,依從良人意願,政府並不強行干預。大定二十二年(1186)六月庚子朔,「制立限放良之奴,限內娶良人為妻,所生男女即為良」。對於有條件性由奴轉良之人,政府對其娶良人為妻所生子女的身份也立定為良。承安五年(1200)十二月,辛丑,「詔宮籍監戶,百姓自願以女為婚者聽」。對於因犯罪籍沒為宮籍監戶的,政府也並不限制其與百姓之女結婚。由以上諸詔令發布的時間順序及詔令內容來看,金朝政府對於奴婢及宮籍監戶的婚娶行為並不加過多限制,更多的是尊重良人的意願。如若良人甘願嫁為奴人妻,政府亦不加干預。通過以上允許良賤為婚政策的制定,金朝政府意在緩解民族間矛盾,緩和底層民眾階級情緒,穩定社會秩序。

二、婚聘禮制

《禮記·內則》有曰:「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此為「禮」在婚娶中的重要性,妻與妾之別在於是否依禮行聘。聘財做為結婚聘娶過程中較為重要的環節,不僅表達了男方對於女方家的尊重,更意於彰顯男方的經濟實力與社會地位。金朝對於結婚聘財有相應的制式規定,史載明昌初年,章宗命尚書省集百官議,如何使民棄末務本以廣儲蓄。明昌元年(1190)八月,戶部尚書鄧儼等曰:「今之風俗競為侈靡,莫若定立制度,使貴賤、上下、衣冠、車馬、室宇、器用各有等差,裁抑婚姻喪葬過度之禮,罷去鄉社追逐無名之費,用度有節則蓄積日廣矣。」?明昌元年(1190)十月,「制民庶聘財為三等,上百貫,次五十貫,次二十貫」?。《大金國志》之「官民婚聘財禮儀」條記載,金朝規定聘財「一品不得過七百貫,三品以上不得過五百貫,五品以上不得過三百貫,六品以下及上戶庶人不得過二百貫,中下戶不得過一百貫。若婚嫁和同,不以等數為限」?。章宗朝訂立聘財規制的目的是抑婚喪過度之禮、禁追逐無名之費,進而使等級差別各有定數。聘財規制分為品官和民庶兩類,品官聘財因品級差別以百貫為單位劃定,民庶則以上、中、下為等級劃分各等之差。無論是品官還是庶人,規制中僅劃定了各等級聘財的上限,並未規定下線,最終目的還是通過政府行為抑制婚喪消費過度的社會現象。

針對婚聘禮制,金章宗朝曾多次發布詔令制定儀制。章宗承安五年(1200)三月辛巳,「定本國婚聘禮制」?;泰和元年(1201)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其中第四篇即曰《戶婚》?;泰和五年(1205)丁酉,「制定本朝婚禮」?。另外,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正月丁巳,「詔朝官嫁娶給假三日,不須申告」?。政府許給朝官法定婚娶假日。十二月戊辰,「以渤海舊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禮,必先攘竊以奔,詔禁絕之,犯者以奸論」?。可見,金朝對統治區域內渤海族婚娶同樣以禮相約。

三、婚姻締結的程序和禮儀

關於金朝早期婚姻習俗中婚姻締結的程序和禮儀,《松漠紀聞》與《三朝北盟會編》中都有較為清晰且相類的記載,大致可將婚姻締結歸納為四個步驟。

首先,訂立婚約。「金國舊俗多指腹為婚姻,既長,雖貴賤殊隔亦不可渝。」家長為婚姻的主持者,即便子女年長後地位與際遇不同,仍舊要遵守婚約。世宗完顏雍在年幼時既已訂婚,史載世宗曾言:「朕四五歲時與皇后定婚,乃祖太尉置朕於膝上曰:『吾婿七人,此婿最幼,後來必大吾門。』今卜葬有期,疇昔之言驗矣。」?此指腹為婚習俗為女真原始婚俗遺存,在受到中原文化影響後,此種習俗逐漸淡化。

其次,婚娶儀式。《松漠紀聞》記載婚娶中有拜門、奉酒食、納幣等諸步婚儀。婿納幣,皆先期拜門,戚屬偕行,以酒饌往,少者十餘車,多至十倍。飲客佳酒,則以金銀器貯之,其次以瓦器,列於前,以百數,賓退則分餉焉。男女異行而坐,先以烏金、銀杯酌飲。酒三行,進大軟脂、小軟脂、蜜糕。人一盤,曰茶食。宴罷,富者瀹建茗,留上客數人啜之,或以粗者乳略。婦家無大小,皆坐炕上,婿黨羅拜其下,謂之「男下女」。禮畢,婿牽馬百匹,少者十匹,陳其前。婦翁選子姓之別馬者視之,塞痕則留,辣辣則退。留者不過二三。或皆不中選,雖婿所乘亦以充數,太抵以留馬少為恥。女家亦視其數而厚薄之。一馬則報衣一襲,婿皆親迎。?

再次,婿留婦家服役三年。既成婚「婿留於婦家,執仆隸役,雖行酒進食,皆躬親之。三年,然後以婦歸」。此為女真原始習俗,後亦逐步廢止。

最後,女方攜隨嫁妝奩歸夫家。「婦用奴婢數十戶,牛馬數十群,每群九牝一牡,以資遣之。」隨嫁妝奩的多寡並無定製,全依娘家對該女的態度而定。

在女真婚姻關係中,夫謂妻為薩那,妻謂夫為愛根。家境殷實的家庭能夠以牛馬為幣,依據禮俗舉辦比較像樣的婚禮,而貧窮人家的婚娶則並沒有上述複雜的程序。「貧者則女年及笄,行歌於途,其歌也乃自敘家世、婦工、容色以申求侶之意。聽者有未娶欲納之者,即攜而歸之,後方具禮偕女來家以告父母。」?窮人家的女兒在適婚年齡通過歌唱其家庭情況以求眷侶,戀愛後男方攜禮拜告女方父母即為成婚。《松漠紀聞》亦載,女真男女「邂逅相契,調謔往反,即載以歸。不為所顧者,至追逐馬足不遠數里。其攜去者父母皆不問,留數歲,有子,始具茶食、酒數車歸寧,謂之拜門,因執子贌之禮。其俗謂男女自媒,勝於納幣而昏者」?。這些記載則展現了金朝普通百姓自由戀愛結婚,生子後方攜酒食歸寧的歷史實態。

金代女真婚姻禮俗特徵體現在同姓不婚,禁止繼父、繼母子女間通婚,一夫一妻制與一夫多妻制並行,允許民族間通婚,允許良賤為婚等方面。女真人由金朝建國前原始婚制逐漸進步至符合歷史與社會發展規律的婚姻制度,在這一過程中金政權通過施行各種婚制政策,促進了各民族間融合,進而達到鞏固政權的目的。婚聘禮制方面,金朝曾多次發布詔令制定儀制,尤其是章宗朝詳細訂立品官與庶民階等聘財上限,通過一系列政策進而抑制婚喪過度消費的社會現象。金朝在婚姻締結的程序和禮儀等方面具有女真族獨有特色,並隨著各民族間交往不斷融合發展。

[注 釋]

(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50《經解》第26,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601-1602頁。

王姝:《20世紀以來金代婦女研究綜述》,《婦女研究論叢》2016年第2期。

(周)左丘明撰,(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15《僖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411頁。

(元)脫脫等撰:《金史》卷2《太祖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30頁。

(元)脫脫等撰:《金史》卷3《太宗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57頁,第61頁,第64頁。

? 徐夢莘撰:《三朝北盟會編》上冊,卷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頁,第18頁。

??(宋)洪皓:《松漠紀聞》正卷,清代江蘇常熟張仁濟藏書照曠閣本,第7頁,第14頁,第6頁。

(元)脫脫等撰:《金史》卷5《海陵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96頁。

(南宋)范成大:《攬轡錄》,見《范成大筆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16頁。

(元)脫脫等撰:《金史》卷44《兵志》,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991頁,第995頁。

(元)脫脫等撰:《金史》卷88《唐括安禮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964頁。

(元)脫脫等撰:《金史》卷9《章宗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218頁,第278頁。

(明)楊奇士、黃淮等編著:《歷代名臣奏議》卷234《征伐》,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86年,第3107頁。

??(元)脫脫等撰:《金史》卷8《世宗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82頁,第166頁,第169頁。

??(元)脫脫等撰:《金史》卷11《章宗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255頁,第216頁,第253頁。

(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28《內則》,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015頁。

?(元)脫脫等撰:《金史》卷97《鄧儼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2150頁。

?(宋)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證:《大金國志校正》卷35《雜色儀制》,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502頁。

??(元)脫脫等撰:《金史》卷45《刑志》,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024頁,第271頁。

?(元)脫脫等撰:《金史》卷64《昭德皇后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5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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