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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諸侯的「見面禮」

在中國宗法制度框架中,「禮」具有極其重要的政治和文化意味,僅就會面而言就有各種禮法講究。《周禮·大宗伯》載有周王與諸侯會面的禮節:「以賓禮親邦國,春見曰朝,夏見曰宗,秋見曰覲,冬見曰遇,時見曰會,殷見曰同,時聘曰問,殷覜曰視。」《禮記?曲禮下》則記述了諸侯之間的會面之禮:「諸侯未及期相見曰遇,相見於郤地曰會,諸侯使大夫問於諸侯曰聘,約信曰誓,涖牲曰盟。」

《春秋左傳》堪稱「禮」的活化石,其中有大量關於「禮」的史實,而且評判一件事情,往往以「禮也」或「非禮也」為準繩。閔公元年齊國仲孫湫曰:「周禮,所以本也」「國將亡,本必先顛,而後枝葉從之。」襄公二十一年叔向曰:「會朝,禮之經也;禮,政之輿也;政,身之守也。怠禮,失政;失政,不立,是以亂也。」司馬遷一言以蔽之:「《春秋》者,禮義之大宗也。」

春秋諸侯會面之禮,與《禮記》的記述更為接近,本文主要以《春秋左傳》為依據,對當時諸侯的會面禮節進行簡要梳理,作為研讀《春秋左傳》的收穫或資料以記之。

「遇」

單從字面理解「遇」的含義,日本漢字學家白川靜認為是「神秘之物相會」,例如「優遇」即是指「優厚地禮待受到重視的人物」。從這個意義來看,「遇」不是平民百姓的會面,應該是具有一定權位人物的相見。《春秋左傳·魯隱公四年》記載魯隱公與宋殤公之「遇」:「夏,公及宋公遇於清。」《春秋穀梁傳·魯隱公八年·經》記載:「八年,春,宋公、衛侯遇於垂。」對於「遇」的解釋,《春秋穀梁傳·魯隱公八年·傳》:「不期遇會曰遇,遇者,志相得也。」杜預對「遇」作註:「遇者,草次之期,二國各簡其禮,若道路相逢遇也。」意思是諸侯相見未經約定,類似於途中意外相遇,簡化會見禮節,草草晤面約談。

「會」

《周禮·大宗伯》曰:「時見曰會。」根據鄭玄《注》,如果諸侯不馴服,周王會合各方諸侯,興師討伐,因非固定期限,故稱作「時見」。《禮記》之「相見於郤地曰會」,指的是諸侯在邊境某地會合。如《春秋左傳·宣公元年》:「公會齊侯於平州。」其中之「會」當屬此例。《春秋左傳》對「會」還有另一解釋,宣公七年夏,「公會齊侯伐萊,不與謀也。」進而曰:「凡師出,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杜預《注》云:「與謀者,謂同志之國相與講議利害,計成而行,故以相連及為文。若不獲已應命而出,則以外合為文。皆據魯而言。」《欽定春秋傳說彙纂》云:「左氏所謂『與謀者』,彼此同欲伐是國也,故曰『及』。所謂『不與謀』者,他國欲伐之,而我特以兵從之,故曰『會』。」也就是說,這裡所指的「會」,是與「及」相對而言:一拍即合、甘願為之的合作叫做「及」,而被動跟風、純屬「打醬油」的合作叫做「會」。但據楊伯峻先生的《春秋左傳注》,「會」的使用並非完全合乎此說法,「及」與「會」混淆的狀況也不乏其例。

「誓」

《說文解字》:「誓,約束也。」段《注》:「《周禮》五戒,『一曰誓,用之于軍旅』。」如《尚書》中的《甘誓》《湯誓》《牧誓》中的「誓」,均是軍旅動員令。段《注》進一步解釋道:「凡自表不食言之辭,皆曰誓,亦約束之意也。」在《春秋左傳》中,類似於「誓」的禮制還有「胥命」。《春秋左傳·魯桓公三年·經》:「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楊伯峻《注》:「胥命者,諸侯相見,約言而不歃血。」《公羊傳》曰:「胥命者何?相命也。何言乎相命?近正也。此其為近正者何?古者不盟,約言而退。」《穀梁傳》曰:「胥之為言猶相也,相命而信諭,謹言而退,以是為近古也。是必一人先,其以相言之,何也?不以齊侯命衛侯也。」由此可見,胥命是以言相約,無須歃血相盟。魯庄公二十年記載:「春,胥命於弭。夏,同伐王城。」即便是口頭約定,也能夠達成一致,最終採取共同的軍事行動。《荀子·大略篇》云:「不足於行者,說過;不足於信者,誠言。故《春秋》善胥命,而《詩》非屢盟,其心一也。」荀子的意思是,行動上欠缺的人往往許諾的多,誠信上欠缺的人往往顯得很誠懇。所以《春秋》讚許口頭約定,而《詩經》也是反對經常會盟,出發點是一致的。但「誓」與「胥命」之根本異同,本人尚未探究明白,或許「誓」用之于軍旅,「胥命」用之於諸侯?不敢妄下結論,有待深入學習查證。

「聘」

聘,《爾雅》釋為「問也」。《周禮·秋官·大行人》:「凡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儀禮》則專有「聘禮」一章,分為大聘和小聘,言其「小聘曰問」,大聘需升堂,小聘則在庭中。在當時諸侯交往中,聘問的作用不可忽視,恰如《論語·學而篇》所言:「禮之用,和為貴。」《儀禮》曰:「久無事則聘焉。」諸侯之間有事需要聘問,長時間沒有大事,也要通過聘問互相走動,以加強溝通、增進互信。《春秋左傳·文公元年》記載,魯文公即位後,派穆伯出使齊國行聘,「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行舊好,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魯襄公即位後,衛子叔、晉知武子來聘,對此《左傳》曰:「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大國聘焉,以繼好、結信、謀事、補闕,禮之大者也。」如一國之卿行聘,另一國之卿也會回聘,如魯宣公十年夏,「季文子初聘於齊」,則「國武子來報聘」,以示禮尚往來。可見,聘禮是諸侯間聯絡、示好、結緣的重要禮節,一般由卿出面行聘,不可輕率待之、草率為之。由於對聘問之禮不夠重視而引致禍端的也不鮮見。《春秋左傳·宣公七年》:「晉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晉人止公於會。」魯宣公不行聘問之禮,惹得剛即位的晉成公心中不悅,一怒之下扣留了參會的魯宣公,後果是嚴重的。這裡的「朝」與「聘」意義是相近的,一般講「朝」是下對上、小對大,「聘」則是匹敵之國或大國對小國。《春秋左傳·成公十八年》:「晉范宣子來聘,且拜朝也。君子謂晉於是乎有禮。」楊伯峻先生認為這是「答魯成之朝晉悼。」「禮尚往來,小國君侯朝大國,大國以卿拜朝。」在國與國的交往中,自古以來就沒有平起平坐、兩廂對等,必然有拳頭和實力做後盾。

「盟」

會盟是春秋時期重要的政治活動之一,歃血是當時會盟的重要環節和主要特徵。《周禮》曰:「國有疑則盟,諸侯再相與會,十二歲一盟,背面詔天之司慎、司命。盟,殺牲歃血,朱盤玉敦,以立牛耳。」魯隱公元年記載了「蔑之盟」:「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楊伯峻《注》對盟約之法做了較為詳細的描述:首先在地上挖出坑洞,在裡面殺牛、羊或馬作為盟誓的犧牲之物,割其左耳,並取其血,分別用容器盛裝,然後面對神靈讀載書,參加會盟的人員取少量的血飲之,這就是古代的歃血。歃血之後,把載書的正本放在犧牲之物的身上一起埋掉,參與會盟的人每人一份副本,帶回去存檔以作履約之用。在各種會面的形式中,盟約是最為正規、隆重的,《左傳·魯昭公十三年》記載:「明王之制,使諸侯歲聘以志業,間朝以講禮,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也就是說,三年一「朝」,六年一「會」,十二年才能一「盟」。歃血而盟的根源是諸侯間有不誠信問題,出現違約的欺騙行為,在缺少法律強制性約束的情況下,先人只好藉助神靈懲戒失信行為的力量,保障載書約定事項的履行。襄公九年的晉鄭之盟約定,如果違背載書之言,則「使其鬼神不獲歆其禋祀,其民不獲享其土利,夫婦辛苦墊隘,無所厎告。」不誠信的歹毒後果可見一斑,會殃及先人、族民、夫婦等利益關係人。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在幾種會面形式中,越是簡單越能解決問題,如會、誓、胥命,因其主動且自願,所以誠信度較高。會盟最為隆重,而約束力卻相對差些,主要原因是沒有誠信做基礎。《周禮·司盟》曰:「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也就是說為什麼要盟約?因為諸侯間不信任、不和諧,則需要以盟約的形式增強信任度,正如《穀梁傳·僖公五年》所言:「盟者,不相信也。」即便能夠結盟,其後渝盟之事也是屢見不鮮,如魯隱公渝眛之盟、魯庄公渝暨之盟、齊宋渝鄄之盟等等。鄭國逼仄在晉楚兩個大國之間,為了自身的生存,時而約盟,時而渝盟,十足的「牆頭草」。

《論語·學而篇》曰:「信近乎義,言可復也。」缺乏誠信的任何承諾都是蒼白的,失去誠信的任何結盟都是脆弱的,再隆重的儀式也無法取代誠信在禮制和法制中的支撐地位,這就是道德的力量、文化的力量。《春秋繁露·竹林篇》曰:「故盟不如不盟,然而有所謂善盟。」《王道篇》曰:「《春秋》紀纖芥之失,反之王道。追古貴信,結言而已,不至用牲盟而後成約。」所以,無論採用何種會面形式,誠信始終是精誠合作最核心的要素。

我們經常講「君子一言,駟馬難追」。只有具君子之質,方能行誠信之實。怎樣才能成為一名踐言篤行的君子吶?孔子在《論語·為政》中說「先行其言而後從之」,王陽明《傳習錄》則謂「知至而後意誠」,當是理在其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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