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健康 > 處罰決定書:生產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處罰決定書:生產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去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稽查局抽調10個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稽查業務骨幹組成編寫組,編寫了《食品藥品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編寫彙編》,以指導基層稽查人員規範查辦案件並製作執法文書。

我們將在接下來每天推送一篇相關文章,希望對大家監管執法有所幫助!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文書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食葯監食罰〔2016〕3號

當事人:××酒廠

地 址:(營業執照註冊地址) 郵 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陳×× 性別:× 職務:××

當事人:陳××

住址:(身份證住址) 郵編:××××××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當事人:鄧××

住址:(身份證住址) 郵編:××××××

身份證號碼:××××××××××××× 性別:×

違法事實:

2016年1月6日,根據群眾舉報,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酒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成品庫房有散裝白酒分別為「60度泡酒」123桶,「股子酒」16桶,「介面酒」27桶,「原度酒」147桶,「中度酒」21桶,上述5個品種散裝白酒規格均為10kg/桶,數量共計334桶,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白酒依法進行查封,並按生產批次抽檢了10個批次。2016年1月22日,經×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以上10個批次散裝白酒的檢驗結論均為檢出藥品對乙醯氨基酚。我局於2016年1月23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給××酒廠,××酒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複檢申請。

經查明,××酒廠從2015年4月起,為增加白酒銷路,經分管生產的廠長陳××(即法定代表人)和質量管理員鄧××決定,在白酒生產中添加藥品對乙醯氨基酚,並對外宣稱喝了不上頭、不頭痛,截至調查之日,××酒廠生產添加藥品對乙醯氨基酚散裝白酒共計5個品種25批次517桶,規格均為10kg/桶,售出183桶,其中「60度泡酒」86桶(單價55元/桶),「股子酒」10桶(單價50元/桶),「介面酒」22桶(單價45元/桶),「原度酒」52桶(單價60元/桶),「中度酒」13桶(單價40元/桶)。總計貨值金額28300元,違法所得9860元。

相關證據

群眾電話舉報記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陳××身份證複印件;檢驗報告;現場檢查筆錄;對陳××及有關人員詢問調查筆錄;查封決定書及物品清單;生產銷售台賬;銷售商提供的進貨記錄、收據、票據等相關證據材料。

處罰依據及種類:

××酒廠生產添加藥品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規定,應當對你廠給予行政處罰。

我局於2016年3月11日依法向××酒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食葯監食罰告〔2016〕3號]和《聽證告知書》[(×)食葯監食罰告〔2016〕3號]。你廠於2016年3月14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於2016年3月18日舉行了聽證,聽證意見認為××酒廠在白酒生產中違法添加藥品的主觀意圖明顯、性質惡劣,對你廠提出的減少罰款數額、保留生產許可的請求不予採納。

我局決定對××酒廠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 沒收散裝白酒規格均為10kg/桶的「60度泡酒」123桶,「股子酒」16桶,「介面酒」27桶,「原度酒」147桶,「中度酒」21桶等白酒;

2. 沒收違法所得9680元整;

3.處貨值金額20倍罰款566000元整;

4.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陳××作為酒廠法定代表人、職工鄧××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你廠廠長陳××、職工鄧××自本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 章)

2016年3月24日

來源:食品藥品安全網

食葯法苑

食葯企業及監管者的資訊新媒體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食葯健康 的精彩文章:

這些食物,千萬別再放進微波爐!
早晨起床,身體出現這4個徵兆要小心,可能是疾病要來了

TAG:食葯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