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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丈夫對生病的妻子居然不管不問,殊不知《婚姻法》這麼規定的

婚姻的真諦無非就是: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然而在潮南,

一名丈夫在妻子患病期間,

對妻子不聞不問,

也不履行扶養義務,

為此妻子一紙將丈夫告上法庭。

對此事件,法院如何做出判決?

我們來看一下事件的具體始終。

近日,潮南法院在審結一宗婚內扶養費糾紛案件中,為避免「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的局面出現,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妻子拿到了應有的扶養費,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事件

據悉,2014年5月,小如(化名)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大鵬(化名),同年9月倉促結婚,第二年女兒出生,雖然生活磕磕碰碰,但也能安穩過日子。可是,不幸突然降臨這個小家庭。2016年5月,小如被汕頭國際眼科中心檢查診斷出患有圓椎角膜病,後到廣州的醫院做進一步檢查,醫生建議應及時做手術治療。本就婚前與小如感情不深的大鵬在聽到小如得病需要治療後,有些無法接受,遂於2016年6月以婚前了解不深、婚後小如對他毫無感情等為由提出離婚而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然而,小如與大鵬之間的夫妻關係並沒有改善,大鵬對小如的眼疾也視而不見。2017年10月,小如一紙訴狀將大鵬告上法庭,稱其2016年6月前往廣州中山大學眼科中心做眼角膜移植手術,後又多次到廣州做檢查、治療,因此而負下巨額債務。在治療過程中,大鵬不但沒有陪同照顧和支付治療費用,甚至在出院後拒絕讓她回家,小如遂以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大鵬支付扶養費136921.29元。

結果

記者了解到,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辦案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對調解的金額和付款的方式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至案件開庭的當天,辦案法官並沒有放棄調解的機會,再次耐心地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同時充分利用雙方委託律師的訴訟引導作用。最終,在辦案法官的努力下,小如與大鵬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由大鵬當庭向小如支付眼疾的醫療費用3萬元。這宗婚內夫妻一方向對方主張扶養費的案件終於得到妥善的處理,有效地維護了需扶養方的合法權益。

對於類似事件,

《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該案的主辦法官表示,扶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夫妻之間應當在經濟上供養對方和生活上扶助對方,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據此,需要扶養的一方因年老、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導致生活困難、扶養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可依據該條規定向扶養方主張扶養費。

記者:陳冬琪

編輯:盛 陳鑾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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