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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戰爭期間中英為何會有「商欠」糾紛?

文| 施祺 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碩士研究生、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商欠」,又稱「行欠」、「夷欠」,是指廣州地區的行商在對外貿易中欠下外商的債務。「商欠」問題直至第一次鴉片戰爭後簽訂《南京條約》才最終結束,但實際上其由來已久。根據已有研究,乾隆時期是

「商欠」的發生和初步發展階段,嘉慶時期是「商欠」的進一步發展階段,道光時期是「商欠」的惡性發展階段。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至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共發生近二十起嚴重的「商欠」事例,行商所欠債務更是日漸增長,起初僅為幾萬兩,往後竟多至幾百萬兩。比如嚴啟祥的興泰行,最終欠款高達232萬兩。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朝對外貿易收縮為廣州一口,伴隨著中外貿易的逐年增長,廣州地區的行商獨佔其利,獲取了巨額利潤。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行商為何會欠下巨額債務,以致形成積重難返的「商欠」呢?

鴉片戰爭期間中英為何會有「商欠」糾紛?

(廣州十三行)

首先,從外商層面來看。其與行商的貿易往來表面看來是平等互利的,但實際上存在著許多不公平因素,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高利貸。除了個別行商,多數行商在起初經營時並不容易,為了爭搶市場份額,有些行商便會不顧清政府的禁令,鋌而走險向外商借款,而外商出藉資金往往附加了高額利率。在這種情況下,行商一旦經營不善資金斷鏈,便會無力償還高額債務導致破產。嚴啟祥的興泰行在短短几年內迅速崛起,經營了廣州對外貿易總額的五分之一,又很快瀕臨破產,欠下幾百萬兩債務,就和受到了外商的高利貸盤剝息息相關。可以說,外商經營一切以利益為出發點,其對行商的欺詐手段是層出不窮的。

其次,從行商層面來看。行商擁有對外貿易的壟斷權,在獲取巨額利潤的基礎上不斷追逐更高收益,往往會忽視自身實力基礎,有時為了周轉資金,不惜飲鴆止渴。同時,他們身上也難以褪去傳統商人的習性,在「末業致富,本業守之」思想的影響下,將大量的資金用於置地興宅,以及捐官報效,以致於用於再生產的流動資金大受影響。此外,部分行商的生活十分奢靡,日常花銷巨大。例如行商潘仕成擁有許多裝修豪華的房產,其一生娶過近50名妻子,家中日常服侍的奴僕也達80人之多。

再者,從清政府層面開看。行商獲取的巨額利潤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官府的斂財慾望。官府斂財或依據各式名目稅收征取,或通過私下途徑勒索獲得。行商為了保住自己的壟斷權,只能勉強應付。可以說,清政府的盤剝勒索無疑加劇了行商的資金周轉困難。

鴉片戰爭期間中英為何會有「商欠」糾紛?

(第一次鴉片戰爭)

第一次鴉片戰爭前,行商曾經先後付過兩期欠款,其餘欠款以及附加利息則在《南京條約》中被規定下來,強迫中國政府全數償還。從根本上來說,「商欠」問題屬於商業糾紛,自然也應該通過商業手段解決。但「商欠」問題的最終解決卻是英國用戰爭手段強行達成的,這明顯是不合情理的。

參考文獻:

1、範金民等著:《明清商事糾紛與商業訴訟》,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2、郭雙林:《<南京條約>中的「商欠」問題》,《史學月刊》 1986年第2期;

3、葛彥波:《略論鴉片戰爭前的「商欠」償還》,河北師範大學2004年碩士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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