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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政策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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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引人矚目的一個亮點,是關於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新政策思路。文件明確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此前,國土資源部召開的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已釋放出這一重大政策創新信號,並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此次由中央文件正式推出,更令各方再度聚焦。的確,宅基地「三權分置」對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對於城鄉土地管理制度體系的完善,都將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所帶來的政策效應,將很快在實踐中得以顯示並擴展。

實行宅基地「三權分置」是農村宅基地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突破,也是探索完善中國特色的城鄉土地管理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長期以來,宅基地的功能主要體現在農民的居住保障和農村社會關係的穩定保障兩方面,其財產性功能基本被忽略。基於這一思路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突出了宅基地的集體公有性質以及村民自住功能,實際上是農村社會的一種福利分配,其對於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條件、穩定農村社會關係無疑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不過,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城鄉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的生產關係、社會結構以及農民的收入分配結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少農村的生產用地經歷了由各戶聯產承包經營到流轉給公司大戶或村農業合作社開展農業現代化生產與規模化經營的過程,大批農民從農業生產中分離出來,進入城鎮,或打工或創業,其中相當一部分在城裡置業買房,立住了腳跟。進城務工或創業的收入也成為農戶家庭的主要收入構成,而其擁有的農宅卻閑置起來,因現行宅基地管理制度的特殊性,既不能進行村外流轉或租賃,也不能實現抵押融資,造成農村土地資產的極大浪費。

宅基地作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一個特殊種類,一方面,其集體所有的根本性質不能變,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一個重要體現;但另一方面,宅基地按一定原則無償分配給農民使用後,也已成為農民的一份重要財產,應該允許其在一定基礎上流轉、租賃、抵押等,實現其財產價值。

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改革,正是從制度上解決了如何在堅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在保障村民住宅用地福利的基礎上,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實際上與當年國有建設用地的「兩權分離」以及2016年實行的農地的「三權分置」政策理念一致、思路相通:探索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經濟發展要求的城鄉土地管理制度。從這個意義上看,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政策效應及其影響力都將是極其深遠的。

事實上,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在實踐中已有探索, 在開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的地區中,有的地方利用宅基地建造房屋經營「農家樂」、促進鄉村旅遊發展;有的地方發展「共享農莊」,吸引城裡人與村民共同種植與採摘,打造空閑農宅為「精品民宿」……據有關部門調查,浙江省義烏市城郊一套普通農宅,探索盤活租賃後,農戶一年租金收入近20萬元!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和農民所擁有的一份重要資產,實行「三權分置」後,不僅有利於激活這份「沉睡資產」的效應,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增強鄉村的經濟實力與發展活力,同時,也有利於使農民在吃上保有宅基地資格權這顆「定心丸」的基礎上,大膽流轉其使用權,徹底向城鎮轉移。從這個角度看,宅基地「三權分置」在促進鄉村發展的同時,無疑也將對我國的城鎮化進程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原文敬請閱讀2018年《中國土地》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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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穎 審定:葉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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