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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離婚率將減半,想離婚必須滿足條件,少1個都離不成!

過去結婚的兩口子,感情不和了,依然會想盡辦法「修復」感情,即使是將就,也要把日租繼續下去。而現在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可以說是五花八門,三觀不合就不說了,就連去誰家過年都能成為離婚導火索。「不合適就換」是現在最常見的婚姻觀。結婚不容易,離婚也不容易沒有什麼是溝通與理解解決不成的,2018年離婚新規,不滿足這些條件,想離婚,不可能!

1.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機關提供的證明材料。想離婚,首先得有結婚證,也就是能夠證明兩人是夫妻關係的證件,或者是婚姻登記機關,提供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

2.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婚姻自由不只是體現在結婚上,離婚同樣也是。沒有任何一方的強迫或者逼迫關係,如果有這種行為,不但婚離不了,還會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

3.需要有婚後感情破裂的證據。有些要離婚的夫妻到了民政局或者法院,在陳述離婚原因時就簡單的說「沒感情了」,這是不可以的,感情好的和壞的都要有證明,如夫妻已經分居要提供分居時間及原因的證明。

4.共同財產和債務必須分割清楚。財產問題是離婚中最傷神的,很多夫妻都會因為這個問題撕破最後的臉皮。所以離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來證明雙方的收入情況、存款金額等等,不僅是為了分割財產時有憑據,還能在規定撫養費和贍養費中起關鍵作用。

5.有子女的夫妻必須協商好孩子的撫養問題。沒孩子的夫妻就不說了,自動免去這一步,有孩子的夫妻就不得不面對這個問題,承擔起為人父母應該承擔的責任。雖然離婚了,但是孩子還是你自己的骨肉,這是不變的事實。

現在這個社會開放了,離婚也不是那麼「丟臉」的事情了,但是我還是想真心的再多說一句,婚姻不易,且行且真心,任何時候,莫忘選擇當初選擇彼此的那份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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