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新規:再防險資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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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晨報記者林勁榆報道 昨天,保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新規要求,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能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三分之一。
保監會表示,從公司法角度上,所有的重大表決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三分之一是一個反向制約結點,一旦超過三分之一,單一股東就具有一票否決權了。
新規重點明確了保險公司股東准入、股權結構、資本真實性、穿透式監管等方面的規範。新規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控制類、戰略類等四個類型,並對持股年限作出明確規定,控制類股東五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戰略類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股權。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或信託產品持有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本5%。
辦法還明確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並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著力解決資本不實、虛假出資等問題。
根據負面清單,股權結構不清晰或存在糾紛的、有過代持記錄的、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聲明情形的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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