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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2歲女兒打賞男主播近十萬 父親起訴小咖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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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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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滿12周歲的女兒小晨(化名)使用自己的手機登錄直播平台,並用支付寶10萬元打賞男主播……張先生以女兒為原告,將直播平台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打賞錢款。3月6日,該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

直播平台表示,無法判斷打賞的是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並申請追加主播為共同被告,「打賞的錢根據一定比例分給平台、公會、主播,即便退款也是三方退。」

3月6日,父親稱12歲女兒打賞男主播10萬一案開庭審理。法院供圖

父親稱女兒打賞男主播近10萬

51歲的張先生表示最近有點煩,原因與女兒小晨有關。

他回憶,2017年6月14日下午,小晨放學回家後,對他說「要藉手機給媽媽打電話」,他毫不遲疑地掏出手機給女兒。6月17日晚,他準備用手機支付寶呼叫網約車時,小晨在一旁支支吾吾地說,支付寶的錢花沒了。

仔細詢問後張先生了解到,女兒借走手機當天,用手機登錄一直播平台。從下午4時28分開始,小晨用支付寶不斷打賞男主播,直到22時22分才結束,當天共計打賞99812元。

張先生說,此後連續三天,小晨放學後均以同樣名義用支付寶繼續打賞男主播,每次少則1元,多則9998元。

了解事情經過後,張先生與平台客服經理電話聯繫。他告知對方,名為晨姐(小晨網名)的直播用戶未滿12周歲,要求退還打賞款。「對方先是要求小晨到公安局備案,備案後又以沒有直接證據為名,拒絕還款。」張先生稱自己曾以丟錢報案,在此前交涉中,平台表示只退一部分。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張先生認為,根據民法通則,小晨未滿12周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在事情發生後,小晨作為原告,張先生作為代理人,將平台管理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返還99860元。

平台申請追加主播為被告

3月6日下午,該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小晨沒有到庭參加庭審,張先生作為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被告方有一名職員作為代理人出庭應訴。

該公司代理人稱,無法判斷打賞的是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2017年6月後,涉案賬戶還有繼續充值情況,且打款是陸續產生,而非一次性。張先生作為小晨父親,有義務管理好自己的手機。

小咖秀公司還向法庭申請追加被打賞主播為共同被告,「詳細的答辯意見要追加被告後再進行闡述」。

平台方面表示,涉案APP是小咖秀公司開發,該平台有主播入駐,但大部分主播由公司組成的公會管理。代理人解釋,合作方石家莊靚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是個公會,主播是公會下屬,打賞金額分配上,小咖秀、公會與主播各分得一部分。

也就是說,小咖秀和公會合作,平台收到賞金後根據一定比例,分給公會和主播,並留一部分作為平台收益。上述代理人稱,此次打賞,平台分得34705.25元。「因此即便退款也是三方,不能僅小咖秀一方退。」

由於涉及追加被告,法官宣布休庭擇期再審。

證明是「未成年人」打賞是案件關鍵

根據小咖秀公司的證據,在開始打賞前,小晨就已註冊為平台用戶,並在打賞後還進行過充值。打賞方式是以1:100比例用現金兌換成網路金幣,購買各種虛擬禮物給主播。

對此,張先生表示並不知情:「我不懂這個,那天準備打車女兒才跟我說,我才知道充值後可以購買不同級別的車輛打賞等。我手機支付寶綁定的是儲蓄卡,發現這個事後跟公安局說錢丟失請他們調查,平台說只退一部分。」

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表示,如果是小晨及其父親張先生所說,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打賞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即不產生法律效力,平台可認為是一種不當得利,賞金應該退回」。

「從賬戶上和支付情況看,有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是由未成年進行打賞,是案件的關鍵。」趙虎解釋,也就是張先生如何能證明,不是大人而是孩子去操作的,這是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平台責任方面,要看平台設置是否漏洞,目前來看,如果未成年用父親的支付寶打賞,平台會默認是成年人進行的。

關於主播會不會被列為被告,要看用戶把錢打入誰的賬戶。平台與主播分成是二者間的內部關係,但對用戶來說,他直接把錢給了平台,這是他和平台間的關係,所以一般情況是起訴平台,除非有證據證明錢直接進入主播賬戶。

有家長稱孩子打賞65萬

「熊孩子」打賞主播平台的糾紛近年來頻繁發生,北京法院也審理過類似案件。

2015年9月初中畢業後,15歲的小雅(化名)到加拿大讀高中。2016年3月底小雅放假回國,再次出國時,劉女士在網上訂機票付款時發現,與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里六七萬元不翼而飛。

就在她準備報警時,小雅承認偷偷修改支付密碼將錢轉走,刪除信息記錄,且錢已花掉。原來,女兒沉迷上映客直播,她的錢大多被用來打賞男主播了。

劉女士以女兒為原告起訴蜜萊塢公司,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被告返還657734元及利息。

庭審中,蜜萊塢公司稱,涉案映客號是以劉女士身份證號碼註冊,公司與小雅之間無合同關係,且該映客號使用微信和支付寶付款,回單顯示賬戶戶主為劉女士,所以消費行為應屬於劉女士。

法院認為,涉案映客號及充值賬戶均為劉女士所有,僅憑小雅與劉女士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足以證明是小雅是在劉女士不知情情況下私自登錄並充值消費。

法院認為,小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款項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2017年9月6日,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後,劉女士一方上訴。目前,北京市三中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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