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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了2000元被判還22000元!冤不冤?這樣寫借條沒人能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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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說只跟朋友借了2000元

但朋友拿出的借條上寫著22000元

(前面多了一個2看到米有)

咋辦?打官司吧!

然而判決結果讓他淚如雨下……

海口一個叫李揚的男子在2016年12月曾向洪斌租車,他倆有共同的朋友。當月24日,李揚駕駛從洪斌公司租賃的汽車行駛至海口長堤路時發生交通事故。

因害怕受到處罰和承擔責任,李揚遂離開現場,同時通過電話和微信告知洪斌去處理交通事故。第二天,李揚通過微信,向洪斌公司轉賬支付了2000元

2017年1月6日,因為交通事故的後續處理,含修車費、賠償款等,李揚在洪斌手寫的一份《借條》的借款人處簽名。2017年1月7日凌晨,洪斌通過微信向李揚轉款1500元

後來因還款問題,洪斌在2017年8月將李揚起訴到了海口美蘭區法院。

洪斌呈上法庭的《借條》正文內容為:

本人李揚現資金緊張,急需生意周轉,今向洪斌借款22000.00元整。如逾期未還發生的一切後果及法律糾紛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承諾於2017年1月30日歸還,特立此條為證。如借款人無法還款由擔保人承擔還款給出借人。

該《借條》除有借款人李揚的簽字外,同時還有兩人共同的朋友作為擔保人簽字。

庭審中,作為擔保人簽字的宋傑不願意出庭作證。

法院說法

美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關於該《借條》中所載明的欠款系被告使用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代被告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費用(包括修車費、賠償費等)和原告通過微信轉賬借予被告的款項之和的意見較為客觀和真實,故對原告所稱,法院予以採信。被告辯稱《借條》正文中的「借款22000.00元整」在其簽名時是「借款2000.00元整」,不是「22000.00元整」,但被告對其所稱卻未提供證據證明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難以採信被告稱其在交通事故發生的次日通過微信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是用於償還案涉《借條》中的款項經審查,案涉《借條》的形成時間為2017年1月6日,因此,被告所稱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採納

李揚空口無憑

最終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海口美蘭區法院

判決李揚償還洪斌22000元

並支付利息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小借條里有大學問

借條一定要認真寫啊!

為了以後不吃虧,借條可一定要寫規範咯!具體該怎樣寫借條?一起來學習吧!

出於親朋好友間的信任,

很多人打借條時候並沒有十分關注借條上的內容,

粗略地看一眼,

最後還錢時就會多出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這回知道啦!

平時不注意的細節一定要警惕

同意的點個ZAN~

編輯:廣州日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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