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男子聚會時飲酒意外死亡,兩同事無過錯被判補5.6萬元,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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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貴州貴陽一名40歲的林姓死者去年9月在下班後,和李姓、張姓同事相約聚會,在晚飯後前往唱卡拉OK。平時很少喝酒的林男,喝了一杯酒後開始嘔吐,張、李以為林不勝酒力,等林嘔完就扶他到梳化休息。一個小時後,二人發現林男不妥,隨即召白車,救護員到場證實林已死亡。
死者家屬認為,時間已接近晚上11時,李、張還邀約林唱歌,致使不幸發生,兩人存在過錯。而且,兩人明知林不喝酒,還邀約他去喝酒。林身體出現不適時,兩人沒有及時將小林送往醫院救治。家屬於是將李、張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等,共計32萬元。
李、張二人則稱,去唱歌是三人商量決定,而且林當時喝酒很少。林死亡之後,家屬沒有作死亡原因鑒定,所以不能證明林的死亡是喝酒導致。聚會時,也沒有人強迫喝酒。發現林身體出現不適後,他們已及時撥打120急救,已經盡到義務。不應該對小林的死亡賠償。
法院認為,林有拒絕參加聚會的權利,而且他是否因為喝酒致死,目前仍缺乏證據。此外,兩名同事發現林身體不適,已立即召救護,故此並非不救助。雖然兩名同事沒有過錯,但法院指出,因死者上有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和中年的妻子需要照顧,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規定,法院酌情判令兩同事各分擔10%,賠償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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