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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結伴同行有風險」不可過度解讀

(圖片來自網路)

因十分嚮往漢中的秀麗風光,30多歲的王某跟隨好友張某自駕車赴漢中探親,卻不幸突發腦溢血,不僅沒有遊玩,二人還因賠償問題鬧上了法庭。近日,西安市鄠邑區法院判決張某對此次意外承擔30%的補償責任,王某承擔70%的責任。(3月8日《華商報》)

張某邀約好友王某,自駕車到漢中探親並順路遊玩。熟料剛到目的地,王某便突發腦溢血,隨即住院治療長達3個多月。這一來,不僅旅遊泡湯,還攤上官司。經法院判決,由張某補償其醫療費等計1.3萬元。此案一經披露,即引髮網友各種解讀,甚至不乏有人將此調侃為「結伴同行有風險」。

倘若單從字面理解,「結伴同行有風險」確實具有警示意義:自古到今,人們一當結伴出行,即意味著形成一種契約關係,其中自然包括相互幫扶以及風險共擔,這便是通常所說的「同舟共濟」。但無論是出行過程中的道義也好,責任也好,都當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邊界」,而無須過度解讀。

(圖片來自網路)

就以本案為例,王某訴張某邀他是「幫忙到漢中接妻子回家,在途中相互替換駕駛車輛」、故而「系幫工行為」的理由顯然並不成立。理由很簡單,張某自駕車從西安到漢中看望岳父並接妻子返家,無論從哪個角度看,要王某「幫工」無疑不合常理。至於「沿途替換駕車」,不過是一種互助行為,明顯與通常的僱工現象並不搭界。

顯然,法院的認定是準確的。兩人作為好友,且王某此前多次表達了去漢中遊玩的意向。由此可見,此行的實質無疑是順道同游。也就是說,對王某在途中突發腦溢血一事,張某並不具「過錯」。但話說回來,不具過錯並不意味無須擔責,關鍵要看王某發病是否與此次出行有關。

而法院審理的結果證實,王某患有高血壓,出行前已歷經「一天勞作」,加之又是「半夜上路」,且「途中駕車40分鐘」,可說對誘發其腦溢血具備一定的因果關係。就這個事實而言,法院在認定張某「無過錯」的前提下,判決張某承擔30%的補償責任,既是立足於既有事實,也是基於公平及道義上的考量。

(圖片來自網路)

也就是說,張某之所以部分擔責,在於對王某的「身體狀況缺乏考慮」,連夜趕路並讓其駕車所致,而非「同游之罪」。而正是由於部分網友誤讀了法院的這一判決,才由此引出了「結伴同行有風險」的無謂擔憂。當然,部分媒體在報道中,尤其是在標題上的「以偏概全」,也是導致誤讀的原因之一。

顯然,準確解讀這一案例,既能讓人們吸取前車之鑒,藉以防範類似風險,又不至於造成無謂恐慌,以致對日後的「同游」唯恐避之不及。事實上,在結伴出行的路上,並非每一次意外,同游者都須擔責。譬如,2015年9月,北京市一名騎游者遇車禍身亡,而其餘7名騎友因為「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法院判決無需擔責,便是例證。

當然,無需擔責的前提是「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這就提醒人們,在同游路上,需要相互幫扶。而這種幫扶,不僅體現在相互之間的照顧,更在於對潛在風險的預判及防範。譬如,不酗酒,不勸酒,不遠離同伴,不擅去危險區域等,同時,對於出行時間長短及地點選擇,都要依據同游者的身體狀況量力而行。相信如此一來,結伴出行留給人們的,將是美妙的回憶,而不再是痛苦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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