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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遛狗繩長短當作小事

近日,《濟南市公安局關於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向社會徵集意見,通告中擬規定遛狗時繩長不得超過1.5米,引髮網友議論。(3月7日《新京報》)

眾所周知,犬只一向被認為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一些人也將養狗作為業餘愛好,視犬只為生活「伴侶」,精神慰藉。但不能否認的現實是,生活中也會有「怕狗人士」,看到犬只就會膽戰心驚,產生過激反應,這部分人的正當權益和訴求也應重視。

遛狗作為養犬者的附屬權利,應當得到理解和尊重。但正如西方的諺語「你的權利止於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壞我的美夢」。無論何種權利,其能夠得以行使的前提是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不違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超越了這個邊界,權利便不再為權利,也就不再受到保護。

而養犬人士要想在遛狗時不驚擾他人,就必須由成年人使用一定長度的束狗繩牽引犬只。否則,沒了牽引束縛的犬只,必然會無所顧忌地隨意穿梭跑動,干擾他人,驚嚇未成年人和「怕狗人士」,擾亂社會秩序。這樣的遛狗,與其說是遛狗,不如說是在公共場所放縱一隻「危險動物」。

要知道,根據侵權責任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其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方可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法律上認為動物屬於應被嚴格管束的「危險者」,飼養人或管理人必須盡到高度管理責任,否則就該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限定遛狗繩長度,既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過短的束犬繩可能給養犬者帶來不便,過長的束犬繩則無利於及時束縛犬只,與遛狗不拴繩沒有區別。濟南市擬將束犬繩限定為1.5米的做法,理當得到理解與支持。如果能夠形成規定,相關部門則應嚴格執行,如侵權行為發生時,讓違規者承擔更多責任。並有必要追究放縱烈性犬只驚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等情節惡劣者的治安管理處罰責任。這樣方能倒逼養犬者更加講文明,守規則,行使自己權利時不逾越邊界,侵犯他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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