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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法官:案例有點難度考試就不及格,你不當被告天理難容

被告席上的法官:案例有點難度考試就不及格,你不當被告天理難容

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前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罪一案牽動著全國法律人的神經,法官認為自己無罪確不能實現無罪辯護,這樣的法官作出的裁判很難做到公平、公正。法律不僅有法律規則,還有法律原則,機械適用法律規則而忽略法律原則的結果就如王成忠一樣,只能是枉法裁判。

王成忠最後自辯詞(幾度哽咽)「我是一名從事二十多年近三十年審判工作的法官,今天這個案件如果換成張成忠、李成忠,依然會這麼判;如果今天再讓我去審判,我依然會這麼判。如此追責,一年所有法官都會被追究責任,不足三年法官都會坐上審判庭」。

(跨界點評:我不知王成忠做學生時是學渣還是學霸抑或普通,如果把該案件當做一道案例操作題,考生不可能都作出一致的標準答案,也不可能大面積不及格,那麼,那麼王的自辯及委屈就顯得蒼白沒有說服力)。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王成忠作為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三合議庭審判長在審理郭永貴訴郭長興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中受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金寶岩、執行局幹警金寶華的授意在審理該案中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對應當調查核實的事實不予調查,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給上訴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刑事判決書中採信了尚未造成損失的辯護意見),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形象。後經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於2017年9月1日作出對該案進行再審的裁定。

該合同糾紛二審中,涉案合同存在60萬元價款與600萬元兩份不同合同、當事人自行委託鑒定涉案合同價值近200萬,二審判決採信600萬元價款。

2018年2月,王成忠被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

年。

拍案說法

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機關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王成忠是否構成枉法裁判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王成忠關於證據採信600萬元的辯護意見聽起來很有道理,這也是王覺得不應該成為被告的理由之一。產生該現象的原因是本案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沒有針對王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關鍵問題進行指控,如果公訴意見中有本案600萬是真還是60萬是真抑或單方鑒定187.2615萬元是真?讓王成忠回答,王可能就不感覺委屈了,因為在合法鑒定機構鑒定結果出來前具體數值沒人知曉,在不能確信哪個是真且兩份合同存在重大差距前提下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只能是枉法裁判。民事裁判的證據優勢規則針對的是單一焦點事件的「是與非」,肯定或否定(即便有陰陽合同差距也不會如此之巨)。而本案不是肯定或否定,而是非此即彼抑或其他(鑒定結論),因此本案即使如王成忠所述依職權提出鑒定無法律依據,那麼面對不知道哪一份是真的合同,不論採信哪一份合同都是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如此裁判不論如何都是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

其次,本案兩份合同價格相差懸殊,正如王成忠所言,如果判決採信60萬元合同,自己也說不清(其實採信60萬元合同同樣也可能涉嫌枉法裁判),因為面對標的額如此懸殊的合同不進行鑒定就下結論本身就涉嫌枉法裁判,法官有義務提示雙方是否申請鑒定,否則只能依現有證據作出裁判,此時法官的自由心證就有法律依據。因此本案構成枉法裁判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王成忠行為構成枉法裁判,但是如果再審鑒定結果林地價值接近600萬則王成忠的行為是否就不構成犯罪?此類構成枉法裁判罪是否應該先民後刑(以後真可能出現先民後刑說法,可能只針對法官枉法裁判)還真是一個有趣的法律課題。

公訴機關公訴意見缺少針對性

雖然王成忠有枉法裁判事實,但以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王的回答似乎有法律依據,畢竟民事訴訟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不同於刑事訴訟。單方提供的鑒定結論法官不採信是大概率事件,由此追究王成忠的責任王有理由不服氣。還有院領導打招呼事件,如果沒有具體違法行為就認可是犯罪證據更不靠譜。如果某一個案件,雙方都有打招呼現象,而此案被再審改判,法官是否都需承擔枉法裁判罪的後果?

本案一個原則性的問題即王成忠根本不知林地價值多少,在自己不知且二份合同相差懸殊的情況下草率下判決,這是枉法裁判的鐵證,這才是公訴機關應當首先拋出的指控,然後就此展開控訴。

公訴機關指控王成忠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本案本身就不存在應當採信的證據。賣方依600萬合同主張權利,買方主張依60萬的合同但該60萬合同被買方自己的鑒定結論(接近200萬)否定了,而該單方提交的鑒定結論法官不採納有大量的生效判決給予肯定,只是王成忠及他的辯護律師沒有反問公訴人哪份合同更接近實際,如果有此辯護意現枉法裁判可能就不成立。

如果本案最後確定林地價值接近600萬,王成忠還有罪嗎?此時王成忠採信的證據就是合法的,王成忠就無罪。那麼問題來了,在再審結果還沒出的情況下王成忠真的有罪嗎?雖然王成忠應該屬於枉法裁判,但依據公訴人指控內容,王成忠很多無罪辯護的機會被浪費了。

王成忠應該如何做無罪辯護

首先,民事訴訟強調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在面對兩份相差懸殊的合同,不論採信哪一份,都可能對另一方產生極大的不公,該類案件沒有先例,王成忠沒有想到民法的公平原則,而是機械地適用優勢證據規則採信600萬合同,以機械司法是否符合枉法裁判罪構成要件展開辯論可能好一些。

其次,在庭審中王成忠提到鑒定價格接近200萬,所以法庭採信60萬顯然更不合理,此時如果設法把60萬、600萬哪個合同更合理引入辯論焦點結果可能不一樣(因為公訴人也不可能知道哪個更合理)。

公訴方指控的大致內容有「60萬元和200萬元差距巨大,60萬元價格過低,但是否考慮到600萬元和200萬元差距400萬元,400萬和140萬哪個差距更大,更合理」。計算數據之間差值絕對誤差是小學生的算術,相對誤差才能真正反映兩組數據之間差。60萬和200萬相對誤差是(200-60)/200=70%;200萬和600萬相對誤差是(600-200)/600=66.67%,按此計算採信600萬有道理(曾經見過應該加權平均的案件法庭採用算術平均),可惜王沒有就此問題展開辯論。

民事裁判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而刑事訴訟正好相反,每一起案件都要考慮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在本案中沒能很好地體現。本案就公訴機關的指控,王及其辯護律師有很大的發揮餘地。情節是否嚴重,哪份證據是應該採信的,疑點是什麼及是否有疑點,再審如果鑒定意見接近600萬王是否無罪?如果雙方都打招呼判錯是否就犯罪?等等。作為20幾年的法官在公訴意見針對性不強情況下不能為自己做無罪辯護,成為被告不可惜。

用網友的評論結束本文:「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給某些貌似公正,實則玩弄法律心黑了的法官一個警示,那就是:別以為抓不到你腐敗的證據就拿你沒有辦法!從而也對那些不負責任葫蘆僧亂判糊塗案的法官一個警告。員額製法官必須有能力辦鐵案,不能一方面拿著高津貼,一方面濫竽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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