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ke再次奪回Air Jordan logo版權
#CSD2#
Jordan Brand 標誌性的 「飛人」 Logo,可謂運動史上最成功的一個 Logo 設計案例,家喻戶曉,我相信沒有一個sneaker是不認識這個logo的。
不好意思,拿錯圖了,是這個才對.....
其實該創意源於 Nike 為 Michael Jordan 拍攝的一張宣傳廣告,廣告中 MJ 在芝加哥的黃昏中 「飛翔」,不僅展示了自己驚人的彈跳力,也為第一款簽名球鞋 Air Jordan 1 開啟了一段輝煌的歷史。
而在 2015 年的時候,紐約攝影師 Jacobus Rentmeester 卻將 Nike 告上法庭,聲稱 「Jumpman」 Logo 的創意源於自己的攝影作品,1985 年他以 $15,000 美元的價格將照片賣給了 Nike,並表示根據雙方當時的協議,他以為 Nike 只會將照片用於球鞋的鞋宣傳廣告,不料 Nike 卻將它轉變為 Logo 並沿用至今,於是將 Nike 告上法庭,(其實不過是他認為而已)。最搞笑的是,攝影師直到 2014 年 12 月才在 U.S. Copyright Office 註冊了這張照片的所有權。這莫非就是傳說中的「騙錢」。與蘋果關於設計的官司雷同。
其實Nike曾先後兩次為使用這張照片向 Jacobus Rentmeester 支付費用:
第一次支付了 150 美元作為使用費。
第二次是 1987 年耐克邀請喬丹穿上自家品牌的鞋子翻拍了這張照片,在 Jacobus Rentmeester 的要求下,耐克再次支付了 1.5 萬美元的費用,但沒有買斷版權。(為未來官司埋下了伏筆……)
Nike 針對此事做出回應,認為 Jacobus 的說辭是 「無意義」 的,並請求法院駁回訴訟,此外品牌還表示 「Jumpman」 Logo 與作者所拍的照片並不存在足夠的相似性。根據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律條例,只有當兩張圖片 「幾乎完全相同」 的情況下才被視為侵犯版權,而法官表示 Nike 則提供了 Logo 與照片之間的所有不同,包括 MJ 手和腿的位置等等,而最關鍵的一點是,Jacobus 所拍攝的是一張全彩照片,而該 Logo 僅僅只是一個剪影。
Paul Watford 在裁決中寫道:「版權用於鼓勵他人自由地構建作品、傳達想法,促進科學和藝術的發展。」
在經過 2 年多的案件審理之後,如今 Nike 終於贏下這場版權官司。根據版權法,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 2-1 決定中裁定 Jacobus 的照片與 「Jumpman」 Logo 並不相似,更確切地說,兩者具有不同的背景、光照等視覺屬性。法院在一份官方聲明中表示:
「We conclude that the works at issue here are as a matter of law not substantially similar. Just as Rentmeester made a series of creative choices in the selection and arrangement of the elements in his photograph, so too Nike』s photographer made his own distinct choices in that regard. Those choices produced an image that differs from Rentmeester』s photo in more than just minor details.」
時隔三年,Nike終於贏了官司。其實在美國,官司很多時候都是站在金錢的旁邊。
THE END
文|so森
圖|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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