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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極了,那是我曾經走過無數年的背影

熟悉極了,那是我曾經「走過」無數年的背影...

01

從警的經歷,耗掉我人生中最為青春的時光,也是人生中最為壓抑及虛度的一段長長的旅程;

今天,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我依然能夠看到我過去的背影;

前兩天,為了解去年受理的一宗刑事案件相關的進展情況,致電偵查機關承辦此案的偵查人員,但一直未得到有效的反饋信息;

無奈之下,在上午處理完一些必要事務之後,決定親自前往偵查機關,希望能跟偵查員面對面溝通交流,履行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應該履行的職責;

地點非常近,就在律所幾條街道之外的某派出所;

出了律師大樓直奔地鐵站,兩個站就到了該派出所;

我問:「您好,我是某某某的辯護人,我想跟偵辦案件的偵查員了解一下案情,麻煩您幫我聯繫一下該案的偵查員,謝謝!」;

前台受理諮詢的工作人員:「您稍等,我這就跟您聯繫」;

工作人員的態度讓我回憶起十幾年前的工作場景,那時我曾經是一名內勤及前台受理諮詢的工作人員;

旋踵,一名笑容可掬的內勤從二樓下到前台接待了我;

一番我問她答之後,基本了解了該案件現在的進展情況;

在對其熱情服務表示感謝之後,正準備離身返回律所,一名身穿便衣的年輕偵查人員從我們身旁走過;

可能其身上特有的偵查意識,在經過時,隨意諮詢了該名內勤人員與我溝通交流的內容;

不知是該名內勤人員向該偵查人員表述的內容未達詞意;

或是我與內勤人員溝通中,所表述的內容讓內勤人員的理解本身有誤;

該名偵查人員聽完內勤人員描述之後,突然沖我來了一句:「偵查機關沒有義務告知您這些情況」;

始之,一頭霧水;次之,猜測該名偵查人員可能誤會了,於是笑笑;再次之,覺得應該稍作解釋,以免產生誤會;

就這樣,一場辯護人與偵查員之間的辯論由此展開;

或許稱之為,一場前偵查人員與現偵查人員之間的辯論,更為合適一些;

惟如其他事情一般,解釋有時候會成為「越描越黑」的代名詞;所謂的越描越黑,就是解釋的主題越來越遠;

在解釋中,我與該名偵查員對案件本身的事實,並無過多的分歧;

兩人之間的歧義是與案件無關,卻與我的辯護職責有關,即辯護人是否有權向偵查人員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

02

爭論的焦點就是,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有沒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基本情況;

偵查人員的觀點,由於法律上尚未有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了解案件情況的法律規定,所以偵查機關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

我則委婉的回應,辯護人對於案件的諮詢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屬於辯護人的權利,也是辯護人的職責;

並進一步闡述,即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已經得到法律的承認;

因此,辯護人的含義本身,就已經函攝諮詢權這個內容;如果不能就案件進行諮詢,辯護人作用在哪?

特別是在偵查階段的幾個關鍵時間節點,辯護人一定要幫助當事人進行辯護的;而關鍵節點只有諮詢偵查人員才能了解,否則辯護人如何進行辯護;

每一個成熟的辯護人,都會根據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刑事拘留的時間規定,來推定向偵查機關諮詢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有三天(可以延長四天)、三十天的期限;辯護人會在這些節點上,諮詢相關偵查人員後續的程序走向;

簡單的說,就是在當事人被羈押之後的第三天、第七天或第三十天前,詢問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是否有報捕計劃;

這三個關鍵時間節點,涉及到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或申請取保候審最關鍵的節點,江湖人稱:「救人的黃金時間」;甚至在某種程度上直接影響著整個案件的後續走向。

其中包括向偵查機關提出不予提請審查逮捕的辯護意見;

如果偵查機關堅持向檢察院提請審查逮捕,那麼在檢察院審查的七天期間內,辯護人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辯護意見;

即使檢察院最後批准逮捕了,辯護人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對當事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並申請檢察院建議偵查機關對我的當事人、被告人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上述所有環節,在程序上一環扣一環,不管在那個環節有所疏忽,對當事人來說,就是一次喪失獲得自由機會;

去年底至今,就是在提請審查逮捕的時間節點上,通過提交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功為兩名當事人申請到了取保候審。

可,該名年輕的偵查人員似乎未能明白我的話語,堅持認為沒有法律的規定,他們就可以不告知辯護人;

因為涉及刑事辯護能力的聲譽問題,無奈之下,只好拿出隨身攜帶,並只要有空就進行背誦的《尚權刑事辯護指引》;

然後打開指引的第三十三頁,注釋倒數第二行的文字,讀給該偵查人員聽;

內容為《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相關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的情況,提出意見」。

03

終於,我們停止了「辯論」,然後聊起了人生;

他說:「我曾在律師事務所工作過」;

我說:「我也曾在偵查機關工作過」;

最終,我們握手言和;離開的時候,走到大門口,回頭望了望該名偵查人員的背影;

熟悉極了,那是我曾經「走過」無數年的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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