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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婚不成「富二代」狂砍女子176刀 兇手上訴被駁回

建設公司"富二代"王鴻偉因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憤而開賓士車將她撞昏,抱到後車廂載往淡水郊外空地,砍殺張女頸部176刀,2009年"富二代"王鴻偉被判死刑。

台灣建設公司"富二代"王鴻偉因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憤而開賓士車將她撞昏,抱到後車廂載往淡水郊外空地,砍殺張女頸部176刀,2009年被判死刑;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此案並非預謀殺人,應審酌有無教育改造可能,去年3月提起非常上訴;台灣最高法院今認定,原判決已認定王男「泯滅天良、窮兇惡極、顯已無法教育改造。」判決理由並無不詳實或矛盾,駁回非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台灣最高檢察署認為,此案是王鴻偉突遭情變之刺激而殺人,有別於事前預謀的蓄意殺人,判決中排除有無教化可能的調查,有違平等原則;案發後不久,王男經王母勸告投案自首,且無前科,在看守所接見父母時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設法並已給付張女家屬816萬元新台幣(約合1764192人民幣)的賠償金,可見被告並不是泯滅天良、罪不可赦之人。

台灣最高檢又指,判決認定被告無悔意,與卷內證據不符,還將行使防禦權搜集證據的行為,誤解為王男犯罪後無悔意的心證理由,判決理由不足而且矛盾,且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應提起非常上訴。

台灣最高法院認定,此案經過高院七審而判定為死罪,針對教育改造的可能性已調查完備,認定王鴻偉已無法教育改造;原判認定王男無真誠悔意,並未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理由並未矛盾或不備;且公政公約是在2009年12月10日發布施行,而此案是在2009年5月14宣判,不適用兩公約。因此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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