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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區諾軒大話連篇 參加補選無問題?

區諾軒曾在中聯辦門外焚燒《基本法》。

日前,電視播出立法會補選港島區選舉論壇,新民黨陳家佩在論壇期間,展示了一張照片,證明報稱代表「民主派」的區諾軒,曾在2016年的民陣遊行中,在中聯辦門外焚燒《基本法》。區諾軒看到照片後,嚇得不知所措,先是矢口否認,後來改口時又講大話,訛稱自己並非焚燒《基本法》,而是「8.31決定」。

及後,有媒體發現該張照片,其實是拍攝於2016年11月2日的遊行主題,是反對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第104條,跟2014年頒布的「8.31決定」沒有絲毫關係,區諾軒只好繼續講大話。根據區諾軒官方網頁的最新說法,他當日所燒的是《基本法》附件三,又聲稱此舉志在提醒北京,「不應該竄改附件三」,又指民陣所搞的反釋法遊行,「是要求政府要維護《基本法》」。

新民黨陳家佩在論壇期間,展示了一張照片,證明報稱代表「民主派」的區諾軒,曾在2016年的民陣遊行中,在中聯辦門外焚燒《基本法》。

大家只要撇除任何政治成見,便會發現區諾軒言論充滿問題。首先,照片中所展示的,分明是區諾軒在燒《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的樣子,根本不是這樣。其次,民陣當日是反對人大釋法,即使有部份人一直聲稱,人大釋法如同修法,也只能批評人大沒依照《基本法》第159條修法,而不是繞過《基本法》第18條規定「竄改附件三」,因為人大常委當日釋法,根本不是把新的全國性法律加入附件三中。

更重要的是,人大常委所擁有的最終釋法權,來自《基本法》第158(1)條,而終審法院早在1999年的「劉港榕案」判詞中,已明確指出人大常委擁有全面的釋法權,並可在任何情況下行使。換句話說,區諾軒反對人大釋法,如同反對《基本法》第158(1)條,以及香港現行的案例法,所謂「要求政府要維護《基本法》」從何說起?

外界一直聲稱,區諾軒是鼓吹「港獨」的香港眾志周庭的「Plan B(後備人選)」。

事實上,區諾軒為求參選和勝出而講大話,例子實在多不勝數。例如:外界最初一直聲稱區諾軒是香港眾志周庭的「Plan B(後備人選)」,而區諾軒也從未否認,到了周庭被DQ之後,區諾軒又隨即跟周庭切割,聲稱自己代表「民主派」。又例如:區諾軒亦曾在2016年的一場論壇中,公開聲稱「自決將無可避免包含『港獨』選項」,部份網媒至今仍有紀錄,現在他又改口,聲稱他所主張的「自決」,並不包含「港獨」選項。

問題回來了,區諾軒不斷講大話,究竟會否觸犯法例?單以他涉嫌作出虛假的擁護基本法聲明為例,便有可能觸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3條,違者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此外,區諾軒為求當選不斷講大話,掩飾自己曾經焚燒基本法的行為,便有可能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1)(a)條和第26(1)條。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1)(a)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第26(1)條則規定:「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布關於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包括關於候選人以往的行為的陳述,也屬非法行為。換句話說,即使區諾軒能夠當選,也有機會惹上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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